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8刑初422号赵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9 07:08:28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42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华、代理检察员黄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提供巨额个人银行交易清单,并约定收取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魏某(男,45岁)、侯某(男,34岁)在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向夏某(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68万元,夏某将其中人民币5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赵某某将其指使齐某(另案处理)伪造的巨额个人银行交易清单提供给夏某,夏某继而交给二被害人。经查,上述个人银行交易清单及清单中的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伪造银行流水清单是错误的,但是对方给其50万元钱主要是想通过审批后能够与中石油签合同,其提供的小票和银行流水对审批没有影响,其没想去诈骗50万元。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这个流水是为了证实他有资金实力,承诺其有实力,被害人也不是为了要这个银行流水而是一份承诺。被告人伪造的只是一个私人账户,其造假行为不影响购买人是否成功购买,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且家属积极退赔了5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提供巨额个人银行交易清单,并约定收取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魏某(男,45岁)、侯某(男,34岁)在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向夏某(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68万元,夏某将其中人民币5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赵某某将其指使齐某(另案处理)伪造的巨额个人银行交易清单提供给夏某,夏某继而交给二被害人。经查,上述个人银行交易清单及清单中的印章均系伪造。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4月20日左右,其一个叫夏某的朋友通过微信联系其,她有一个五十万吨柴油的项目,需要其这边给她提供一份个人账户的流水单以及存取小票去审批那个项目,她跟其说账户里至少要有7.5个亿人民币,资金至少要保留五天,问其能不能打出这份流水单,其说可以,但需要费用,其一开始要60万元费用,后来夏某给其还价到55万,其中她抽取5万元,另外50万给其,之后夏某于2019年4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一共给其转了50万元,然后其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先去右安门交通银行打了一份真实的个人银行流水,然后其拿着这份流水到前门一家打印店让对方照着流水单的格式打了一份假的银行流水,然后其回到右安门的交通银行把假的流水给了夏某,之后其就去了一趟深圳,前两天才回北京,今天去网吧的时候被民警抓获了。其给夏某的交通银行流水单不是真的,就账号是其本人的账号,其余的流水信息是假的,是其在前门的一家打印店让打印店的人照着真实的流水单改的,就是把每笔交易的金额都改了,上面最后写的其账户里有842889000元。其银行账户是交通银行卡,卡号是×××,户主是其本人,现在账户里应该有160万元人民币。夏某给其转的50万元在其卡号位×××的交通银行卡里。其和夏某2018年5、6月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夏某说她是介绍项目的中间人,其是购买石油的出资方。夏某,40多岁,微信名字叫彩,微信号是×××,手机号是138XXXXXXXX。夏某是通过微信跟其说她知道一个50万吨柴油项目的,审批需要个人账户流水单和存取小票,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得大于7.5亿人民币,并且保留5天以上。其没有能力提供真实的账户里有7.5亿人民币的流水单。夏某给其的50万是打流水单的保证金,其实就是好处费。其跟打印店的人说给其打一份假单子,其也没有说这个单子干什么用,打这张假的流水单其给了对方600元钱。这家打印店在前门掌扇胡同里,没有名字,就老板一个人,老板是个男的,40多岁。其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其知道错了。其当时把假的银行流水交给夏某时其觉得她知道这张单子是假的,因为她也在整个行业待了一年多了,在这个行业里有很多的验资凭证是假的。其说的这个行业是指做石油贸易的,大概意思是负责做中间人,赚取差价。
