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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743号周某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11 07:55:59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74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邢某(男,28岁,河北省人)交男女朋友,期间,以其母亲病重、做工程资金困难等为由,骗取邢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邢某(男,28岁,河北省人)交男女朋友,并以其母亲病重、做工程资金困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57946.89元。被害人邢某后报警,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同时起获手机2部,现在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邢某人民币74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某陈述,证人周某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起赃经过、扣押清单,110接处警记录,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人民币四十五万零五百三十六元八角九分(含扣押在案之“华为”牌手机两部之变价款)发还被害人邢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杨

审判员 崔光同

审判员 商登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重仪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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