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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7刑终197号苟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6-17 06:20:51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陕07刑终197号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汤某某4、杨**、余某6、孟某某7、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犯开设赌场罪,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20)陕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苟某某、汤某某4、杨**、孟某某7、杨某1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苟某某、汤某某4、杨**、孟某某7、杨某12及原审被告人邢某某3、余某6,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以来,被告人苟某某利用多款即时聊天APP,组建专用于赌博的微信群、闲聊群、聊呗群,伙同刘某2、邢某某3管理群内参赌人员,制定赌博规则(交纳押金或者熟人之间信用担保、防止赖账),吸引、组织参赌人员进群,先后发展“旺旺”经销商(代理)汤某某4、余某6、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苟某某13、孟某某7、杨**、陶某11、杨某12、朱某某14,吸纳众多赌博玩家在赌博群内利用“旺旺梦想三张”、“旺旺梦想拼十”等带有输赢结算功能棋牌APP作为赌博工具,以群内收发红包、转账形式进行赌资结算,参赌玩家利用“旺旺梦想三张”等APP进行赌博,需在APP购买钻石,6元得60钻石,每局开局需支付15个钻石为开房卡,折合人民币1.5元,该充值费用交给“旺旺科技运营平台”,该平台再将玩家开房卡所充值金额的60%-80%,直接返现到玩家直属经销商“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后台,上级经销商提取下级经销商直属玩家充值金额10%返现,提取下下级经销商直属玩家充值金额5%返现。各经销商再将返现以“返利提现”、“推广奖励”直接存入各自的微信钱包进行渔利。经鉴定: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苟某某组建闲聊“斗牛群”,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224人,发送红包次数82928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6,194,051.09元,接收红包次数82079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6,155,941.37元。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组建闲聊“大1金花群”,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372人,发送红包次数24423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1,452,985.28元,接收红包次数24403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1,448,063.87元。

被告人苟某某2018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5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440笔,共计169,980.00元,现已退赃4万元。

被告人刘某2系苟某某下线经销商,通过苟某某开通渠道号,招募、组织玩家众多,协助苟某某管理赌博群,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3月13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569笔,共计169,274.20元,现已退赃2.59万元。

被告人邢某某3系刘某2下级经销商,招募、组织玩家众多,协助苟某某管理赌博群,2018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10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128笔,共计101,512.60元,现已退赃3万元。