夏某给其的50万元好处费其一直没动,案发后其家人就把钱退给被害方了。其和赵某1是朋友、同事关系,也是合作伙伴关系。赵某1有能力帮其出资购买柴油。因为其之前跟他合作过,亲眼看见他从从银行柜台打出过大概2-3亿的他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的流水单和小票,他还跟其说,20个亿以内的流水单和小票他都能提供。其认为夏某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提了让其提供的流水单和小票的具体要求的目的是想要真的流水单和小票。其伪造假的流水单给她有两个原因。第一,她给的好处费不够;第二,其是想先用假的流水单应付过去,等真正柴油批下来了,其就会提供真的流水单和找赵某1出资购买。其觉得其给她提供假的流水单的行为是一种应付手段,不是诈骗行为。
其没有在公司上班,其以前听赵某1和其说过聚贤之地公司,他当时跟其说他在这个公司上班,是这个公司的财务,具体公司的情况其都不清楚,其没有去过那个公司,不知道这个公司是否参与购买柴油的业务。其和聚贤之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合作过,其只和赵某1有过资金合作,具体时间记不清。之前赵某1给其提供过他自己账户的存取小票及他账户的交易明细。赵某1给其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大概有2个多亿的资金流水,最大一次交易流水大概有5个多亿。其不知道聚贤之地公司的财务都有谁,也不知道该公司是否参与过购买柴油的业务。其一开始向夏某说其出具个人7.5亿流水及存取款小票,需要350万元,但是夏某说她没有那么多钱,她说她这能提供55万元,其中5万元算是她自己的好处费,其拿的50万元就是此次交易让其购买这批柴油的保证金。当时夏某说有领导能批50万吨柴油,其就问夏某价格和流程,其当时觉得其能够接受,其当时觉得其能够找到其的合作方购买这批油,夏某说需要出具公户和私户的资金证明,其当时说其可以出具个人的资金证明,然后夏某就问其出具这个个人资金证明需要多少钱,其说需要350万元,之后她说没有那么多,所以后来她给其50万元,后来其就给她提供了以其个人名义的个人资金证明。其见过一份签有“赵某1”字样的声明,是其的律师见其的时候给其看的,上面签有“赵某1”字样,上面还有电话,律师说是找赵某1签的,具体是谁找赵某1签的其没问,他也没有说。
2、被害人侯某、魏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了解到一个购买国六零号柴油的项目,一起合伙做这个项目,其二人来到北京打听,听人说需要资金证明,具体需要15亿的自由贸易资金证明。其二人想做这个项目,但是又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所以想找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合作,由对方企业出具资金证明,其二人跑这个项目手续,办成后可以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拿到这50万吨柴油的项目,这样再加价由出资方申购,赚取差价。这样多方查找,通过朋友贾俊成介绍认识了北京海淀区一个叫菜香根的酒店的老板李某。贾俊成说李某认识有钱的老板,2019年4月15日左右其二人来到海淀区菜香根酒店找到李某,当时包含李某对方一共五个人,应该都是中间人,但是他们之间怎么一条线其二人不清楚。李某说等会资方过来,不久一个男子来了,李某说这是王总。这样开始谈事,主要是贾俊成代表其二人跟对方王总谈这事,其这一方提出让王总出不少于15亿的自由贸易资金证明,王总需要保证2019年5月1日前不得挪用账上的资金,确保资金真实,其这一方负责项目需要的一级资质等,双方约定18号签合同。王总提出需要其这一方支付20万保证金作为好处费,双方合作这个项目,如果因为他们资金的问题项目不成,多倍赔偿,如果因为其资质的问题不成,20万不退。这样大家就先散了。2019年4月18日,李某跟贾俊成说下午13时去他酒店签合同,这样其二人13时许来到菜香根酒店,包含李某在内的五个中间人都在,资方王总也在。大家商讨了协议的具体内容,王总提出之前说的20万元保证金需要改成30万元,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起草了“购买国六零号柴油合作协议”。