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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刑初1021号李某1、黄某2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8 07:16:36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102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黄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李某1与被告人黄某2预谋以借车办理抵押贷款方式获得钱款用于赌博。后李某1从王某处借一辆汉兰达轿车,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某2以签订个人车辆抵押合同、逾期变卖委托书的形式将该车抵押给蒋某,并从蒋某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当日二被告人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同年1月7日,王某索要汉兰达轿车时,李某1再次从被害人刘某2借一辆福克斯轿车(车牌号:×××),在刘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从蒋某处用该辆福克斯轿车换回汉兰达轿车。2020年1月9日,二被告人无法还款,且无法归还刘某1轿车,后刘某1报警。经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8000元。

2020年1月10日,二被告人明知刘某1报警仍一同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黄某2家属已代为偿还蒋某借款,涉案福克斯轿车已归还被害人刘某1,刘某1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二被告人持有的手机各一部已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黄某2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均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1、黄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借条、收据、逾期变卖委托书、个人车辆抵押合同、收条、借据、鉴定意见、证人蒋某、闫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1、黄某2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黄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黄某2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黄某2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1、黄某2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均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某1、黄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退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仁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张静琪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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