被告人汤某某4系苟某某下级经销商,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16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168笔,共计83,306.1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杨**系孟某某7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12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224笔,共计51,562.4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余某6系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455笔,共计48,229.6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孟某某7系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3月1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233笔,共计45,561.6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彭某某8系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交易共计5笔,共计金额191.70元;彭某某8支付宝APP中收到渔利(旺旺梦想平台提现、旺旺棋牌运营平台提现)341笔,共计41,883.46元。合计42,075.16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李某某9系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11月24日至2020年3月17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235笔,共计34,677.0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王某某10系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78笔,共计18,269.7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陶某11系孟某某7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9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84笔,共计15,095.4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杨某12系陶某11下级经销商,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85笔,共计14,149.2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苟某某13系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3月9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372笔,共计12,712.02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朱某某14系苟某某13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1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91笔,共计9,348.1元,现已全部退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刘某2伙同被告人邢某某3、汤某某4、杨**、余某6、孟某某7、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等人利用微信、闲聊、聊呗等软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利用“旺旺梦想三张”、“旺旺梦想拼十”等APP作为工具赌博,从旺旺后台抽取玩家充值返现渔利,情节严重。其中,苟某某共计渔利169,980.00元,刘某2共计渔利169,274.20元,邢某某3共计渔利101,512.60元,汤某某4共计渔利83,306.10元,杨**共计渔利51,562.4元,余某6共计渔利48,229.60元,孟某某7共计渔利45,561.60元,彭某某8共计渔利42,075.16元,李某某9共计渔利34,677.00元,王某某10共计渔利18,269.70元,陶某11共计渔利15,095.40元,杨某12共计渔利14,149.20元,苟某某13共计渔利12,712.02元,朱某某14共计渔利9,348.1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汤某某4、杨**、余某6、孟某某7、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苟某某、刘某2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苟某某、刘某2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能退还部分赃款,又能自愿认罪认罚,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3、汤某某4、杨**、余某6、孟某某7、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且被告人邢某某3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能积极退赃,又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汤某某4、余某6、李某某9、王某某10、孟某某7、彭某某8、杨**、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积极退赃,又能自愿认罪认罚。故均应当减轻处罚。十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某8的辩护人王颖辩称彭某某8构成赌博罪的意见,经查,彭某某8利用网络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彭某某8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十四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邢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汤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余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孟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1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陶某1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1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苟某某1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1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对苟某某非法所得169,980.00元,刘某2非法所得169,274.20元,邢某某3非法所得101,512.60元,汤某某4非法所得83,306.10元,杨**非法所得51,562.4元,余某6非法所得48,229.60元,孟某某7非法所得45,561.60元,彭某某8非法所得42,075.16元,李某某9所得34,677.00元,王某某10非法所得18,269.70元,陶某11非法所得15,095.40元,杨某12非法所得14,149.20元,苟某某13非法所得12,712.02元,朱某某14非法所得9,348.1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十九部,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苟某某提出,1.网络棋牌运营平台非常普遍,他只是代理,没有直接抽头,拿的是平台的酬劳,应按从犯予以处罚。2.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部分退赃,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认罪认罚。3.他家庭困难,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刚满7个月的孩子,妻子还在哺乳期,家庭没有收入来源。4.他跟刘某2是同级合作关系,把自己的下级代理及会员放在同一个群里而已,但一审认定系上下级,量刑及罚金判处不公,一审量刑畸重,依法予以改判。

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审虽认定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刑期中并未充分体现;苟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老多病,失去劳动能力需要赡养,苟某某及苟某某13兄弟二人均被本案判处刑罚,且两个孩子年幼,特别是小儿子正在哺乳期,妻子无力承担家庭重担,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汤某某4提出,1.案发后,上诉人已全部退赃。2.办案单位没收手机系上诉人妻子才购买的手机并非作案时手机,请求返还。3.上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4.判处罚金10000元明显偏高,上诉人系农村家庭,家庭困难,有一个出生不到五个月的婴儿,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年有期徒刑或缓刑。

汤某某4的辩护人辩称,汤某某4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4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杨**提出,认定上诉人非法所得51562.4元中其中有10000元金额是自己为了娱乐,用自己持有金额产生的赌资,应当从非法所得中予以扣除;其属于从犯,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家里有1岁小孩,家庭困难,这次网络赌博主要是为了娱乐,他没有宣传过,都是朋友的自愿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判处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杨**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认定杨**非法所得51562.4元中其中有10000元金额是上诉人自己为了娱乐,用自己持有金额产生的赌资,应当从非法所得中予以扣除;杨**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

上诉人孟某某7提出,上诉人曾受重伤,有残疾,家庭贫困,为低保户,母亲没有劳动能力需要赡养,本次犯罪系从犯、初犯偶犯,并全部退赃,认罪悔罪,请求判处缓刑。

孟某某7的辩护人辩称,孟某某7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上诉人家庭情况特殊,目前不适宜长期羁押。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上诉人杨某12提出,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身体有病,急需在医院住院治疗,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明确悔罪表现,请求适用缓刑。

杨某12辩护人辩称,杨某12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杨某12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家庭系建档贫困户,婚生子仅一岁,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苟某某、汤某某4、杨**、孟某某7、杨某12及原审被告人刘某2、邢某某3、余某6、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苟某某13、朱某某14犯开设涉赌场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3月14日城固县公安局在线索核查中发现苟某某等通过闲聊及聊天工具进行赌博,于同年3月16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明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汤某某4、彭某某8、余某6、李某某9、王某某10、孟某某7、杨**、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的身份情况,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3月16日城固县公安局民警将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抓获归案;2020年3月26日城固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彭某某8,3月27日电话传唤苟某某13,3月30日电话传唤王某某10,3月31日电话传唤汤某某4、余某6,4月1日电话传唤李某某9、孟某某7,4月9日电话传唤杨**,4月20日电话传唤朱某某14,5月9日电话传唤陶某11,5月11日电话传唤杨某12,以上书面传唤和电话传唤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主动到案。