后另一个男子来了,王总介绍说他是他们公司的副总,叫蔡总。蔡总带着两张资金证明来了,上边写的是潍坊金色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一张是企业存款证明,另一张是对账单。蔡总跟魏某签署了“购买国六零号柴油合作协议”,其当场给了蔡总20万元现金,并给蔡总支付宝转了5万元,又给他微信转了5万元。这期间蔡总说一个叫夏某的女子是他们公司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这个事情,并告诉了其夏某的电话,让其有什么事联系夏某,之后其二人就离开了。其给的这30万元说让对方提供资金证明的保证金,相当于就是好处费,如果事成了这笔钱对方赚了。如果因为对方的资金问题不成,双倍赔偿,如果因为其这一方资质问题不戍,钱也不退。协议是是魏某和蔡鹏签的。协议大概内容是由甲方蔡鹏公司一方出具15亿元的资金证明,其乙方解决资质问题,这15亿元作为前期申购50万吨汽油的款项,上级审批通过后甲方10日内以5200元每吨的价格申购这五十万吨柴油。其乙方支付30万元保证金,因为乙方原因申购不成钱不退,因为甲方资金安全原因申购不成甲方退款30万元。2019年4月19日,其约了个内行人跟夏某、蔡总见面,内行人说了下批油的程序,并称批油还需要一份个人流水证明,金额不低于7.5亿元,蔡总答应给出证明,但是说要70万元保证金。4月20日双方按约又来到菜根香继续谈,其二人、李某、还有中间人好像叫陈铁林在,资方王宗、夏某在。17时许见的面,其二人与王总、夏某商议了一份补充协议,夏某提出让其二人先给她个人账户转35万元,另外35万元她给其流水证明时其再给她。当天由于银行下班了,其的卡不能及时到账,其就去取了2万元现金给夏某,李某、陈铁林见证。4月21日早上9时,其去银行给夏某转账,夏某突然提出来让其把余款68万元全部一次性转给她,无奈下其就给她账户转了68万元。4月22日夏某来到其住的海淀区中裕世纪大酒店给其一张个人流水单。一直到了2019年4月25日,因为其发现夏某给其的自由贸易资金证明日期只到2019年4月17日,这个不行,必须到5月1日才行,其就联系夏某让她再给出一份,夏某2019年4月25日就又给其一份截止2019年4月25日的企业存款证明和对账单,并称已让银行锁款到2019年5月l日。2019年4月28日中午其到交通银行福海国际支行核实,银行说其拿去的这份企业存款证明和对账单是伪造的。银行报了警,民警出警了解情况发现其二人是被骗的,让其二人正常该报警报警。其二人离开银行,其就约夏某来银行核实,夏某让其来山西大厦找她,找到后双方协商很久也没所以然,其就报警了。其二人一共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侯某出了10万元,魏某出了90万元。第一次蔡总和王总一起,现金20万递到蔡总手中,微信和支付宝转给蔡总两笔5万元,共计30万元。第二次是给夏某2万元现金,后给夏某转账68万元。其二人和蔡总、王总商议的蔡总公司出具15亿元资金证明,其二人申购成功后,这15亿元先期用来支付购油款,其他款项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他们提供,一共需要26亿元。
其二人自愿接受苏成军的退款22.5万元并谅解夏某,退款由魏某收。
其二人与蔡鹏、夏某合作购买柴油,蔡鹏和夏某他们负责资金证明以及后续购油款,双方签协议的时候给了蔡鹏30万现金,2019年4月20日给了夏某2万现金,4月21日给夏某的工商银行转账了68万元。其二人给夏某的70万是她给其提供真实个人银行流水单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夏某提供的个人银行流水单是真实的。这70万元与后续批油成功,用个人银行账户的钱购买柴油没有关系。
2019年4月21日早上,其二人一起去的工商银行羊坊店支行,通过魏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7532)给夏某的银行账户(尾号:0528)转了68万元。工商银行羊坊店支行是在莲花池东路的北边。
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蔡鹏的要求让李宗全帮忙搞了一份山东潍坊金色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证明和对账单,要求账上资金不少于60亿。后来蔡鹏再让其搞一份个人的银行流水单和存取小票,要求可移动自由贸易款不少于7.5亿元,其又找朋友赵某某帮忙,和他说明要求后他就答应了。第二天赵某某就把他自己的银行流水单和存取小票给其了。李宗全给其的山东潍坊金色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证明显示金额是68亿多元。赵某某给其的是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和交通银行的存取小票,交易清单显示余额8亿元以上,具体数字其忘记了。