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3刑初763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3 07:18:23
案 由 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76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84号起诉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6日以京顺检一部刑变诉〔2020〕2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以京顺检一部刑变诉〔2020〕3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冬、检察官助理田培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指定辩护人付新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王某1(另案处理)编造父母、姐姐孩子生病住院,自己孩子补课、出国需要钱、购买学习资料等名义,向多名被害人借款。被告人崔某某明知王某1所得钱款为犯罪所得,仍然使用该钱款中的3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钱款已挥霍。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曾给过王某1十五万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存在家庭资金的交叉和返还情况,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王某1编造父母、姐姐孩子生病住院,自己孩子补课、出国需要钱、购买学习资料等虚假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7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某明知王某1所得钱款为犯罪所得,仍然使用该钱款中的33.6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等。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陆续找朋友、小饭桌家长借钱,理由都是我编造的,比如儿子要去国外比赛、学生买点读笔、我爸爸做手术、我妈被撞了等,借的钱都给了崔某某。崔某某就说让我出去给他找点钱,没有说过以什么理由,对借钱的理由我们没有商量过,没有对我实施过帮助和配合。我一共借了五十多万,给了崔某某大概三十万元左右,他买彩票和赌博了,一直让我给他找钱。
2.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公司的老板,王某1是我的员工,在小饭桌上班。2019年4月份,我发现王某1收了家长的钱并没有给我,王某1说忘了并且后来一直拖着我,并每次都能给我一点。后来王某1给我说她父亲需要做开颅手术跟我借12万,家长交的钱也不能先给我,并给我看了一张她在邮政银行50万元的固定期限存单,我就借给她6万。后来王某1给我说她父亲死了。之后王某1说银行员工私吞她的钱,短时间拿不到需要打官司,说卖房还钱给我,后又告诉我她母亲出车祸要做脊椎手术,就找我借钱,我又借给她6万。最后我们发现被骗,我还见过王某1的丈夫,根本不是北京人,说澜西园有回迁房肯定是假的。
3.证人曹某1、陶某、白某、章某、柳某、刘某1、梁某、王某1、安某、张某1、潘某、郭某、韩某、王某2、张某2、王某3、宋某、刘某2、张某3、冯某、蒙某、孙某、赵某、王某4、曹某2、李某的证言、借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信息、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交易回单、消费记录证实王某1向杨某等人骗取相关钱款并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钱款的情况。
4.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王某1的父亲,王某1没有固定资产,前后从家里拿走了五十多万。我因为脑血栓在医院住院,但是王某1没有给过我钱。王某1和她姐姐也断绝来往了,她孩子也没有得白血病。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我和王某12006年结婚,结婚以来我这十多年都没有正经挣钱,一直是王某1在支撑这个家,四处借钱,拆东墙补西墙,结果越借越多,很多钱都被我拿去买彩票了。我知道王某1向她同事、亲戚、学生家长等人借钱,因为她的工资是固定的,且家里不给我们钱,也一直有人追着我们要账,所以就知道她的钱是借的。我没有问过她是怎么跟别人借钱的,她也没有说过,她做事不跟我商量,所以我不清楚。我不知道王某1具体向谁借的钱,但2019年期间她给了我大概有三四十万,这些钱除了还信用卡和网络贷款、补贴家用,大部分被我用来买网络彩票了。王某1知道我用钱买彩票,她借了钱给我,抱希望于我买彩票把钱赢回来。我用王某1的支付宝和我的支付宝给彩票客服充值。
6.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1月至10月间,王某1向崔某某大量转账,后崔某某向固定几个账户多次转账。
7.视频证实:杨某及随行人员分别录制与崔某某、王某1的谈话情况。视频中崔某某被问及是否在澜西园有三套房产及是否有房本“大票”时崔某某予以认可,并全程表示会想尽办法积极偿还借款。
8.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证实:杨某等人先后报警被骗,民警于2020年6月15日将崔某某传唤到案。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身份情况。
另,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以(2020)京011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王立娜的诈骗所得,而以网络赌博等方式挥霍、使用,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所提崔某某曾给过王立娜十五万元,二人存在资金交叉情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来往并不影响崔某某已实际使用相应诈骗钱款的事实,且上述资金并未返还相应诈骗罪被害人,故不应以此折抵崔某某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崔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六千元,发还本院(2020)京011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害人,在追缴份额内与王立娜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宋素娟
审 判 员 蔡 秀
审 判 员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高大明
人民陪审员 邰坚剑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张文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朱郡臣
书 记 员 杨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