4.苟某某、汤某某4、彭某某8、余某6、李某某9、王某某10、孟某某7、苟某某13、朱某某14微信账单证明,苟某某等人成为经销商后旺旺平台的返利明细及个人提现金额明细。

5.搜查证证明,城固县公安局侦查期间依法对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三人住所进行搜查。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明,城固县公安局侦查期间依法扣押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汤某某4、彭某某8、余某6、李某某9、王某某10、孟某某7、杨**、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的涉案物品及个人手机内涉案图片。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部分追缴物品清单证明,苟某某群内的参赌人员谢某某、李某、刘某等六十八人及代理在苟某某组建的赌博群内赌博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追缴部分涉案物品。

8.物证:①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汤某某4等十四人涉案手机19部;②苟某某银行卡3张、刘某2银行卡13张、邢某某3银行卡2张及存折1张;③电脑主机1台;④刘某2红色U盘1个;⑤苟某某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酒店房卡各1张;⑥黑色ipod1部,证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情况。

9.陕西汉中恒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汉恒司鉴【2020】006号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证明,城固县公安局对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汤某某4、彭某某8、余某6、李某某9、王某某10、孟某某7、杨**、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涉嫌开设赌场、赌博案涉及金额司法会计鉴定,苟某某组建闲聊APP“大1金花群,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372人,发送红包次数24423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1452985.28元,接收红包次数24403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1448063.87元;“斗牛群”,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244人,发送红包次数82928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6194051.09元,接收红包次数82079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6155941.37元。苟某某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440笔,共计金额169980元;刘某2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569笔,共计金额169274.20元;邢某某3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128笔,共计金额101512.6元;汤某某4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168笔,共计金额83306.1元;彭某某8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5笔,共计金额191.70元、在支付宝中收到渔利(旺旺梦想平台提现、旺旺棋牌运营平台提现)交易共计341笔,共计金额41883.46元,微信及支付宝渔利合计42075.16元;余某6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455笔,共计金额48229.60元;李某某9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235笔,共计金额34677.00元;王某某10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78笔,共计金额18269.70元;孟某某7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233笔,共计金额45561.60元;杨**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2248笔,共计金额51562.40元;陶某11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84笔,共计金额15095.40元;杨某12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85笔,共计金额14149.20元;苟某某13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372笔,共计金额12712.02元;朱某某14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推广奖励、返利提现)交易共计91笔,共计金额9348.10元。

10.张某某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张某某生于2019年10月13日,系彭某某8之子。一审审理期间彭某某8正处于哺乳期。

11.汉中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报告单证明,2020年8月30日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检查邢某某3处于怀孕期间;2020年10月13日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超声诊断怀孕14周。

12.余某6孕期检查相关资料证明,证明余某6在汉中市人民医院孕检,截至2020年8月19日妊娠36周+3天的事实。于2020年8月26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生一女婴。

13.佛坪县村委会证明,证明李某某9家庭困难是家中经济支柱,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希望酌情轻判并予以缓刑为盼。

14.违法所得清单及资料证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苟某某、刘某2、邢某某3三人上交部分违法所得,汤某某4、余某6、彭某某8、苟某某13、王某某10、李某某9、孟某某7、杨**、杨某12、陶某11、朱某某14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1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8年8月19日朋友李群邀请她下载”旺旺梦想三张”,同时拉她进苟先生的群,群主是苟某某,管理员蓉儿。她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经销商,是苟某某下级经销商,旺旺ID:546622,创建时间2018年8月19日,她发展的玩家充值后平台会给返利60%,她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5%,她从2018年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发展玩家8人。