其一共拿到了23.5万元。一开始蔡鹏收了姓侯的也就是那个报案人30万元,李宗全给了其山东潍坊金色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证明后,其给了蔡鹏,蔡鹏分给其11万元现金,后来姓侯的要求出一份7.5亿以上的个人客户清单,双方约好由姓侯的出保证金70万元。当天姓侯的给了其两万元现金,第二天姓侯的又通过银行转给其两笔,一笔33万元,一笔35万元。其给了赵某某50万。给了蔡鹏7.5万元,其自己要了12.5万元。这样其一共得了23.5万元。其的工行储蓄卡尾号0528卡里有12.5万元,建行尾号7673卡里有11万元,这11万元是蔡鹏给其后其存在里面的。李宗全说他给其的山东潍坊金色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证明是真实的,其就信了。赵某某给其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余额,赵某某给其说是真实的,其也相信了。其不是财务总监,蔡鹏和王总对外这么称呼其。其对王总不熟悉,他是蔡鹏的朋友。赵某某说他有资金实力,其也没问。其跟他都是微信联系,没有其他人在场。现在其跟之前一样做不出判断,赵某某这样的人永远说他们有资金实力,其从来不敢相信他提供的是假的。其相信赵某某提供的流水单是真的,是因为他敢收钱。刚开始他要60-70万元,其和他还说了价格,最后以50万成交。按照被害方的要求,必须是赵某某名下的资金账户,流水余额要有7.5亿元,10天以内,并且保证余额7.5亿元在5天左右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4点半,余额不能动,其是将上述被害方的要求通过微信告知赵某某的。赵某某回复其可以办到,他是通过微信告诉其的,其也拍了银行转账记录给赵某某。其给赵某某银行转账50万元,其有给他转账的汇款单,分两笔,一笔是20万元,一笔是30万元,汇款地址在工商银行北京复外支行。赵某某答应给其出他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单、存取小票。他说这50万元是他的资金成本费用。其对这个流水单的具体要求是:资金账户不得少于7.5亿元,约定时间内不能挪动。赵某某给其的流水单和存取小票其当时认为是真实的。因为赵某某和其说是真实的,单子和银行的一样,而且又给他那么多钱,所以其认为是真实的。其与赵某某有经济往来,分两次一共给他转账50万元。给他50万元是打他名下银行流水单和存取小票的成本,并且要求在约定时间内7.5亿左右的资金在他账户上不能动。其在公安的笔录里面说这50万元是资金使用成本,指的是他的银行账户上确实有7.5亿左右资金并且在账上约定时间段内不动。如果油批下来了,那赵某某需要把这50万元退给其;如果油没批下来,那这50万元赵某某就不用退给其,就作为其使用他银行流水和保证他账上的钱在约定期限内不动的成本。其向赵某某要个人银行流水和存取小票的时候有告诉他用途,其说的很清楚,就是用于审批购买柴油的,报案人也明确说了需要个人银行流水不少于7.5亿左右。其告诉赵某某有人要批油,需要你个人名下的流水单和存取小票,然后他说他有这么多钱,但是要收50万的成本。其真认为他有这么多钱,他还给其发过他在银行打单的现场视频,这也是根据报案人要求发的,他能做到。其都没想到他给其的流水单是假的。原来报案人要求在银行现场看着赵某某打单,后赵某某不同意,双方妥协了一下,所以报案人就要求赵某某发在银行打单的现场视频。现在其觉得视频造不了假,也许他早就打好流水单做好准备了,然后提供给其的流水单是早就准备好的流水单。所以根本不会怀疑这个流水单是假的。而且他收了这么多钱,其就更不会怀疑他打的单是假的,其几人自始至终都相信流水单是真的,他胆子太大了。其之前跟赵某某去过上海,上海那边有人说有油,让他去买,那个事跟这个案子没有任何关系。上海的那个事没有成,是子虚乌有的事。现在其觉得这个事情不可思议。其自始至终相信赵某某确实有这么多钱,相信报案人那边确实有关系能批到油,没想到赵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是假的。当时其在派出所的时候,办案民警跟其说,其现在就去银行核实一下这个流水单的真假,后来民警告诉其流水单是假的,其都跳起来了,其确实不敢相信赵某某提供的流水单是假的。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初其朋友陈铁林到其说,郭部长和贾总正做一个“国六零号柴油”项目,但是缺少相关的资金证明,想找人一起合作干这个项目,让其帮忙问问看有没有人有意向一起做。4月10日其跟陈铁林联系说,其朋友杨剑说他找到几个朋友,称想一起做“国六零号柴油”项目。于是其约定给双方于4月10日左右来海淀区菜香根酒楼商谈此事。当天来的有杨剑、陈铁林、王先生、贾总、侯某、季维诺(王总堂兄)、王总。贾总、侯某与王总谈了“国六零号柴油”项目,并且互留了电话,之后他们自己联系。