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3刑初1号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7-04 07:57:2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3刑初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追诉[2020]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程某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赵春凤、检察官助理赵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郑泽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2017年1月,被告人程某虚构北庄工程等需要钱款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房屋抵押款180万元;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某先后以购买密东房屋、橡树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夏某1165万余元;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程某虚构内购密东房屋的事实,并以该房屋写在被害人张某1名下为条件,骗取被害人255万元,后被告人将该房屋在张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给他人;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某虚构购买橡树湾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2120万余元;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某虚构将橡树湾房屋卖给被害人王某2,骗取被害人195万余元;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虚构购买橡树湾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孟某220万余元;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程某虚构购买别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夏某213.5万元;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程某虚构购买橡树湾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340万元;2018年3月,被告人程某虚构购买橡树湾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39.9万余元,同年8月,被告人程某称将其母亲刘某名下保利花园房屋卖给被害人徐某,骗取被害人购房款79.3万元,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2018年6月,被告人程某失去联系。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某将巨额钱款用于网络高风险投资致巨额钱款损失。2017年至2018年间,以上9名被害人共计被骗1307万余元,其中1297万余元未归还。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某以投资、买房、急用钱、商业保险续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王某3、邱某、马某、陈某、李某1、赵某1、李某2、王某4、韩某、李某3、翟某、吴某1、李某4、张某4、刘某2、贺某、李某5、李某6、吴某2、郭某、郝某、李某7、张某5、赵某2、李某8、赵某3、侯某、段某、许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后归还55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字迹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无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程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某以自己投资房产、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便宜房产、急用钱、商业保险续费、资金过桥、承揽工程等理由,骗取夏某1、张某1、刘某1、王某3等3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被告人程某将巨额钱款用于网络高风险投资致巨额钱款损失。2018年6月,被告人程某失去联系。后被告人程某及其家人归还被害人65万元。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被害人夏某1、张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6、刘某3等人的证言、转账凭证、账户明细、借条、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笔迹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国土资源查询结果告知单、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某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羁押期间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部分诈骗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绝大部分经某无法挽回,对程某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在案(轮候)查封程某名下密云区鼓楼西区×号楼×层×单元×房产一套之变价款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立军
审 判 员 温云翔
审 判 员 王海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翟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