16.证人杨某某、李某等一百二十九人证言证明,均在苟某某组建的赌博群内利用旺旺梦想三张等APP参与赌博。

1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刘某2、邢某某3、汤某某4、彭某某8、余某6、李某某9、王某某10、孟某某7、杨**、陶某11、杨某12、苟某某13、朱某某14在侦查期间及审查起诉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

18.原审被告人刘某2供述,2018年,她开始组织人利用社交app和棋牌app进行赌博挣钱补贴家用。她弟弟周某知道她代理棋牌从中获利,但周某没有参与。因为她组织人在微信群中利用棋牌app定输赢,在微信、闲聊群中交易频繁被封号,就用周浩身份信息和银行卡重新注册账号,但实际上操作是她本人。她有两个手机,涉案的手机号码两个13474339993、18891614121,她有微信号5个、QQ号1个、闲聊号2个、聊呗号1个,房间号5个,分别是:棋牌平台“旺旺梦想三张”,ID:10813(A蓉儿),两个房间号,“旺旺梦想拼十”,ID:10813(A蓉儿),一个房间号,“豪迈汉中棋牌”,ID:288471,她自己建的房间号:31710,“汉中麻将”,她有两个ID一个是141531(A蓉),另一个是13579(蓉儿),共有5个房间号。她组织人进行网络赌博,同伙是苟某某和邢某某3,苟某某是她上线,邢某某3是她的下线,在微信上还有好多群,有些是她建的,有些是苟某某建的,群主大多数都是苟某某,她、邢某某3和苟某某接触时间长了,苟某某比较放心,所以她和邢某某3是管理员,苟某某不用担心她们会将玩家带走。管理员职责一是发布群规,二是督促赌博按约定支付输赢现金,三是调解纠纷,四是将不遵守群规的玩家踢出群,五是根据棋牌平台运行情况更换聊天工具及棋牌APP。群规是苟某某定的,她起草苟某某审核后,她和邢某某3可以发布,协助群主同意或者拒绝想进群的,群规根据游戏平台玩法更改,主要目的是既能留住人,又能靠押金和邀请人担保制约玩家遵守赌博规则。从微信公众号后台可以看到她在旺旺梦想游戏中下线直接邀请的玩家。微信红包可以看见平台对她的返利情况。开始的时候她是苟某某下线,后来苟某某介绍她开通了渠道号,返利级别和苟某某是一样的,都是80%的提成,但苟某某提成她2%的总业绩返利。她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渠道商,是和苟某某级别一样的,旺旺ID:10813,创建时间2018年,她发展的玩家充值后平台会给她返利80%,她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5%,她从2018年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发展下线经销商25人,玩家186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她返利共计169274.2元。

19.原审被告人邢某某3供述,2017年底她进赌博群认识刘某2后扫刘某2二维码下载旺旺梦想赌博平台,她在这个平台耍到2018年5月份,这期间由于腾讯公司把她们几个微信群都封号了,她们转了几个群又合在一起,最后的群主一直是苟某某,进群人员必须给苟某某交押金,具体金额苟某某定,这是防止后面在赌博平台赌博交易转账或红包时有人赖账,一般进群都是交300左右押金,苟某某是汉中总代理,苟某某让她们做代理,找些喜欢赌博的人一起加入群里,然后给她们代理二维码,让拉进来的人扫码下载“旺旺梦想”赌博平台参与赌博,赌博平台按照队员赌博业绩给他60%至80%不等的提成,她同意后就开始在身边找喜欢搞赌博的朋友。朋友刘某2是她上线,她发展玩家257人,下线经销商8人。2018年6月左右,苟某某让她们下载闲聊APP,把所有玩家拉进一个群,群名称是:5个牛头,群主是苟某某,管理员是她和刘某2,群里有235个人,他们在这个群采用上述赌博转账模式一直经营到2019年11月份群出现异常,只能聊天不能提现,苟某某又让使用聊呗APP,所有人员又进了这个群里,这个群人员248人,目前群正常运行,玩家主要交易赌资都是靠这个群流通,这几个群功能和微信群一样,都具有支付功能、聊天功能、通讯功能。她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经销商,又叫代理商,是刘某2下线经销商。她的旺旺昵称ID:115336,创建时间2018年3月,她发展的玩家平台给她按60%至80%不等提成数返利,从2018年5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共发展下级经销商8人,发展玩家257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她返利共计101512.6元。

