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0105刑初698号张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2 07:06:25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5刑初69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杨某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0月29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9]10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扆某、被告人张某某1及其辩护人贾晓慧、被告人杨某某2及其辩护人苏奋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杨某某2经预谋后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等地,假冒赵某1以向被害人扆某(男,44岁,山西省人)出租公寓为由,骗取扆某押金、租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87.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1已退还人民币12.8万元。后张某某1、杨某某2被抓获归案。
追加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杨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由杨某假冒高家园物业公司米书记、杨科长等身份,以向被害人扆某(男,44岁,山西省人)出租房屋及提供防水工程为由,骗取扆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及香烟、手机等物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对二被告人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并处罚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就第一起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1当庭承认对扆某实施了诈骗,辩称自己只收取了扆某人民币45万元,钱都交给了杨某某2,自己已经退还了扆某12万元。就第二起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1承认对扆某实施了诈骗,自己收取过扆某的钱款,具体多少记不住了。
张某某1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辩称两起指控的数额均过高。
被告人杨某某2当庭承认对扆某实施了诈骗,但是自己只收到了扆某人民币7万元,并且将其中5万元交给了张某某1,张某某1没有交给过自己钱款。
杨某某2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杨某某2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万元,杨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其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等地,被告人张某某1、杨某某2经预谋,由杨某某2冒充房东,以向被害人扆某出租公寓为由,骗取扆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7.8万元。案发前,张某某1退还了扆某人民币12.8万元。
二、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被告人张某某1伙同杨某(已判刑)经预谋,由杨某冒充物业公司米书记,以向被害人扆某出租房屋、提供防水工程为由,骗取扆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6万元及香烟、手机等物品。
后张某某1、杨某某2被抓获归案。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
1、被害人扆某2018年5月16日陈述证明:2015年10月份,我经过我哥哥的战友刘某某介绍认识了老乡张某某1。2016年9月份,我通过张某某1认识了何各庄的一个房东赵某1,他说有四百多间公寓出租,然后陆续向我要钱办营业执照、房产租赁合同,还要与崔各庄乡政府签协议书,一共向我要了878000余元。后来经我核实这个自称叫赵某1男子并不是公寓房东,而是假的赵某1,张某某1告诉我该人真名叫杨某某2。我之后向真正的赵某1赵某1和核实,该四百多间公寓2016年6月已不允许出租。我发现被骗了,实在没办法就来派出所报警了。我能提供1份合同原件、12张伪造的手续,包括1张营业执照和11张假租房协议收据。
被害人扆某2018年6月9日陈述证明:我有两个身份,一个叫衣志峰,户口在山西省夏县,二十多年前我爸又给我办了一个城镇户口,登记的名字叫扆某,户口在山西省运城市。2015年10月份,我通过我哥的战友刘某某认识了老乡张某某1,他在某小区和望和市场收废品。2016年9月份的一天早晨,在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临67号我的住处,这是我承包的一个公寓房,张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今天你别出去了,我下午把三哥给你带过去,你别去别处。”我知道他指的是赵某1,我知道望和市场就是这个赵某1的,赵某1在崔各庄乡何各庄村还有一个公寓房,当初我也想租赵某1的这个公寓房,但是和赵某1攀不上关系,所以一直也没有租成。我问张某某1是赵某1吗,他说是。当天下午张某某1带着一个男的去了我那里,对我说“这个就是三哥”。我以前没见过赵某1,就向他问好,赵某1对我说他在何各庄的公寓房政府收回去了,他正通过关系去乡政府办手续重新出租。他问我:“你能看上那个地方吗?”意思就是我想不想租,我说可以。当天谈完之后他就和张某某1走了。过了几天,张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你先给三哥拿两万块钱,他去给乡政府买东西办这事儿。”然后我就去了他的住处给了张某某1两万元现金。第二天,给我打电话说:“小衣,你怎么这么客气呀?你放心吧,我去乡政府办这件事儿去。”又过了几天,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你再往老张那儿放3万块钱,明天用。”当天张某某1就去了我住处,拿走了3万元现金。