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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906号应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9 07:10:29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90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及其辩护人谢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应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利用其担任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主管的身份,获取宁×、郑×、叶×、武×、王×的信任,虚构能够低于市场价租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区的事实,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合同、房产租赁合同或房产定金合同或减免房租费为诱饵,采取收缴租赁保证金、房屋保证金、租金等入个人账户的手段,骗取钱款;另还虚构代缴电费等事实骗取钱款。

具体情况如下(1-6):

(1)2018年1月至6月间,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合同、房产租赁合同为诱饵,采取向北京圣佰芮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宁×(以下简称圣佰芮公司)收缴租赁保证金、房租保证金、部分租金、装修押金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圣佰芮公司人民币95.285443万元;应某还虚构代缴电费事实,骗取圣佰芮公司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1月至3月间,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租赁合同为诱饵,采取向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的郑×(以下简称尚仄公司)收缴租房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租房管理费、租赁保证金以及因免取暖费需缴纳的费用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尚仄公司人民币55万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协议为诱饵,采取向北京金鼎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叶×(以下简称金鼎盛威公司)收缴定金、保证金、改电路预付款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金鼎盛威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协议为诱饵,采取向北京盛世华章服装有限公司法人武×(以下简称盛世华章公司)收缴租赁合同保证金、办消防费用、协助装修押金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盛世华章公司人民币39万元。

(5)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应某以减免取暖费、房租费为诱饵,采取向北京艾羽霖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法人王×(以下简称艾羽霖公司)收缴房租费入应某个人账户,骗取艾羽霖公司人民币13.9万元。

(6)被告人应某在2018年7、8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利用其担任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主管的身份获取苏×的信任,谎称帮北京润达正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苏×(以下简称润达正泰公司)办理同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以收取租金到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润达正泰公司人民币1.4558万元。

被告人应某将全部钱款用于P2P风险投资无法还清款项后逃逸,后于2019年12月2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街×超市内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应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应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给其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应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利用其担任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主管的身份,获取宁×、郑×、叶×、武×、王×的信任,虚构能够低于市场价租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区的事实,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合同、房产租赁合同或房产定金合同或减免房租费为诱饵,采取收缴租赁保证金、房屋保证金、租金等入个人账户的手段,骗取钱款;另还虚构代缴电费等事实骗取钱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合同、房产租赁合同为诱饵,采取向被害单位北京圣佰芮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宁×(以下简称圣佰芮公司)收缴租赁保证金、房租保证金、部分租金、装修押金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圣佰芮公司人民币952854.43万元;应某还虚构代缴电费事实,骗取圣佰芮公司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租赁合同为诱饵,采取向被害单位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的郑×(以下简称尚仄公司)收缴租房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租房管理费、租赁保证金以及因免取暖费需缴纳的费用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尚仄公司人民币5500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协议为诱饵,采取向被害单位北京金鼎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叶×(以下简称金鼎盛威公司)收缴定金、保证金、改电路预付款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金鼎盛威公司人民币300000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应某以签订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房产定金协议为诱饵,采取向被害单位北京盛世华章服装有限公司法人武×(以下简称盛世华章公司)收缴租赁合同保证金、办消防费用、协助装修押金入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盛世华章公司人民币390000元。

5、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应某以减免取暖费、房租费为诱饵,采取向被害单位北京艾羽霖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法人王×(以下简称艾羽霖公司)收缴房租费入应某个人账户,骗取艾羽霖公司人民币139000元。

6、2018年7、8月间,被告人应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利用其担任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主管的身份获取苏×的信任,谎称帮被害单位北京润达正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苏×(以下简称润达正泰公司)办理同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以收取租金到应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润达正泰公司人民币14558万元。

被告人应某将全部钱款用于P2P风险投资无法还清款项后逃逸,后于2019年12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应某的供述:我以前在理财公司工作过。平时我自己也做一些理财。我觉得通过理财获得一些收益挺好,但是我自己没有那么多钱,收益也很少,我就想以同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一些钱,用来自己投资赚钱。2011年11月左右,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有一家名叫北京富华塑业有限公司的“晶晶”找到我,他要租×区×号院×号楼。经过协商,他向我公司交了10万元的租赁保证金,我以房屋租金和押金的名义又让他向我的工商银行卡里转账了10万元,我为了让客户放心,让客户相信合同的真实性,我找了一个我公司的合同模板填上租赁的房屋信息,再从小广告上找人给我刻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章,并且盖在了我自己打印的合同上,就做成了假合同,与晶晶签订了这个假的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北京金鼎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叶×、北京盛世华章服装有限公司的武×、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的郑×、北京圣佰芮商贸有限公司的宁×均先后找到租赁南厂区的房屋,我就将我购买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章盖在合同上,并与他们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的租赁价格为每日每平米1.3元,同时我还使用购买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物业合同章盖在房产定金合同上,开具了租赁保证金的收据,并且在收据上盖了我购买的假的财务专用章,后来我就以改装水电费、装修押金、房屋管理费等各种理由向此四人索取费用。我向叶×收取费用共计30万元、武×39万元、郑×15万元、宁×95万元。

2、被害单位北京圣佰芮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宁×、被害单位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的郑×、北京金鼎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叶×、被害单位北京盛世华章服装有限公司法人武×、被害单位北京艾羽霖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法人王×、被害单位北京润达正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苏×证言证明:被告人应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骗取圣佰芮公司人民币952854.43元、尚仄公司人民币550000元、金鼎盛威公司人民币300000元、盛世华章公司人民币390000元、艾羽霖公司人民币139000元、润达正泰公司人民币14558元。

3、房产定金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收据、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应某作为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主管,与上述六家被害单位签订自己伪造的合同骗取钱财的事实。

4、证人贾某、高某、唐某、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应某案发前曾在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租赁主管,以及被告人应某伪造合同骗取钱财的事实。

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应某伪造合同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应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

7、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应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多次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应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应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三十四万六千四百一十二元四角三分,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圣佰芮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九十五万二千八百五十四元四角三分;发还被害单位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金鼎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盛世华章服装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艾羽霖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润达正泰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文强

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

人民陪审员  田丽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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