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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刑初1606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30 07:51:13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6刑初160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坤、检察官助理史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椿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1月间,韩某1、王某1(已起诉)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大成国际中心A2座5B01内,以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名义电话联系居住在本市丰台区的被害人叶某、李某1、霍某1、董某1、刘某1等人以及居住在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等地的多名被害人,虚构其公司能够对被害人手中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进行价格鉴定,在没有评估鉴定资质的情况下,随意定高价吸引被害人参与展览、拍卖,并以此为由收取标的费等费用。为帮助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欺骗被害人,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1、王某1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北京五环大酒店举行虚假拍卖会,本案被害人的藏品均未拍卖成功,被告人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共计530余万元。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罪名不予认可,辩称未帮助他人虚假举办拍卖会,其不清楚韩某1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不知道他们要把藏品流拍。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事前与韩某1、王某1犯罪团伙没有共谋犯罪,李某某不是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员工或股东,与韩某1、王某1犯罪团伙仅存在劳务承包关系,李某某事后没有参与违法所得分配,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1月间,韩某1、王某1(已起诉)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大成国际中心A2座5B01内,以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名义电话联系居住在本市丰台区的被害人叶某、李某1、霍某1、董某1、刘某1等人以及居住在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等地的多名被害人,虚构其公司能够对被害人手中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进行价格鉴定,在没有评估鉴定资质的情况下,随意定高价吸引被害人参与展览、拍卖,并以此为由收取标的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30余万元。为帮助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韩某1等人欺骗被害人,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1、王某1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北京五环大酒店举行虚假拍卖会,本案被害人的藏品均未拍卖成功,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5万元。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宝公司)以拍卖需要宣传费、运作费的名义收钱,但我们公司没有能力把收藏品卖出去。公司实际老板是刘书言,我是给刘书言打工的,担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王某1(他是刘书言的表弟),人事负责人是刘某2,设计是张某。我曾在2017年5月底通过同学介绍来到刘书言的北京耀宝拍卖有限公司任职,一开始就是干业务员,一个半月后回家,2017年9月又回来工作,2017年年底因为公司欠薪我就打算春节后不来了。2018年6月,刘书言联系我让我干经理,我就来了。刘书言给我提供话术单、藏品估价单,估价单上面记载一些常见藏品的价格。我督促业务员联系客户,业务员按照藏品的类型进行估价。公司一共有32个人,我下面有三个组长,分别是霍某2、李光旭、高某,三个组长每个组有七至八名业务员。公司所有业务员和三个小组长除了底薪,另有业务提成,佣金3万元以下是10%,每提高3万元提高1%,最高提成就是20%。财务王某1、设计张某、人事刘某2他们三人不做业务,所以没有提成,只有每月的工资。业务员每天来公司之后去领客户的电话表,然后给客户打电话,接待客户,并按照公司估价单上的价格对客户藏品进行估价,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让客户交标的费,之后业务员带着合同去王某1那里登记,客户交的现金和刷卡凭条也都交给王某1,最后公司会组织拍卖会对客户的藏品进行拍卖。公司给一些老年人打电话,问他们手中有没有收藏品想拍卖出售,问清老人手里有什么收藏品后,我们就随意定个高价,吸引老人来我公司商谈拍卖藏品的业务,有的客户还带着藏品上门来让我们估价,我们也是虚报高价格,目的是让客户能同意委托我公司进行拍卖业务。然后我公司以收宣传费、服务费的名义,收取客户5%至10%的佣金。如果是瓷器、玉器,我们就虚报的很高,说能拍卖几十万。我们没有正经的估价人员,都是业务员自己乱定的价格。公司没有市场部只有销售部,但是公司有人冒充市场部人员打电话告知客户藏品价格这种情况,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是业务员之间互相配合。收取客户佣金后,我们会实际组织拍卖会,但举牌竞价的人都是我们公司自己雇佣的,举牌拍价时都是不会超过藏品的最低保留价,就会造成藏品流拍。我们组织拍卖会,是为了让客户看到我们公司组织了拍卖,但流拍了,所以我们就可以不退给客户佣金,实际上就是靠收取佣金盈利。从2018年6月到被抓,公司总共收了客户标的费六七百万元。客户交的现金都放在王某1办公室的保险柜里,客户刷卡的钱在我的建行卡上。公司有三个POS机,都捆绑的是我的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来的钱一部分用作给员工的费用、公司的日常开销、客户的部分退款,剩下的被刘书言拿走了。