后来赵某1又以打点乡政府的名义陆续跟我要了二十多万,我给的都是现金,都是我先给张某某1,张某某1转交给赵某1。后来我一直催问赵某1他的何各庄公寓什么时间可以出租,他一直告诉我正在协调乡里面办这件事儿。后来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公寓的房本我给你办出来了,我让老张给你送过去。”当天张某某1就给了我一个房产证,我看到房产证是我的名字,就给赵某1打电话问他为什么是我的名字,他说就是用了我一个名字,拆迁的时候赔的钱给我300万。我问他是不是有这个房本就可以进行公寓装修了,他说还不行,还要和乡里签个协议,还需要5万元,后来我把钱给张某某1了,张某某1转交给赵某1了。后来我一直没见赵某1给我乡里的协议书,他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陆续给了赵某140万元,全是通过张某某1给的,赵某1说这40万就顶房租了。2017年3月底,赵某1通过张某某1给了我一个营业执照,我通过查询发现是假的,我问赵某1是怎么回事儿,他说:“你别管了,这个就是给乡领导看一下。”后来他又给收回去了,也是通过张某某1收回去的,当时他收了我两万块钱,也是通过张某某1收的。2017年5月的时候,赵某1让张某某1给了我一份崔各庄乡政府的协议书,还有一张公寓租金收据,都盖着崔各庄乡政府的公章,我看到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给赵某1打电话,赵某1说让乡里面重新办一张,张某某1又把协议书拿走了。过了半个多月,又给了我一张乡里面的协议书,我看内容还可以。2017年8月,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还需要房租的尾款5万元,我在将台西路的一个茶餐厅当面给了赵某15万元现金。过了几天,他又要了5万元,说是押金,他说这10万元让乡里给我开个条,过了几天他让张某某1给了我一张盖章乡政府公章的收条。后来他又以请乡里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陆续从我这里要了十多万,全是通过张某某1转交的。后来我问他什么时间能开工装修,他说要等开完两会。2017年11月份,我在望和市场见到了真的赵某1,根本就不是张某某1带我见的那个人,我问真赵某1:“你的何各庄公寓出租吗?”对方说:“我的房子乡里面都收回去了,怎么出租呀?”我这才知道被骗了。然后我找到了张某某1,对他说:“我找到真赵某1了。”张某某1说:“你找他干吗呀?”,我问他:“你怎么找个假赵某1骗我呀?”他说:“你管这些干吗呀?把你的事儿办了不就行了吗?”我说:“赵某1的房乡里面都收回去了,根本出租不了。”我问张某某1假赵某1叫什么,他说叫杨某某2,是北京人。我又给杨某某2打电话,说:“你不是三哥,竟然冒充三哥。”他说:“那我把钱退给你呗,你把我给你的手续给老张,我把钱退给你。”我把杨某某2给我的各种手续原件都给了张某某1,但我都复印和拍照了,后来钱也一直没退。后来因为找不到杨某某2我就找张某某1,张某某1没办法,给我写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后来他们谁也不退我钱,我还拿着杨某某2给我的乡里面出的协议和收条去乡政府问过,在乡政府大门口工作人员把我拦了下来,看到我手里的东西,说乡里面不可能出这样的东西,我就来报案了。我统计了一下,我一共被骗应该是87.8万元。
被害人扆某2018年8月22日陈述证明:我认识张某某1的时候他就知道我在北京干公寓业务。张某某1主动说他能帮助我找房源。2015年10月张某某1对我说某小区有大锅炉房可以改成公寓,但是这事儿一直没办成。2016年9月,张某某1对我说崔各庄乡何各庄这边有四百多间房的一个公寓出租,是赵某1的,他可以帮助我联系赵某1。我去过赵某1的公寓,第一次去是张某某1带我去的,公寓在何各庄村西侧,具体地址是朝阳区顺白路603号红砖美术馆附近。不算送礼的烟酒钱和请客吃饭的钱,我一共给了张某某1、杨某某287.8万元。2017年11月份确定这房子租不了以后,我找张某某1要钱,2017年11月和2018年初一共还了我13万元,张某某1还欠我75万元,所以他给我打了75万元的欠条。给他的钱是我在黑桥村经营的公寓收入,还有我向别人借的钱,有的是从银行取出来的,有时的房租现金收入。第一次给张某某1钱是2016年9月,张某某1以给赵某1买东西为由向我要了6万元,我在张某某1家里给他的钱。
被害人扆某2018年9月2日陈述证明:2015年9月份,我哥扆海刚来北京在黑桥村帮我看公寓,我哥扆海刚说他在北京有战友,就把刘某某叫到办公室喝酒。在聊天的时候刘某某问我想不想再找房子做公寓生意,我说想找房,他说某小区有两个废弃的锅炉房改造成公寓,他认识一个叫张某某1的老乡,在某小区和物业书记很熟,张某某1能把房子租过来。在2015年10月初,刘某某带着我和我哥扆海刚去某小区内张某某1收废品的摊位见到张某某1,这是我第一次见到他。见后面张某某1带着我、扆海刚、刘某某一起去了小区的锅炉房,让我看看那房子能否干公寓,我看了房子觉得可以,张某某1就说他问问小区物业公司的米书记,看看锅炉房能不能租给我,让我们回去等消息。过了几天张某某1直接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找他。他带着我去了高家园物业公司米书记的办公室,见到了米书记。米书记对我说这个锅炉房可以出租,让我考察一下小区周边的物业,物业公司也商量一下租金的价格,让我回去等消息。到了2015年10月25日,刘某某来到黑桥村公寓找我,说张某某1要10万块钱给物业公司的米书记送礼。10月25日我使用扆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给刘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人民币,汇款后我去某小区张某某1的摊位找过他几次,张某某1一直让我等消息,我就一直等。2015年11月10日,刘某某对我说张某某1带着孩子在黑桥村诊所输液,我就买了礼品去诊所看孩子,之后我请张某某1、刘某某一起吃饭。酒后我问张某某1那钱拿过去之后一直没消息,张某某1问我是什么钱,刘某某看我说了这件事儿一直拉着不让我说,我看不对劲儿,就当着刘某某的面对张某某1说了刘某某以他要给米书记送礼为借口拿走10万元。张某某1当场就问刘某某是怎么回事儿,刘某某就说不让张某某1管这件事儿,张某某1当场表示他没拿这钱,也没有给米书记送礼,让刘某某把钱退给我,刘某某也同意了。过了几天张某某1让我去他在望京奔驰大厦对面的平房住处找他,我和扆海刚一起去的,刘某某在张某某1的住处退给我8万元现金,刘某某说剩下的2万元有钱了再还给我,但是到现在也没有退给我。这就是刘某某介绍我认识张某某1的过程。通过刘某某骗我这件事儿,我觉得张某某1这个人还是比较实在的,可以交往,所以后来我一直和张某某1联系,就是因为对他产生了信任,才会被他骗。
