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5刑初1291号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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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291号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上旬至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假名“刘强”,谎称姓“陈”的男子给自己介绍河北省保定市×××的工程并要与被害人奚某合作,先后以付定金、买绳子、支付工人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奚某人民币60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涉案安全绳20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取保候审后脱保,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零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奚某。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安全绳二十卷,变价后折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童 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红
书 记 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