公司组织过两次拍卖会,都是委托“娟姐”组织的,第一次是2017年12月份在北海明珠酒店,第二次是2019年1月4日在十里河五环大酒店。当时是刘书言让我联系人组织一次拍卖会,但我不认识,于是他又让我找王某1,后来王某1就找了“娟姐”办拍卖会,这次拍卖会给了“娟姐”10万元左右。公司的设计张某负责把客户带来的藏品进行拍照,然后修图。公司也会准备几件在拍卖会上必须拍卖出去的东西,张某进行拍照、修图。公司准备东西上拍卖会,是为了让客户看拍卖会上的东西能够拍卖出去,让他们认为自己的藏品没拍卖出去不是我们的问题,然后以此为由不退还客户交的佣金。等我们这边联系好“娟姐”之后,张某就把这些照片发给“娟姐”,并且告诉“娟姐”哪件藏品是公司准备的必须拍出去,哪些是客户的藏品必须流拍,之后“娟姐”去做藏品的图录,并将这些情况告诉拍卖会上举牌的人。那些竞拍人应该是“娟姐”找的。公司客户的藏品都没有拍卖出去,每次快到保留价的时候,就没有人再加价了。

辨认笔录:韩某1辨认出李某某是“娟姐”。

(2)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财务。2017年6月左右,我表哥刘书言让我到公司工作,我去了以后先干了几天销售,后来刘书言就安排我干财务了,登记客户交钱。2017年9月底公司放假,我回老家。2017年12月份,我过来上了一个月的班然后离职。2018年9月份,韩某1给我打电话说公司之前的财务转做销售了,让我再过来帮忙,于是我又过去了。这次我再到公司,法人变更为贺永海,韩某1是总经理,刘某2是人事,张某是设计,李某2是前台,还有三个销售组长霍某2、李某3、高某,剩下的都是销售业务员。三个组每组有七八个业务员。我在公司主要就是做财务登记。设计张某负责给客户藏品拍照、做图、修图。组长负责给组内的新人培训,管理以及帮助员工谈业务。公司的业务员给一些老年人打电话,问他们手中有没有收藏品想拍卖出售,问清老人手里有什么藏品后,业务员就随意虚报一个高价,吸引老人来公司谈拍卖藏品的业务。客户带着藏品过来后,业务员都是虚报高价格,目的是让客户能同意委托我们公司进行拍卖业务,然后公司就能向客户收取标的费。标的费数额是根据客户选择什么级别的拍卖会来决定的,从低到高依次是普通场、精品场、转场,普通场收取5千元至1万元的标的费,精品场收取2万元至3万元的标的费,转场收取5万元至6万元的标的费。客户带来的藏品没有固定估价标准,我们没有正经的估价人员,我没有见过公司请专业鉴定师来对藏品进行鉴定,都是业务员自己乱定的价格。业务员抬高藏品的价格,收取的拍卖佣金会更高,每笔业务会提成10%-20%,佣金3万元以下的收取10%,每提高3万元提成就涨1%,最高提成是20%。客户通过公司的建设银行POS机刷卡,都是捆绑的韩某1经理的建设银行卡,也有客户直接交现金。

客户交完标的费后,我联系一个叫“娟姐”的女子帮忙组织拍卖会,每场拍卖会都会找100多个举牌竞价的人,但举牌竞价拍卖时都是不会超过藏品的最低保留价的,这样就会造成藏品流拍的结果。我们组织拍卖会,就为了让客户看我们公司组织拍卖会了,但是流拍了,所以我们就不退客户交的标的费了,我们公司就是靠收取标的费盈利。公司没有拍卖成功的情况,没有能力将藏品拍卖出去,就是虚报藏品的价格。我联系过两次拍卖会,都是找的“娟姐”。第一次是2017年12月份,当时是刘书言还是韩某1让我联系的我记不清了,他们给了我“娟姐”的微信,让我联系。当时拍卖会是在北海明珠酒店办的。第二次是韩某1让我找“娟姐”联系,价格是10.5万元,拍卖会当天我给了她5万元现金,剩余的钱都是韩某1给她的。“娟姐”找了100多个人负责竞拍,但所有的客户藏品都流拍了,我认为“娟姐”找的人没有能力购买藏品。设计张某给客户带来的藏品拍照、修图,韩某1经理也会准备一些公司的东西上拍卖会,这些东西也会让张某拍照、修图。之后张某会把照片交给“娟姐”,并跟“娟姐”沟通,告诉“娟姐”哪些东西是我们公司的,要拍出去,哪些东西是客户的,要流拍。然后“娟姐”就会把照片作出拍卖图录,并把拍卖会上什么东西能拍、什么东西不能拍告诉拍卖会上举牌的人。公司这么做就是为了让客户看到拍卖会上有藏品成交,让他们认为他们的藏品流拍不是我们的问题,这样我们就有理由不退还客户交的标的费。