到了2015年11月初,张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高家园物业公司的米书记同意把锅炉房租给我了,租金是每平米每天1.5元,要先交10万元押金,因为锅炉房挑高为9米,我自己如果改造成三层,每平米价格就是0.5元,我觉得这个价格可以做公寓了,我就同意了。2015年11月23日我从扆某名下建设银行的账户取出7.5万元现金,又从黑桥公寓收取的租金中拿出2.5万元现金,11月24日凑够10万元现金在某小区的摊位上交给了张某某1。我要求张某某1和我一起去物业公司交款,张某某1说这个房子很多人想租,因为物业公司的人不认识我,办事儿不方便,他自己去办事儿方便,我说给了钱要收款凭据,张某某1说晚上给我送过去。到了晚上张某某1没有给我送,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收款凭证放在他那里也没有问题。后来我多次找张某某1要收款凭证,他先是拖着不给,后来就说凭条找不到了,一直没有给我。我交完10万元押金后,米书记经常给我打电话沟通房租的事儿,开始米书记说要租锅炉房不能说干公寓,只能是以一家公司给自己员工当宿舍的名义租,所以和物业公司签合同要以一家公司的名义签,不能是个人。后来又向我了解在黑桥村干公寓有什么手续,但是一直没有签协议。我也问过米书记为什么一直没有签,他总说租房需要上级集团审批,今天这个领导不在,明天那个领导不在,总是拖着。我也问过张某某1,他说让我等着。到了2016年2月初,张某某1说要给物业公司米书记和其他领导送礼,他陆陆续续找我要了9万多块钱,这些钱都是我从黑桥公寓的租金流水中拿现金给他的,有的是在黑桥公寓的值班室给他的,有的是在高家园他摊位上给他的,还有在他住处给的,具体给钱的时间、地点、钱数、要钱的原因我都有记录,但是今天我没有带来,我回去后写一个详细的清单给公安机关。到了2016年3月份我问张某某1怎么还不能签协议,他说物业公司已经报到了上级集团了,很快就能签,让我别着急。2016年四五月份的时候我发现锅炉房开始施工了,就问张某某1怎么回事儿,他说上级集团占用半年,以后再租给我,米书记给我打电话也是这样说的。后来我去施工现场看了,装修花了上千万,我觉得这种情况不可能再租给我的了,我也不想再捣乱了,就对张某某1说不租这房子了,要他找物业公司退还给我10万元押金。我也跟米书记说了,不想租房子了,但是我没好意思说我看到装修情况判断的结果,就说因为资金紧张不想租了。2016年6月份,张某某1在某小区的摊位上给了我10万元现金。虽然过年期间我还给张某某19万多块钱送礼,但是我知道这钱也没法要回来,我也没提退这笔钱,把10万元退给我我就很满意了。通过这次我觉张某某1办事儿还是很稳当的。
退完押金后过了几天,张某某1跟我说米书记觉得我很会办事儿,因为我经常通过张某某1给物业公司米书记送香烟,他说物业在锅炉房旁边还有一座二层小楼可以出租,问我有没有兴趣。我看了以后觉得可以做公寓。米书记说这个二层楼租金是每年12万元,我就同意了。我拿了12万元现金在高家园张某某1的摊位上给了他。这个钱有一部分是我从自己的银行里取出来的,有的是从黑桥公寓的流水中拿的现金,给钱的具体时间、从哪家银行取的钱、取了多少我要回去查看一下记录。给完钱张某某1说他自己去物业公司交钱,不让我去,也没给我收据。过了10天左右,米书记给我打电话说下面的经理说这个价钱租这个楼太便宜了,让我再交3万元。当天晚上,张某某1去黑桥公寓的值班室找我拿了3万元现金,这3万元是从我公寓租金的流水里拿的。这15万元给完之后也是一直没有音信,我问张某某1和米书记,他们都说上报上级集团了,找各种理由推脱,让我等着,直到2017年10月我看见这个二层小楼被装修成员工宿舍和食堂了,我问张某某1是怎么回事儿,他说这个楼要是不能租了押金退给我,但是一直也没有退我押金。
在我缴纳15万元押金租二层小楼期间,2016年中旬米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我会办事儿,他们小区楼顶的防水工程要重新做,可以考虑把工程给我做。我说可以做,有钱大家一起挣。我的意思是这个工程挣到钱大家一起分。米书记就说让我找有资质的公司,准备招标材料。张某某1让我去他的住处,他对我说某小区很大,楼顶的防水工程总面积15万平米,单价每平米150元,工程总价2700多万元,米书记说上次防水工程给了上任书记250万元,这次米书记就要100万元好处费,这笔钱在签完工程合同、给完工程总价30%预付款后就要拿出来给米书记,我同意了。但是没过几天张某某1就开始找我要钱,理由就是给集团的各个岗位的领导送礼、送钱。米书记也配合张某某1给我打电话要钱,证实张某某1要钱的理由,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第二天还告诉我说张某某1已经把钱给他了。这些都有录音证据。前前后后一共找我要了150万元左右,我都是给的现金。这些钱有我找朋友范晓华借的,有从银行取出来的,也有黑桥公寓租金流水里拿出来的现金。我结合录音、银行取款记录整理出来一份详细的说明(要钱的原因、钱数、给钱地点、接受钱的人)交给公安机关。这期间我找了施工队,把投标资料给了张某某1。2017年10月27日张某某1在黑桥公寓给我一份防水工程的施工合同,上面有正东集团和高家园物业公司的印章,签完合同之后就一直没有音信了,也没有付款。我问米书记,他说因为是供暖期,北京不让施工。我也问过张某某1,他的解释也是这样。2018年1月份我去高家园物业公司的时候,发现财务室门口贴着通告,下面有高家园物业公司的公章,物业公司叫高园物业公司,不叫高家园物业公司,这说明张某某1给我的施工合同是假的。我去物业公司找米书记理论,米书记说物业公司根本没有防水工程的事儿,也不承认他给我打过电话。当着米书记的面儿,我给经常给我打电话的米书记手机号拨打过去,确实没有手机响,我才知道被张某某1骗了。我问过张某某1,他说那就是米书记,后来我再给米书记的手机打电话,对方就不再接听手机了。我不敢确定给我打电话自称是米书记的人就是某小区物业公司的米书记,因为我只见过物业公司的米书记三次。第一次是张某某1带我去的米书记办公室,这次米书记就说锅炉房可以出租,他们研究一下价格,让我回去等。第二次是我和张某某1去看锅炉房的楼,米书记也在锅炉房门口,我们就打了招呼。第三次就是我去找米书记理论。这三次我都没有和米书记说过电话里谈论的内容。开始我还觉得是真实的米书记不承认这事儿,但是现在结合杨某某2冒充赵某1的情况看,这个给我打电话自称是米书记的人可能还真不是米书记。但是我觉得这些事儿是张某某1和高家园物业公司的恶人合伙骗的我,但是是不是米书记我不敢确定。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每次米书记给我打电话要钱、要烟,我都是把钱和烟送到高家园张某某1的摊位上,包括给12万元现金。我跟着张某某1走到物业公司门口,看着张某某1提着装有去钱和香烟的袋子进来物业公司的门,出来的时候手里和身上都没有东西了。我觉得他应该是把东西放在物业公司了。这样的情况有好多次,如果没有合伙的人,他能经常把钱和烟放在谁那里?
我在跟米书记理论的时候,没有提出过看物业公司的监控,以确认张某某1把钱和香烟放在哪里了。当时米书记认为我在骚扰他,就让我出去了,我也没有想起来这事儿。
租锅炉房的事儿张某某1骗了我9万多块钱,租二层小楼的事骗了我15万元,做防水工程的事儿骗了我150万元。租赵某1公寓的事儿骗了我87.8万元。后来张某某1还了我13万元。