20.原审被告人余某6供述,2018年5月份一天,她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群主叫苟某某,进群后苟某某加了她好友,她下载了“旺旺梦想三张”。苟某某通过微信给她说让她做代理,再发展一些玩家,旺旺赌博平台根据玩家业绩给她60%至80%不等返利,她同意后,除自己参与诈金花赌博以外,也发展了下级经销商和赌博玩家。她发展的下线赌博玩家去旺旺赌博平台里面充值,旺旺平台系统会自动关联充值数据给经销商按比例返利,各级经销商从微信公众号查阅提现金额,然后随时通过公众号提现到个人微信钱包内。她会协助群主维护群里交易赌资秩序,如果有输家在群里赖账,属于她发展下线,就协助苟某某要钱,他主要作用是发展玩家和维护秩序,保证赌博公平公正。她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经销商(代理商),是苟某某下线经销商,她的旺旺昵称:余uic,用户ID:115243,注册手机号18700647173,创建时间2018年5月18日,她发展的玩家充值后平台给她返利70%,她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5%,她从2018年5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发展下线经销商4人,玩家62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她返利共计48229.6元。

21.原审被告人彭某某8供述,2018年她被拉进一个叫苟先生的微信群里,因为和群里的人赌博,微信、支付宝都被举报、冻结,她就在手机上登录丈夫的微信、支付宝。她进的闲聊群群主是苟某某,管理员是蓉儿和莎莎,她们两个在好几个群里都是管理员。她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经销商(代理商),是苟某某下线经销商,旺旺ID:115618,创建时间是2018年5月,她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70%,她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她返利5%。她从2018年5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总共发展下级经销商8人,发展玩家68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她返利共计42075.16元。

22.原审被告人李某某9供述,2018年下半年,他在微信上认识了苟某某,把他拉进苟的微信赌博群,群主就是苟某某,还有两个管理员昵称叫“蓉儿”和“莎莎”,赌博群由苟某某三人负责管理。他进群按照苟某某规定给苟交了200元押金,交押金是因为苟某某担心输了不给钱,可以从押金里给赢家支付,要是谁退群不玩了,苟某某就把押金退了。在群里苟某某给群成员介绍说可以通过识别扫描其分享二维码下载注册软件,下载后可以打麻将玩扑克,玩法和平常在现实生活中打法一样,并且输赢后可以在群里进行收发红包来完成赌资交易,听苟某某这么一说,他就知道这是个能赌博的软件,感觉挺好的。苟某某给他分享“旺旺梦想三张”app经销商二维码,下载后苟某某叫他在微信搜索关注了“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这个公众号就是“旺旺梦想三张”后台,是互相绑定关联的,平台可以看到自己基本情况和团队情况,可以进行返利提现等功能。他没有建群,他以及他发展的玩家都是进苟某某建的微信群、聊呗群和闲聊群。他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经销商(代理商),是苟某某下线经销商,也是苟的直接玩家。旺旺ID:117562,创建时间2018年11月18日,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7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这些返利比例都是苟某某给他规定,他给他的下级经销商规定返利,一般不超过60%。他从2018年11月18日代理赌博平台至今没有发展经销商,发展玩家78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他返利共计34677元。