经辨认,王某1辨认出李某某是“娟姐”。

(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2018年7月份来到北京耀宝拍卖有限公司工作的,负责给业务员带来的客户收藏品照相,还有设计拍卖会的背景墙、易拉宝、喷绘、市场反馈信息表、拍卖会图录的封面。公司进行过两次拍卖,第一次是2018年7月在北京合生汇财富广场,第二次是在北京五环大酒店五楼。第一次是否拍卖出去藏品我不清楚,我只是跟着学习,第二次在北京五环大酒店拍卖出去的都是公司自己的收藏品,还有“娟姐”让我加进图录的收藏品,客户的收藏品没有拍卖出去。老板韩某1让我联系“娟姐”,她是负责租赁场地、做图录、拍卖相关的事情。2018年12月底,公司准备拍卖的事情,我负责做图录,老板韩某1让我加一些藏品到图录上,说这是公司自己的藏品,还让我把合同号跟客户的合同号区分开来,之后我就把图录文件发给了“娟姐”。“娟姐”也在里面加了一些合同号码,合同号码是有区别的,比如韩某1让我加进去的合同号码就是1开头,客户的合同号码就是0开头,“娟姐”她自己加进去的合同号码是2开头。拍卖会的当天我去了,我发现拍出去的藏品都是公司还有“娟姐”加进去的藏品,客户的藏品没有一件拍卖出去。

辨认笔录:张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娟姐”。

(4)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主要负责公司后勤的事务,包括招聘员工、后勤采买、员工签到、员工底薪核算、还有客户的藏品入库、出库等工作。每个业务员手中都有一个估价单,对客户的藏品进行鉴定时,不管客户手中的藏品是不是真的,业务员都按藏品是真的跟客户说,并根据这个估价单告诉客户藏品的价值。这实际上就是在骗客户。业务员没有任何的合法鉴定资质,也没有合法的鉴定证件,全是凭空说出来的。我去过一次拍卖现场,是韩某1联系的一个女的叫“娟姐”,她负责所有的拍卖过程,包括联系拍卖场地、竞拍客户。我当时在拍卖现场,是“娟姐”安排我工作,只要她敲槌了,我就登记下来。但我知道客户的藏品都不会拍卖出去,因为公司就是靠收取客户交纳的拍卖手续费挣钱。我们做拍卖会的目的就是让客户去相信我们,我们确实搞了拍卖,但其实客户的藏品不会拍卖出去。我们拍卖出的藏品有些不是客户的藏品,具体是谁的我不清楚。我们的行为就是通过所谓的鉴定、拍卖,来联系客户,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其实都是在骗人,公司根本没有鉴定的资质,拍卖也是公司自己运作的。

辨认笔录:刘某2辨认出李某某就是“娟姐”。

(5)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公司做前台。北京耀宝拍卖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一个骗老年人钱的公司,开始我到这个公司不知道,但做了一段时间后,我发现不对劲。因为来公司的客户一般都是上岁数的老人,公司的业务员对这些客户带的藏品进行估价的价格明显比藏品实际价值要高,和藏品的价值不对等。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4日在五环大酒店开拍卖会,前两天是预展,最后一天是拍卖。2019年1月1日,我们从公司往五环大酒店会场搬东西,1月2日、3日,我在会场的预展上拍的照片,1月4日我在会场门口负责登记工作。拍卖会当天现场参加的人,我感觉有很多人都是很熟悉的样子,但这些人不是拍卖藏品的那些老年人。