张某某1一直都参与了,而且钱基本上都是给了张某某1。我认为张某某1是最主要的人。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的是杨某某2。给我打电话自称是米书记的人不知道是谁,而且在防水工程诈骗过程中米书记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某某集团基建科杨科长送了3次钱和礼品,一共12万元,3部苹果手机,每部价值7000元左右,1部三星手机,价值4000元左右,10条中华香烟。这些钱和礼品我都没有给张某某1,我都送给基建科杨科长本人了。一次是在将台西路皮革大厦对面的茶馆里,有两次在大山子大中电器城门口,手机就是在大中电器买的。骗我的人还有一个自称是杨科长的人。
被害人扆某2018年9月11日陈述证明:我第一次给钱是2016年9月17日,当时张某某1跟我说要先拿6万块钱给赵某1,赵某1打点乡政府的人。我是2016年9月17日晚上8点多去的张某某1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的家里,在张某某1家给了他6万元人民币,这笔钱是我从黑桥公寓收取的租金当中拿的。
2016年9月26日张某某1说要请赵某1吃饭,管我要5000元。是张某某1到黑桥公寓的值班室找我来拿的线,这钱也是我公寓收取的租金。
2016年10月2日张某某1说何各庄的公寓要换变压器,让我拿18000元。我把钱送到张某某1某小区的摊位上,把钱交给张某某1。这钱是公寓收的租金。
2016年10月10日张某某1说何各庄的公寓要买电缆,让我拿6500元,是张某某1到黑桥公寓的值班室找我来拿的钱。这钱是公寓收的租金。
2016年10月14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请乡里领导吃饭,要33000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扆某的建设银行卡里取的钱,当时从银行里取出5万元,给了张某某133000元。
2016年11月1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办理房产证要7万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望京菜市场的摊位上把这笔钱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6年11月15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在电子城那里还有一栋楼可以出租,如果想租先交5万元定金。张某某1带我去实地看完之后我觉得没问题。张某某1到黑桥公寓值班室来找我来拿的钱。这笔钱是我从扆某的农业银行卡里取的。
2016年11月23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何各庄公寓要先交10万元租金,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扆某的农业银行卡里取的。
2016年11月24日,张某某1说要打点赵某1手下的几个人,需要12000元,张某某1到黑桥公寓的值进室找我来拿的钱,这笔钱是我从扆某的建设银行卡里取的。当时取出5000元,剩下的是从公寓租金里拿的。
2016年12月14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和乡里签订租赁合同,需要35000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把钱送到张某某1某小区的摊位上,把钱交给张某某1。这钱是我从扆某建设银行账户里取出来的。当时取出14000元,剩下的是从公寓租金里拿的。
2017年1月25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何各庄公寓的事儿差不多了,让我再交10万元租金。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给的张某某1,这钱是我从扆某农业银行账户里取出的。
2017年2月10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办事需要2万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具体办什么事都没说。张某某1到黑桥公寓的值班室找我来拿的钱,这是从公寓租金里拿的。
2017年2月10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协议书上盖章需要请客吃饭,要24500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望京菜市场的摊位上把钱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7年3月20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办理营业执照需要2万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现金。
2017年3月24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办理租赁协议书要给办事人好处费33000元,让我把给张某某1。我在望京莱市场的摊位上把线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7年月4月1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请工商局的人吃饭要5000块钱,让我把给张某某1,张某某1到黑桥公寓的值班室找我来拿的钱,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7年4月25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给土地办主任送礼,需要3万元,并约我在望京的咖啡店见面。我在咖啡店给了杨某某23万块钱。这些钱是我从农业银行取出来的。
2017年4月28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交给村委会15000元,具体是什么钱没说,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给的张某某1,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7年5月2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最后给乡政在领导拿5万元把租赁协议办好,并约我在酒仙桥一家饭店见面。我在饭店给了杨某某25万块钱。这比钱是我从农业银行取出来的。
