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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刑初822号季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时间:2021-08-11 08:12:38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82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季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某超市购物群发布可以代购口罩的信息,先后骗取徐某某、谭某、李某某等2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31.88元,并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季某于2020年3月31日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xx号楼xx号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4月3日至4月16日间,被告人季某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季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谅解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口罩的供货能力,仍捏造拥有口罩货源、销售口罩的事实,利用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仍假借销售口罩之名,捏造事实骗取财物,其行为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季某无犯罪记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2日已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中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科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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