23.原审被告人王某某10供述,他和苟某某是朋友,苟有两个微信号,昵称都叫苟先生。2018年5月18日,苟某某给他说在手机上下载一款软件可以和现实中一样玩诈金花输赢钱,他就答应了,苟在微信里给他分享经销商二维码,他识别二维码下载“旺旺梦想三张”(俗称诈金花)APP后,苟让他在微信关注“旺旺科技平台公众号”,这个平台就是“旺旺梦想三张”后台,可以看见自己基本情况和团队情况,可以进行利润返现等,他既是苟某某一级经销商又是苟直接玩家,他可以继续发展经销商和玩家。如果给他微信好友发送经销商二维码,识别下载后就是他的下级经销商,如果发送玩家二维码,识别下载后就是他的直接玩家。所有玩家在“旺旺梦想三张”诈金花必须在平台上买钻石(充钻)进房间才能赌博,充钻进房间赌博,他就可以获得返利提成。他的旺旺昵称:王先生,用户ID:116437,注册手机号15991963423,创建时间2018年05月18日,发展玩家充值后平台给他返利7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他给自己的下线经销商提成比例是60%。这个兑付比例是上线经销商给下线经销商自行规定。“旺旺梦想三张”没有提现功能,是通过“旺旺梦想科技平台”提现到微信钱包里,随时提现立即到账,2019年4月23日之前,提现到微信钱包显示名称“返利提现”,2019年4月25日以后,提现到微信钱包显示名称“推广奖励”。从2018年5月18日代理赌博平台至今他共发展下线经销商5人,玩家19人,具体返利数额民警从他的微信钱包里面已经调取、打印,并经过他逐页核对确认,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他返利共计18269.7元。

24.原审被告人陶某11供述,2018年9月27日,他看见杨**在玩旺旺梦想三张,就让杨**推荐他下载,杨**当时把孟某某7微信号发给他。他加上孟某某7,孟给他发了旺旺梦想三张二维码,通过微信扫描下载二维码关联APP,孟某某7把他拉到苟先生微信群,把苟先生亲友圈ID告诉他,让他在亲友圈里玩,他申请加入后,就以旺旺梦想三张APP为赌具,在苟先生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后觉得旺旺梦想三张没意思,就开始玩旺旺梦想拼十,还是在苟先生的斗牛微信赌博群内。因为越输越多,杨**告诉他可以让孟某某7发展他成为孟某某7下级经销商,这样子可以充值钻石便宜一点。2018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孟某某7给他发了其经销商的二维码,让他在微信搜索关注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这个平台就是“旺旺梦想拼十”后台,通过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可以看到自己旺旺梦想拼十基本情况和团队情况,也可以进行返利提现等功能。孟某某7给他分享的是经销商二维码,他识别下载就是孟的经销商,他可以继续发展经销商和玩家。所有玩家在“旺旺梦想拼十”斗牛必须要在平台上买钻石(充钻)才能进房间赌博,他发展的玩家或者他的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在平台上充钻,平台就会给他相应比例充钻返利,他直接发展的玩家充钻后,会得到平台给他60%返利,他的下线经销商发展玩家充钻后,他就会得到平台10%返利,他的下下线经销商发展玩家充钻后,就会得到平台给他5%返利,返利比例是孟某某7规定的。他给他的下级经销商返利是他规定的,一般不超过60%。他发展的玩家要想进入这个“旺旺梦想拼十”APP里赌博,必须事先给平台充钻,只要买钻石,平台就会给他相应提成抽头。他刚成为经销商时,杨**把孟某某7的玩家转给他,转了8人左右。他发展了28个玩家,1个经销商。他们先后在微信、闲聊、聊呗里赌博,2020年2月22日的时候,他因为输的太多不想玩,就卸载旺旺游戏。苟先生组织他们赌博首先得建立赌博群,然后利用旺旺棋牌游戏为赌具,在旺旺棋牌游戏内建立亲友圈,他们下线玩家和经销商申请加入苟先生亲友圈,苟先生规定只能在苟先生房间内进行赌博,非本群玩家不允许在亲友圈内进行赌博。他加了挺多群,群主都是苟先生,管理员是蓉儿(刘某2)和莎莎(邢某某3),群成员有孟某某7、杨**、汤先生等。管理员主要是协助群主维护赌博秩序,苟先生不在,她们就替苟先生履行群主职责。“旺旺梦想拼十”没有提现功能,提现是通过旺旺梦想科技平台提现到微信钱包里,随时提现立马就能到账,他在旺旺梦想科技平台提现过,大部分都是自己的小号充值返利。他是在自己的金色iPhone6手机上下载耍的,刚才已经把他的手机以及与赌博相关的软件资料都进行拍照固定,经过了确认。他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经销商(代理商),最开始属于孟某某7下线经销商,后来又变成杨**下线经销商。旺旺昵称:啡你莫属,旺旺ID:665263,注册手机号:18700608762,创建时间2018年12月20日,苟某某是他上线,他拿他的返利,他的玩家充值他得70%的返利,苟某某也得返利,但是他拿多少返利他不知道。他从2018年12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总共发展下级经销商1人,发展玩家28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他返利共计15095.4元。