2017年5月19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办房管局证明需要送礼花6000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7年6月15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办手续需要2万元,没说具体办什么手续,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望京菜市场的摊位上把钱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7年7月2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再交5万元租金,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把钱送到张某某1某小区的摊位上,把钱交给张某某1,这钱是我从扆某农业银行账户里取出的。
2017年7月18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租赁协议需要区政府盖章,要花1万元打点关系。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张某某1到黑桥公寓的值班室找我拿的钱。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取的现金。
2017年8月10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租何各庄公寓要交5万元押会,半年后可以退款。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给的张某某1。这钱是我从扆某农业银行账户里取出的。
2017年8月15日张某某1说送礼需要5000元,我在奔驰大厦对面平房里把5000元给的张某某1。这笔钱是我从公寓收的租金里拿的现金。
2017年9月1日杨某某2冒充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租赁手续全都办完了,要请乡政府领导,需要5万元。让我把钱给张某某1。我在望京菜市场的摊位上把钱给的张某某1。这钱是我从扆某农业银行账户里取出的。
给钱的经过就是这样。我一共给了张某某1、杨某某2878000元,之所以给他们这么多钱,是因为我相信张某某1,张某某1给我引荐了杨某某2,说他是大房东赵某1,我就相信了。为了租下何各庄的公寓,我只能按照假赵某1的指示办。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都是我给的现金,他们每次要钱的时候还要烟。买烟我也花了3万多块钱,烟钱我都没算进去。
被害人扆某2018年12月19日陈述证明:我不认识张宝山。我给过杨某某2三次钱,一共是10万元。之所以给杨某某2钱,是因为张某某1说杨某某2就是房主赵某1,我也认为杨某某2就是赵某1,杨某某2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用钱找乡里的人办手续,我就把钱直接给杨某某2了。因为这房子已经被乡里收回去了,杨某某2冒充赵某1对我说他能找乡里的人帮我重新办一套手续,但是需要花钱送礼、请人吃饭,所以向我要钱,因为我认为他是房主赵某1,我就把钱给他了。
公安机关让我刚才辨认的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自称某小区物业公司上级单位某某集团基建科的杨科长的人。2015年下半年张某某1谎称某小区楼顶要重新做防水工程,还说米书记个人想弄点好处,之后就有一个自称是米书记的人经常给我打电话说防水工程的事儿,这个自称是米书记的人说为了让我中标这个工程,需要给上级点位领导送礼,以此为由多次找我要钱、要礼品苹果手机还有香烟。这些钱和礼品大部分都让我交给张某某1,还有三四次让我交给了刚才辨认的5号照片中的男子。这个米书记告诉我说这个男子就是某某集团基建科的杨科长,我与这名男子见面是他自称是杨科长。第一次是2016年9月13日在将台西路皮革大厦对面的茶馆,米书记在电话里说让我准备5万元现金和4条香烟给杨科长送礼,我和这名男子中午在茶馆见面后就把钱和四条中华香烟给了他,这个男子说这是好事儿,一起挣钱。我记得第一次是送礼是在中秋节前夕。第二次是2016年11月8日在大山子七星公寓门口。米书记跟我说杨科长为了防水工程的事儿要找人送礼,让我给杨科长送3万元现金和1部苹果手机、4条香烟,当天中午我和杨科长在七星公寓门口见面后把东西给了他。第三次是2016年12月6日在大山子七星公寓门口,米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杨科长为了防水工程的事儿还要送礼,要4万元人民币和1部苹果手机、4条中华香烟。当天中午我在七星公寓门口把以上物品交给杨科长,当时杨科长说自己使用的手机也摔坏了,我在大中电器商城花4000多款给杨科长买了一部华为手机。杨科长每次说的都不多,基本上都是吹牛自己有多大能力、这个工程马上就能签合同、就有钱挣了等。
我见过两次米书记,一次在米书记办公室,一次在某小区锅炉房门口。这两次都是我想租锅炉房的时候见的。张某某1对我说某小区防水工程这件事儿以后我就没见过米书记。说米书记想通过防水工程挣钱是张某某1对我说的,不是米书记对我说的。之后就有一个自称是米书记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要钱,事后我发现自己被骗也去办公室找过米书记,他说根本没有这件事儿,而且假米书记给我打电话要钱我也有录音,我听录音确实不是米书记。
被害人扆某2019年3月7日陈述证明:我曾经有两个户口,一个叫扆某,一个叫衣志峰,衣志峰这个户口于2019年1月31日注销了,现在只有扆某这个户口。
关于租赁赵某1公寓一事,我一共给了张某某1、杨某某287.8万元。除去我给付张某某1、杨某某2的烟、酒、茶等实物,我的实际损失是75万元。我共给付张某某1、杨某某2现金87.8万元,在我发现被骗后,我就找张某某1要他还钱,当时我跟他说了我一共被他们骗了87.8万元,后他陆续还了我12.8万元,之后他就不还了,所以我的实际损失是75万元。我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说张某某1一共还了13万元,因当时图方便,心想12.8万元和13万元也差不多,就取了一个整数,说的是13万元,实际上张某某1还了我12.8万元。
我给了杨某某2四次共计10万元。第一次给钱是杨某某2喝醉了,他打电话跟我说办事儿要钱,我说把钱放在张某某1那儿,他说不用,他自己过来,我给了他2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望京咖啡馆给了他2万元现金。第三次是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某2打电话对我说他刚和乡政府的人吃了饭,让我给他报销,我就给了他1万元现金。第四次是在酒仙桥的一个茶餐厅,我给了他5万元现金。四次给他钱,我没有对他说过不要把给他钱的事情告诉张某某1,但是杨某某2在咖啡馆和茶餐厅收我钱的时候跟我说过不要把给他钱的事情告诉张某某1。事实上我在给张某某1钱之后的一小段时间内我都会将该情况告诉张某某1,张某某1也知道杨某某2以赵某1的身份要过我的钱。
