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802刑初767号陈某诚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6-27 06:53:01
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粤1802刑初767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8日至7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伙同黄某、邹某平(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孙某涛(另案处理)的组织下,由孙某涛出资并提供电脑、手机等物品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6××××××内,利用互联网组织名为“加拿大2.8”的赌博活动。在赌博过程中,由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及黄某、邹某平等四人在QQ软件上创建名为“春暖花开”的QQ群,以此聚集参赌人员罗某强、吴某安等五人在群内以上分、下分的方式投注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诚为该赌场出资人民币30000元,按赌场收益百分之二十分红,被告人叶某儒按赌场收益百分之十五分红。上述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收益人民币2119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无视国家法律,网上开设赌场,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手机三台、银行卡四张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姜某峰、罗某强、吴某安、梁某邦、廖某宝、姚某楷、黄某、邹某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提取、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8日至7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伙同黄某、邹某平(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孙某涛(另案处理)的组织下,由孙某涛出资并提供电脑、手机等物品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6××××××内,利用互联网组织名为“加拿大2.8”的赌博活动。在赌博过程中,由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及黄某、邹某平等四人在QQ软件上创建名为“春暖花开”的QQ群,以此聚集参赌人员罗某强、吴某安等五人在群内以上分、下分的方式投注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诚为该赌场出资人民币30000元,按赌场收益百分之十五分红,被告人叶某儒按赌场收益百分之二十分红。上述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收益人民币2119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手机三台、银行卡四张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姜某峰、罗某强、吴某安、梁某邦、廖某宝、姚某楷、黄某、邹某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提取、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诚、叶某儒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诚的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
一、被告人叶某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某儒的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移动电话三台、银行卡四张,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朱文卉
人民陪审员 朱玉莲
人民陪审员 杨丽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