4月15日,贾总和王总再次来到菜香根酒楼约定签“国六零号柴油”项目协议,当天在场的有其、陈铁林、王先生、贾总、侯某、魏某、蔡总、王总、季维诺、以及王总公司的一个男员工。其中贾总、侯某、魏某是一个公司的,蔡总、王总是一个公司的。其和陈铁林、王先生是中间人。当天贾总、侯某、魏某三人和蔡总、王总再次谈了“国六零号柴油”项目,贾总让蔡总他们提供15亿的对公资金证明,然后加入该项目,事成后一起分这个项目的利润。蔡总让贾总他们给30万人民币的费用,约定如果该项目后期成了,这笔钱就退还,如果黄了,钱就不退了。当天贾总让侯某给蔡总30万人民币(有现金、有转账),蔡总当天将68亿元人民币的对公资金证明给了贾总他们,双方还签了一份“国六零号柴油”项目协议,其在上边签了担保人的字。2019年4月18日陈铁林让其陪他去中裕宾馆,当时在场的有贾总、侯某、魏某、王总、夏总,他们又签署了对私资金证明的补充协议,王总、夏总他们提供对私资金证明7.5亿元,说是贾总他们交70万元人民币,约定还与之前一致(如果项目成功退钱,不成功就不退),当时陈铁林在该补充协议上签了担保人或者见证人的字,其看见侯某当场给了夏总两万元现金,之后的68万元说是第二天银行转绐夏总。4且28日郭部长跟其联系说贾总他们的资金证明出问题了,让其去了解下情况。蔡总,男,三十多岁,身材中等;王总,男,四十多岁,身材中等;夏总,女三十多岁,身材矮小。4月15日见面的时候王总介绍说蔡总和他是同一个公司的,二人都是公司副总;4月18日见面的时候王总介绍夏总是他们公司的财务总监,他们公司是具体做什么的,他们都没有说过,其也不清楚。他们三人都是季维诺(王总堂兄)介绍给杨剑,后杨剑给其说他们想参加“国六零号柴油”项目,然后其引荐给陈铁林的。杨剑,男,是其的朋友。季维诺,男,自称是王总堂兄。其不清楚蔡总、王总、夏总提供的两份资金证明是否真实。
6、证人宋某1、宋某2的证言证实:其二人所在派出所审查赵某某时,据赵某某供述其用于合同诈骗的银行客户交易清单是在西城区粮食店街星光图片社通过600元人民币让店老板进行PS伪造的。2019年5月6日在所内领导的指示下,其二人在该图片社当场扣押伪造银行客户交易清单的涉案工具,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宏基主机一台,中晶扫描仪一台,后其二人将犯罪嫌疑人齐某传唤至恩济庄派出所,是西城区粮食店街星光图片社老板,对自己伪造银行客户交易清单的行为供认不讳。
7、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初,其知道其儿子赵某某被海淀公安分局拘留,后来其通过朋友知道赵某某收了侯某等人5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这中间的事情其不清楚。于是其就主动联系侯某称愿意赔偿对方款项,后来其和对方约在2019年5月10日在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见面,商讨转款事宜,争取取得对方谅解。在派出所大厅,侯某让其把款项转给一个叫魏某的人,于是2019年5月10日12时许,其爱人刘宴林通过民生银行给魏某转款50万元人民币。其给魏某转50万人民币是因为其知道其儿子赵某某就是因为收了侯某、魏某的50万人民币之后出现的问题,其儿子的拘留和这件事有关,其愿意还给对方50万人民币取得对方谅解,而且对方同意谅解。
2018年的时候,其带其妻子来北京看病,当时赵某某在北京做业务,有一次其二人和赵某某吃饭,当时桌上还有赵某1,那是其第一次见赵某1,之后2019年2月左右,赵某某和其说赵某1可以提供资金购买油。赵某某被抓后其没有见过赵某1,其没有和赵某1谈论过赵某某被抓一事。赵某某被拘留后,其收到拘留通知书,然后其去海淀区看守所,其在看守所附近看到有律师事务所电话,其就打了一个电话,当天中午就有一个律师见其了,是一个女律师,叫郑洪涛,当时其和对方签了一个委托协议书,之后其二人又见了几次面,就是谈了关于赵某某的事。好像是赵某某捕后律师和其说检察院找过赵某1,就那时提及的赵某1,其没主动和律师说过赵某1。除了那个女律师,还有一个叫万方亮的律师,是在那名律师之后,通过朋友介绍的。其给万方亮律师发过一张声明的图片,显示是有赵某1字样的签名。其之前给其的一个叫刘三宝的人联系过,让他找赵某1谈,出一份声明,当时是其把声明模板发给刘三宝的,之后刘三宝就把签有赵某1名字的声明给其了,然后其就把那张声明拍给万律师了。其记不起来哪里来的声明模板,也不清楚刘三宝从哪里弄来的签有赵某1名字的声明,他给其的时候就有赵某1的签字。其没有和赵某1说过签声明的事。刘三宝,山西人,53岁左右,孝义市人。刘三宝认识赵某1,他当时也是想找赵某1他们批油,那份声明上赵某1的签字不是其签的,其不知道是不是刘三宝签的,他说是他找赵某1去签的。声明的原版是否给律师了其记不清了。去其当时在赵某某北京的暂住地见到的,是刘三宝拿过来的。