我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总关于给付钱款的来源于农业银行取现的情况,与所调取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不一致。当时我在黑桥公寓有165间房子,每个月有房屋租金,其中现金占大部分,所以我给张某某1、杨某某2的钱款中很多来源于房屋租金。我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当时还未调取到我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我是根据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推断的,因为我给他们的钱不是来源于房屋租金,就是从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取的现金,所以我当时凭着记忆说了一下钱款的来源。后来我调取了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经过查款确定在2016年9月之后所有的取现都给了张某某1和杨某某2二人,所以我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所调取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不太一致。
辨认笔录,扆某经辨认指认杨某某2就是张某某1对其所说的赵某1,指认杨某就是其所说的杨科长。
(二)
2、扆某提供的一组书证,包括:
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衣志峰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欠款人:张某某1。2017.12.7号”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衣志峰为某某公寓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自2017年3月22日至2037年3月21日。
收据,内容为2017年4月25日收到衣志峰何各庄公寓租金(一年)40万元。加盖印章的字样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收款人是马某某,交款人为衣志峰。
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衣志峰交来何各庄出租房屋尾款拾万元正,其中伍万元为押金(半年)。”落款字样是“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2017年8月5日。”加盖印章的字样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证书,主要内容为:京(2017)朝阳区不动产第0001041号,权利人衣志峰,坐落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某某公寓,权利性质为公寓,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470.54平方米。
协议书,内容为“本人在位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有栋公寓楼,面积8460平方米,房间465间(大小),交于衣志峰管理,年交房租40万元,合同期为十年,如十年内有开发商占地,本人自愿补偿衣志峰人民币300万元整,本条例作为参考,甲、已双方要遵守诺言。”甲方处加盖印章的字样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乙方为衣志峰,落款日期2017年4月25日。
证明,内容为“经过朝阳区房管局,朝阳区何各庄村委会,朝阳区崔各庄乡政府协商,何各庄某某公寓合理合法,消防设备齐全,可以重新出租。”落款为朝阳区崔各庄乡政府2017年6月15日。加盖印章的字样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协议书,内容为“位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有栋公寓楼,面积8640平方米,房间465间(大小),现交于衣志峰管理,年交租金46.5万元,合同期限为十年,经营期间房间所有物品都由衣志峰负担,电费、水费由专业负责人上门回收,如十年或五年内开发,政府部门愿担衣志峰300万元补偿,此条约衣志峰本人愿意可以签字,如不愿意此条约作废。”甲方崔各庄乡政府,加盖印章的字样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乙方衣志峰。2017年5月16日。
通知,内容“经朝阳区委、区政府与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协商,位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原赵某2)的公寓可以重新出租,为了方便崔各庄乡何各庄村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安排,向政府决定承租交伍万元定金,八年后如出现违法行为定金不退,按合同来管理,6个月后退还本定金。”落款为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的字样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2017年8月1日。
通知,内容为“经朝阳区房管局批准,位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的(某某公寓)可以出租,望有关部门给予帮助。”落款为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加盖印章的字样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2017年8月1日。
3、崔各庄乡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崔各庄乡政府与衣志峰没有任何业务联系,未与其签署过任何协议,从未向其收取过任何费用。刑侦北部队所出示的6页附件材料不是我单位出具的。
4、朝阳区崔各庄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核实何各庄村无赵某1和及某某公寓,特此说明。
(三)
5、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我住某小区,张某某1在这个小区收废品,我们卖废品的时候经常打交道,而且他收废品的地点离我住的楼很近,时间长了和张某某1就熟悉了。
