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6刑初1349号纪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2 07:08:46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34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及其辩护人黄村夫、车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纪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麦当劳餐厅等地点,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办理他人取保候审一事,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纪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纪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纪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纪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纪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纪某供述,被害人周某陈述,辨认笔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照片,谅解书,收条,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手机二部,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宝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