8、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2日11点左右,有一个男的来到其西城区粮食店街星光图片社内,他拿出了两张交通银行的流水单原件,让其照着流水单改一下这两张流水单的数额和日期,再印出来。开始其怕担风险又觉得不挣钱,就没同意,后来那个男的说愿意加钱,给10倍的报酬,其就同意了。之后其拿着他给其的流水单,按他说的把日期和金额通过PS的方式进行了修改,把流水单总金额从一百多万改成几个亿,并且把日期做了修改(从前几天的日期改为4月22日当天),改过后其拿给他看,他说自己把日期写错了,于是又让其重新做了两张,前两张做错的当时给销毁了,之后他给了其其四张的报酬共计600元人民币,之后该人拿着伪造的流水单离开了。两张交通银行的流水单。其把原件进行了扫描,然后对金额进行了修改,每个流水单本身一百多万元,其都给修改到上亿元,日期其给改成4月22日。其知道伪造流水单是违法的。这个男子看上去大概30岁左右,体态比较壮,身高1米8左右,其他不记得了。这个男子没有具体说他为何要伪造流水单,他来其店内跟其说这两张交行流水单原件的数额太小,需要把数额改大一些,给别人看。其猜想是这个男子跟别人做生意需要有大数额的流水单证明自己的资金实力。
9、《声明》证实:该《声明》落款处为赵某1签字,内容为,本人主要业务是与资质方合作进行成品油的申购和经营销售,为购买成品油提供真实、合法、可移动的足额资金。赵某某与本人是合作伙伴,主要负责居间介绍并促成资质方与本人的合作,并应客户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小票与流水,验明成品油申购真实性后,可以通过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对外支付此笔款项(金额:十亿人民币左右)。
10、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之前没有在聚贤之地公司工作过,也和这个公司没有关系,其之前没有跟赵某某说过在聚贤之地工作过,赵某某没有跟其说过他在哪个公司工作,其听朋友说过聚贤之地公司,办公地点在国贸附近,具体地址其也不知道。其处于无业状态,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其农业银行和北京锦州银行(建国门北大街北京分行)账户有过大额(上亿)交易,可以向民警提供交易流水。民警手中写有其名字的《声明》不是其本人签署的。2019年5月份左右,当时赵某某的父亲给其打电话说赵某某出事被抓了,要和其见面,之后其二人见了一面,问其是否有能力购买石油,其当时答复他说可以,但是见面的时候没有签相关材料,也没有跟其说有关一份声明的问题,其是在检察院见到那份写有其名字的声明。其不认识刘三宝,没听过这个人,在与赵某某父亲谈论过程中,他没有提及其他人。其从来没有和其他人签署过类似声明的材料。因为之前在一起吃过饭,他的父亲知道其是做石油业务,所以问其是否有能力买油。在赵某某出事之前的一段时间其没有和赵某某有过柴油业务往来,他出事的事其一开始不清楚,是赵某某的父亲告诉其的。其向民警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是其2019年11月26日15时16分在北京玉渊潭支行柜台查询并打印的。赵某某的父亲在和其交谈的时候说过让其出具能够证明其实力的相关材料,当时其答复他其出具不了,当时他也没有和其提到过要写声明的事。
11、鉴定意见书证实: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分别对赵某某和夏某的手机手机进行数据恢复,证实赵某某微信号为×××,夏某的微信号为×××,提取到二人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4月19日夏某说:“7.5亿你的个人流水”、“五天”、“要多少钱?”、“最低,一定要最低价格”。赵某某说:“他们能出多少钱”。夏某说:“是我自己办理的,找个人出钱,还不知道人家愿不愿意”、“弄50万吨”、“只打一次流水单,存取小票”、“然后五天要在账户里”。赵某某说:“最少60万”。夏某说:“我就不能讲价了,是吗?”赵某某说:“那你说多少,姐”。夏某说:“我要和出钱的人探个底”、“好不好”。赵某某说:“行,你先看看吧,姐”。夏某说:“55万”、“讲了这个价”、“可以吗?”。赵某某说:“差不多吧,姐”。夏某说:“星期一打单,流水单和存取小票,各存取五千”、“一定要确定是先存还是先取”、“然后到星期五批完”、、“本人本卡支付”、“如果能批下来的话”。夏某说:“确定可以了,对吗?”、“那我就让他们准备钱”。2019年4月20日,二人就钱款每天需要在账户内的时间段进行协商以备查询。2019年4月21日夏某说:“9:30-5:00,个人账户里7.5亿足额资金,查询为自由贸易款,约定时间段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挪作他用,资金性质有问题,则双倍赔偿保证金”、“这个是今天刚发过来的,因为一会他们要去银行转账了。我同意了这个条款,没有问题吧?”、“你还是每天五点前几分钟拍个余额视频,这样我们完全没有任何顾虑,这样可以吧?”。赵某某说:“好的,姐”。