我记得是2016年,张某某1跟我说他跟高家园物业公司的头熟悉,某小区楼顶需要做防水工程,张某某1可以把这个工程揽下来给他的老乡做,这个老乡再给张某某1好处费。张某某1对我说他想从这个老乡这里要好处,就让我冒充高家园物业公司的米书记给他的老乡打电话,他这个老乡姓衣,他把姓衣的电话号码给了我。我使用自己的手机,按照张某某1让我说的给姓衣的打电话。第一次打电话大意为这个防水工程很多人都想做,但是因为和张某某1关系好,看张某某1的面子,把这个工程给姓衣的做。第二次我给姓衣的打电话,让他准备施工队的资质和投标材料。后来张某某1陆陆续续让我以米书记的身份以防水工程的事儿向姓衣的要钱。每次给姓衣的打电话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但是这些电话都是张某某1让我打的,打电话跟姓衣的说的内容也是张某某1教我说的。我记得有一次张某某1让我给姓衣的打电话说拿下防水工程需要送礼,让姓衣的自己看着拿多少钱办这事儿,把钱直接给张某某1就行。后来我听张某某1说姓衣的给他送过几次钱,具体送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这些钱张某某1也没有分给我。后来张某某1又让我给姓衣的打电话,还是说运作工程竞标的事儿要送礼,我向姓衣的要了4条中华烟和5万元人民币,我让姓衣的在大山子附近把香烟和钱交给基建科杨科长,我与姓衣的见面后谎称自己就是杨科长,收下了香烟和钱,收下之后我把烟和5万元都拿走了。当时我认为我给姓衣的打电话,让他给张某某1钱,张某某1也没有给我,所以这次我找姓衣的要烟和钱没有给张某某1。之后有一次张某某1找到我说姓衣的老乡埋怨他了,原因就是这个工程拖的时间太长了,还让我以米书记的身份给姓衣的打电话,说这个工程需要等上级单位审批,审批后才能跟姓衣的签合同,让姓衣的等着,别着急,这个工程没有问题。过了一个月左右,张某某1让我给姓衣的打电话,就说要看看上级单位是什么意思,需要送礼。我向姓衣的要钱,但是我没有说要多少,让姓衣的自己看着办,因为当时我的手机坏了,我就跟姓衣的提出要1部苹果手机。我以杨科长的身份在大山子附近从姓衣的手中拿了3万元人民币和1部苹果手机及香烟。我记不清香烟的数量了,不是四条就是两条,不是中华就是玉溪。香烟我自己抽了,手机卖给附近苏宁电器门口的手机贩子了,卖了5000元。3万元给张某某1了,是在他住处交给张某某1的。过了一个月左右,张某某1再次让我以工程需要送礼向姓衣的要钱,这次我还是以杨科长的身份在大山子附近拿了姓衣的4万元人民币、2条中华香烟及1部苹果手机。这次在现场给我财物的时候我还说自己的手机摔坏了,姓衣的在大中电器买了1部华为手机送给我。香烟我自己抽了,苹果手机卖给了路边摊贩,卖了4800元,华为手机我自己用了,4万元我自己花了。后来就没再找姓衣的要钱,因为姓衣的发现被骗了,和张某某1闹翻了。
6、证人米某证言证明:我知道张某某1这个人,但是不熟,这个人以前在我们小区收废品。平时单位有废品我们办公室工作人员就会给他打电话,让他上门收废品。
我记得在很长时间以前,大约在两三年之前,他到我办公室对面的财务室去交废品钱,当时他带着另外一个人,他让这个人在我办公室等着,他去交钱。当时我正在写东西,这个人也没有说话,张某某1交完钱就过来了,问我小区里面有没有防水的活儿,我说小区里面就一些小的维修,没有防水工程,而且我们有自己的维修队,然后张某某1带着这个人就走了。后来过了差不多半年时间,这个人一个人来我办公室,当时我看到这个人第一眼没有认出来,我问他是谁,他说是张某某1带过来的,我这才认出他。他说他是小衣,我问他什么事儿,他说他给的好处费太多了,活儿也没有着落,说了半天我也没听懂,他可能叙述的也不太清楚,后来我听懂一下,大概意思是他的好处费给多了,活儿也没有。我当时向他表明他说的那些事儿我都不知道,如果有他和别人做了有损我们企业利益的事儿或者有损我们个人的事儿我都会报警,后来他也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他没有来过。我们小区的锅炉房我们集团公司改造完作为办公场所了,和我们下属企业没有关系。我们小区也没有防水工程项目,只是平时的一些维修,我们自己的维修队就可以解决。张某某1及他带来的那个人没有向我送过礼品或者好处费。
7、某小区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签字双方为衣志峰和北京高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主要内容为将某小区防水工程委托给衣志峰施工,合同总造价2370万元。
8、扆某提供的语音材料,内容为其与杨某多次通话的情况,证明了杨某伙同张某某1以给扆某承租房屋、承揽工程为由向扆某索要钱款和手机、香烟等物品的情况。
9、本院(2019)京0105刑初282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诈骗扆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6万元及香烟、手机等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责令退赔扆某人民币40.6万元。
(四)
10、扆某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了其账户交易的情况。
11、扆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及范晓华农业账户交易明细,内容为衣志峰2016年6月15日借范晓华140万元,2017年6月1日借范晓华165万元。
12、山西省夏县公安局裴介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衣志峰的户籍已经注销。
13、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将张某某1、杨某某2抓获归案。
14、户籍信息,证明了张某某1、杨某某2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
15、被告人杨某某22018年8月24日供述证明:张老大在我住的朝阳区某小区收废品,后来我知道他叫张某某1,他和我们小区的居民都认识,但是我们之间不怎么说话。2017年2月份张某某1包我的出租车回山西老家,我觉得这个收废品的还挺有钱。在路上他主动跟我说收废品挺挣钱的,还问我这么辛苦开出租车每月能挣多少钱,他说跟我弟弟关系不错,可以让我挣点钱。他说在朝阳区来广营何各庄那里有个公寓楼,这个楼是赵某1的,赵某1是北京人,年龄和我差不多,是某社区服务公司经理,租楼的事情不方便出面,想让我冒充赵某1把楼房出租给一个叫衣志峰的男子,张某某1答应事成之后给我20万好处费。2017年春节过后,张某某1包我的出租车回北京,在车上还跟我说这事儿,当时我就同意了,但是我一直没有当回事儿。大概在2017年4月份左右,张某某1给我衣志峰的电话号码,让我冒充赵某1第一次给衣志峰打电话。每次都是衣志峰给张某某1打电话之后,为了让衣志峰相信张某某1的话,张某某1让我冒充房东给小衣打电话。张某某1说赵某1说话比较横,让我说话冲点,每次打电话前张某某1教我怎么说,我就按他教的和衣志峰说。开始我还以为是赵某1不方便出面,后来我听衣志峰说为了租公寓给了张某某170多万人民币,衣志峰还给了我7万元,送给我两条中华烟,张某某1每次让我冒充赵某1给小衣打电话,就是呼应张某某1找各种理由拖延办事儿时间,还让我以赵某1的名义向衣志峰要钱。我觉得张某某1根本办不成租公寓的事儿,就是在欺骗衣志峰。后来张老大以大兴公寓着火为由说赵某1的公寓租不了,过了一段时间衣志峰让我退钱,我说钱给了张某某1了,让他找张某某1要,后来我听说张某某1给衣志峰写了一张七十多万的欠条,后来不知道怎么又报警了,公安局的人就来找我了。我知道自己错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淡漠,不应该配合张某某1去骗衣志峰。