辨认笔录,李某2辨认出李某某就是2019年1月2日至4日期间负责组织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客户在本市五环大酒店5层的会议厅进行藏品拍卖叫“娟姐”的女子。

(6)证人霍某2、高某、李某3、王某2、赵某1、赫某、韩某2、刘某3、王某3、钱某1、董某2、钱某2、于某、王某4、王某5、姚某1、姜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初上述人员在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电话联系有藏品的老人前来公司,虚构该公司能够对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进行价格鉴定、联系买家、举办拍卖会,随意定高价吸引被害人参与展览、拍卖,并以此为由收取标的费等费用;公司于2019年1月4日举办拍卖会,但参加拍卖的人不像是有钱人,应该是公司找来的,被害人的藏品均未拍卖成功,都没有达到保留价。公司意图以藏品流拍为由不退老人的钱。

(7)证人姚某2(系北京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的证言:证明举办拍卖会必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许可证。如果拍卖的是文物还需要取得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客户带来的藏品只要来源合法且可以流通,都可以进行拍卖。参加竞拍的人需要和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具体交多少是拍卖公司定的。主持拍卖会的主持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需要有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

2.被害人叶某、李某1、霍某1、尚某、李某4、矫某、王某6、罗某、杨某2、王某7、蔡某、王某8、王某9、宋某、赵某2、裴某、霍某1、杨某3、闫某、吴某、岳某、朱某、徐某等多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委托拍卖合同、收据、POS机签购单、银行交易记录、上拍协议、洽谈协议、入库单等凭证,涉案人员的手机鉴定数据、公司电脑中的合同统计表等证据:综合证明相关被害人接到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电话,业务员称公司可以高价拍卖收藏品,被害人携带藏品到公司后,业务人员互相配合,随意定高价吸引被害人参与展览、拍卖,并称已有买家愿意高价购买,保证把藏品按照估计的价格卖出去,以此为由收取拍卖标的费、保证金、给拍卖师的好处费等费用,许诺标的费、保证金在拍卖会后可以退;2019年1月初,耀宝公司在五环大酒店举办拍卖会,由于要交纳入场费用,仅部分被害人到拍卖会现场,被害人的藏品均流拍,没有达到合同保留价;拍卖会结束后,公司业务员又以可以帮忙私下联系竞拍人购买,要求被害人交回合同和收据,改签洽谈协议,让被害人继续等待,后有被害人发现被骗报警;经统计,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共计530余万元。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二部,另扣押韩某1等涉案人员的手机以及在案发地起获的电脑、POS机、现金、委托拍卖合同、收据、洽谈协议、收藏品等物品。

4.企业基本信息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单、企业设立登记(变更)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贺永海,刘书言曾担任过法人,韩某1曾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从事拍卖业务(从事拍卖业务以及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员工以“话术邀约”“客户面谈话术第一次到店”“客户面谈话术无售后”“客户面谈话术主做铺垫”“市场部报价话术”“规划部拉单”“客户拉单话术”“别人成单客户交接过来拉单”“针对其他客户难邀约难成单的”“耀宝精品(报价单)”“话术2(耀宝国际接待流程)”“销售话术”等话术单对外虚假宣传话术、虚高报价单等情况。电脑中“2018年秋季加拍”“2018年秋季耀宝国际拍卖-图录号定”等表格内容可见相关被害人的藏品情况、起拍价、保留价、备注金额等信息,其中备注金额均低于合同保留价。

6.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某手机):李某某的手机微信记录可见,李某某在2017年就从事举办拍卖会事宜,联系兼职来拍卖会举牌、记录,与拍卖公司人员商讨拍卖会的图录、举牌等,联系他人打印拍卖会图册。李某某与其他拍卖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2019年3月)可见,拍卖公司人员告诉李某某“娟姐这个改一下,图不变,改了保留价和举牌”“改合同号和保留价”“改起拍、保留、举牌”,李某某给对方发送的表格“图录号192.xls”,表格中拍品有起拍价、保留价、备注金额,但备注金额均低于合同保留价。

7.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鉴定物品全国通用粮票五市斤面额一枚市场价格人民币2.8元、全国通用粮票三市斤面额一枚市场价格人民币1.2元、全国通用粮票一市斤面额一枚市场价格人民币0.5元、北京市地方粮票五十克面额一枚市场价格人民币2.5元、河北省地方粮票半市斤面额一枚市场价格人民币0.6元、字画一任群芳妒一幅市场价格人民币290元、和田青玉方形印章市场价格人民币240元,合计537.6元。

