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知识

(2020)京0116刑初198号岑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时间:2021-07-30 07:53:40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6刑初198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岑某于2018年7月至11月间,通过虚构自己工作单位,隐瞒自己欠下网贷无偿还能力的方式,多次以工作急需、账户冻结等为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樊某人民币共计118960元。

被告人岑某于2020年9月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已退赔被害人樊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岑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岑某的供述,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人孔某、张某的证言,手机信息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说明、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守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 莹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