被告人杨某某22018年9月4日供述证明:我从衣志峰手里拿了两次钱。我记得是2017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一次是在望京里面一家咖啡厅,具体地址记不清了,那次是张某某1约衣志峰去望京他的住处,因为张某某1家里人多,我们想去外边谈,张某某1没有出来,我和衣志峰一起沿着路走的时候发现路边有家咖啡厅就进去了。我以赵某1的分身和衣志峰谈的公寓的事情,基本说的是衣志峰租这个公寓要更换门和空调等设备,电线老化了也要及时更换,注意防火,衣志峰催促我尽快办理何各庄公寓进场手续,这次他给了我2万元人民币现金,我就把钱收下了,衣志峰不让我跟张某某1说这事儿,我就没跟张某某1说,自己用这2万元还房贷了。
还有一次大概是2017年五六月份,张某某1跟我说衣志峰不给钱了,我跟张某某1说:“你给衣志峰办的了这件事儿吗?老向人家要钱,人家是不给你钱了,要是我也不给你钱了。”张某某1对我说要编瞎话激一下衣志峰,就说好多人想租这个房子,人家都给了10多万的好处费,让衣志峰也交好处费。这样我冒充赵某1给衣志峰打电话,按照张某某1教我的那套话跟衣志峰说了,找衣志峰要多少钱我没有说具体数目,让他自己看着办。后来衣志峰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第二天我就把这5万元交给张某某1了。
衣志峰没有在张某某1家里给过我钱,我没有以办理营业执照的名义冒充赵某1向衣志峰要过钱。我没有从张某某1家拿走过现金。我有个邻居叫闫宝山,他哥哥闫保芝跟张某某1熟悉。我没有让闫宝山或者闫保芝从张某某1那里拿过钱。我给衣志峰打过十多次电话,要钱就上面说的那两次。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现分析如下:
1、关于第一起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承认对扆某实施了诈骗,张某某1辩称收了扆某45万元,钱都交给了杨某某2,自己后来退还了扆某12万元,杨某某2辩称自己收了扆某人民币7万元,其中5万元交给了张某某1,张某某1没有把钱交给自己。扆某称自己一共给了张某某1、杨某某287.8万元,后来张某某1退了12.8万元,还给自己打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双方的争议点为张某某1、杨某某2收取扆某钱款的具体数额。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扆某发现承租赵某1的公寓被骗后,同张某某1就因为该事项交给张某某1、杨某某2的钱款数额进行了梳理计算,除了已经退还给扆某的钱款,张某某1给扆某出具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当庭二人称均在梳理计算该数额时有张某某1的二儿子及另外一人在场见证。关于为什么自称收了扆某45万元却给扆某出具了75万元的欠条,当庭张某某1解释称自己和扆某是老乡,关系很好,像亲兄弟一样,因为扆某的钱也是向别人借的,为了让扆某向出借人有个交代,所以给扆某出具了75万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张某某1的该解释明显于理不通,二人就该款项数额梳理计算时有他人在场见证,因此本院根据欠条等现有证据认定该起事实张某某1、杨某某2诈骗扆某人民币87.8万元,已经退还扆某人民币12.8万元。
2、关于第二起指控事实,张某某1辩称自己记不住收取了扆某多少钱了,扆某同杨某的通话录音显示扆某被骗人民币40.6万元以及手机、香烟等物品,本院对杨某的已生效判决书对此亦予以认定,故认定张某某1伙同杨某诈骗扆某人民币40.6万元以及手机、香烟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杨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杨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1的辩护人辩称指控的诈骗数额过高,前述已有分析,张某某1的诈骗数额有被害人陈述、欠条、被告人供述及本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某某2的辩护人辩称杨某某2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万元,本院认为,杨某某2伙同张某某1共同对扆某实施诈骗,不仅要对自己诈骗收取的钱款负责,也应当对同案犯诈骗收取的钱款负责,因此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杨某某2作用相对较小的意见,经查,杨某某2和张某某1相互配合,共同欺骗被害人,二人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杨某某2认罪悔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退赔被害人。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行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行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1、杨某某2退赔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扆某;责令被告人张某某1退赔本院(2019)京0105刑初282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人民币四十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扆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清岱
人民陪审员 杨燕慧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