8.涉案POS机商户信息查询及交易明细、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耀宝公司的POS机关联账户入账情况以及韩某1等人的账户资金出入情况。

9.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本案侦破经过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归案的情况。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1年开始接拍卖会,每年都能接三四次,一直干到2019年。我为北京耀宝国际拍卖公司开过两次拍卖会,2017年开过一次,具体日子忘记了,2019年1月初开过一次。2018年12月中旬,我接到耀宝公司财务王佳楠的电话,说他们公司要举行拍卖会,让我去他的公司谈一下。第二天我来到北京朝阳区大成国际5层的北京耀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王佳楠接待的我,当时办公室还有一个胖子,这个胖子一开始在办公室后来出去了,我是到了拍卖会当天知道这个胖子叫“冬哥”。当时王佳楠对我说他们公司要举行拍卖会,需要工作人员,想让我给找一些工作人员,需要2个拍卖师,6个拍卖时的礼仪,4个迎宾的礼仪,150个参与竞拍举牌的人员,2个模特展示,4个摄影师及设备,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还有一些图册。因为我一直在从事这种劳务派遣方面的工作,认识很多兼职人员,所以当时我就答应了。我随后在手机内微信群(兼职群)发布消息(什么时间、地点、价钱,并建一个专门的群,我把群的二维码发到群里,谁想加都可以进群),人员都是我分开找的,现场礼仪、模特是从礼仪、模特群内找的,拍卖师是从拍卖师群里找的,其他人员都是从兼职群内找的,录像机、展板展柜也都是从兼职群里找的,这些找到的人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去酒店。我找了150人去拍卖会现场,王佳楠让我在现场安排这些人的工作。耀宝公司的张某把藏品的照片、拍品名称、图录号、起拍价发给我,我找了印刷厂去制作竞拍用的图册,一共印了三四百册,总共花费两万余元。王佳楠在制作好的图册上标好价格,他说图册上用笔写的数额就是买家出的价钱,让我找的举牌人按照图册上面的价格举牌。我找的150人中有四五十人参与了竞拍。王佳楠还给我一个用A4纸装订的价格表,他说这个价格表就是图册上每件藏品写的价格的汇总,如果图册上的字看不清楚就以这份价格表为准,拍卖会开始之后如果有人不知道图册上的价格是多少就问我,以免喊错了,竞拍者喊价不能高于这个价格。拍卖现场好多拍品的起拍价格都是几百万甚至有上千万的,是一些粮票、旧版人民币、毛主席像章等,但大部分东西都流拍了,只有一小部分拍成了,具体是哪些东西拍成了都是耀宝公司财务统计,拍卖会一上午就结束了。

耀宝公司这场拍卖会王佳楠一共给了我10.5万元,我们没写收据和合同,最开始的时候是转账给了我5.5万元,预展的最后一天给了我3万元现金,拍卖会结束后又给了我2万元现金。现场劳务人员工资是模特400元,礼仪小姐150元,拍卖师2500元一人,现场举牌的150元,中午拍卖结束了,我召集这些人员到酒店后面现场发奖金,发完奖金就都走了。我获利不到3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耀宝公司是什么行为,我当时感觉有些不对劲,但是我也没有多想,我也是为了挣点钱,就把这个活接下来了。后来我在网上看到耀宝公司涉嫌诈骗被警察抓了,再之后警察就来找我了。

我只见过耀宝拍卖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见过拍卖许可证,我也没有核实过耀宝拍卖公司是否有拍卖许可,我看他们公司规模很大,我以为是正规的拍卖公司。我不应该为耀宝公司找现场举牌的人,这些人并不是真正来拍卖的,在拍卖现场举牌都不是自己的本意,都是按照耀宝公司要求去举牌,都是为了烘托拍卖气氛。但我不认为我的行为是诈骗。

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出王某1就是王佳楠。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能相互印证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部分予以确认,对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1、王某1等人举行虚假拍卖会欺骗被害人,从中谋取利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金额,本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被扣押的手机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 洋

人民陪审员  苏巧云

人民陪审员  武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思菡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