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1刑初711号张某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6 07:35:00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71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仓夹道5号楼等地,虚构自己能为被害人王某办理工伤医疗报销事宜,骗取王某人民币共计13574元。被害人王某于同年8月31日向张某某索要退款未果后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抓获。赃款已挥霍,张某某所持有的苹果手机现已扣押在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全部涉案钱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某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冰
书 记 员 罗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