13、交易清单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赵某某名下借记卡(卡号:×××)真实存在,经鉴别,交易清单(2019年4月12日至4月22日)为伪造。该交易清单中的印章为伪造,原因为章上业务验证码与交通银行规则不符。两张存取交易单上的印章经查询业务验证码与反显的业务受理号一致。
14、工商银行转账记录、交易凭证证实:2019年4月21日,魏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羊坊店支行,向夏某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0528)转账两笔,一笔人民币35万元,另一笔人民币33万元,共计转账人民币68万元。
2019年4月21日,夏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0528)收到两笔汇款,金额分别为35万元、33万元。
2019年4月21日,夏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羊坊店支行,向被告人赵某某交通银行账户(尾号:6666)转账两笔,一笔人民币30万元,另一笔人民币20万元,共计转账人民币50万元。
15、购买国六零号柴油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证实:甲方蔡鹏与乙方魏某于2019年4月18日签署《购买国六零号柴油合作协议》,担保人为李某。协议主要内容为约定甲方负责提供申购国六零号柴油专项经费款项不小于十五亿元的银行相关资金证明,并保证此购油款项为自有贸易资金。2019年4月20日夏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魏某签署补充协议,见证人为陈铁林。协助主要内容为:1、甲方差价准备额度:个人账户7.5亿元人民币,自然人,本人本卡,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资金不动。(每天9:30-5:00)乙方支付甲方七十万元保证金。甲方确保上述时间资金足额在位,不得挪做它用,否则双倍赔偿乙方。2、个人账户资金票据,需要银行出据:进出及流水;流水需要当日拉取近10天内的;进出票需要先取后存各五千元。3、资金票据背书:票据背面标注:此款为申购成品油专用款,持卡人先签字后按手印并加注当日日期。甲方需全程配合各项工作,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5、签订合同之日,乙方支付三十五万元定金,拉取进出小票之时,剩余三十五万元全部付清。
16、谅解书,转账记录证实:夏某的配偶苏成军已代为退赔人民币22.5万元,被害人候某、魏某对夏某表示谅解。赵某某的父亲赵某2已代为退赔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候某、魏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人当庭还出示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同辩护意见。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做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付50万元是为了要一个有资金实力的承诺,银行流水的真假不影响其承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证人夏某的证言及其与被告人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二人就提供银行账户流水的起止时间、账户余额、存取金额和顺序等要求进行了沟通,并对用钱成本进行了议价,赵某某主动报价60万元,夏某将其与被害人《补充协议》里的资金证明具体要求微信发送给被告人赵某某,强调钱要经得起查;被害人侯某、魏某的陈述可以证实他们在商量找资金证明时谈到现在用钱成本很高,并为此可以支付几十万元的费用;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与夏某、蔡鹏等人签署协议并支付上百万元人民币是为了寻找可以提供真实的巨额银行资金证明的人;夏某向被告人支付50万人民币是为了让被告人提供真实的个人银行资金证明,并为保证资金的真实性而设置了诸多要求,被告人赵某某也是按照提供真实的个人银行交易清单进行报价,而被告人赵某某却提供了虚假的个人银行交易清单,且赵某某客观上也无提供7.5亿人民币的资金实力,其所谓的承诺客观上并不可能兑现,故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段倩倩
人民陪审员 张汉勇
人民陪审员 于景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