25.原审被告人苟某某13供述,苟某某是他亲弟弟,2018年5月18日,苟某某推荐他下载“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他分享二维码下载“旺旺梦想三张”APP(俗称诈金花),叫他在微信里搜索“旺旺科技平台公众号”关注,进公众号里能查看自己业绩以及基本信息。微信里“旺旺科技平台公众号”是“旺旺梦想三张”后台,平台里面还有“旺旺梦想拼十”等赌博游戏,平台ID是通用的。苟某某叫他找代理或拉人进平台玩,他发展代理经销商或玩家在APP里赌博充值后平台会给他返利,他就在微信好友中推广拉玩家。“旺旺梦想三张”具有分数结算功能,可以定输赢;只需支付房费(支付钻石)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系统会根据发布APP二维码与他进行关联,他发展的经销商或者玩家充值,他直接抽头获益。APP没有提现功能,提现是通过后台“旺旺科技平台”提现到微信,随时提现立即到账。2019年4月23日之前,提现到微信钱包里面显示的这钱名称叫“返利提现”,2019年4月25日以后,提现到微信钱包里面显示的这钱名称叫“推广奖励”。刚开始他们在APP里打完牌都是微信群结算,微信群被封以后苟某某介绍了闲聊,苟某某是群主,群规由苟某某制定,主要规定要保证赢家权益,他没有交押金。他耍这个APP的手机就是平时用的这部,手机里与赌博相关的软件资料及具体的提现数额民警从他的微信钱包里面已经调取、打印、也都进行了拍照固定,经过他核对确认了。他在旺旺赌博平台属于经销商(代理商),属于苟某某下线经销商。他的微信号:grj6609165852,昵称:瑾色残年,绑定16609165852手机号;闲聊号:xlid-wlb4ncmjz4,昵称:瑾色残年,旺旺梦想平台ID:117598,昵称:瑾色残年,创建时间2018年5月18日。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7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这个兑付比例是上线经销商给下线的经销商自行规定,从2018年5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他发展下线经销商6人,玩家22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返利盈利总共12712.02元。

26.原审被告人朱某某14供述,2018年5月18日,他通过微信扫描苟某某13“旺旺科技平台公众号”经销商二维码,成为苟某某13的下线经销商,苟某某13将他邀请进苟先生赌博群,他没有交押金,其他人是否交不清楚。苟先生叫苟某某,是群主,管理员是蓉儿、莎莎。后因微信上建群赌博被封号了,苟某某推荐他们下载闲聊,苟某某还是群主,他就是普通群成员,他拉的人也进苟某某赌博群。他在旺旺赌博平台属于苟某某13下线经销商。旺旺ID:117736,昵称:烟de味道,创建时间2018年5月18日,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6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从2018年5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发展下线经销商2人,玩家28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返利盈利总共9348.1元。

2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4供述,他爱在网上打牌,加了几个赌博群,其中一个群就是苟先生的群,有个群专门是打“旺旺梦想三张”诈金花的,他很早就加了。苟先生叫苟某某,2018年11月份左右,他问苟某某“旺旺梦想三张”是否可以加代理,苟说可以,交300元押金,提成直接从平台后台操作,他给苟某某转账300元押金,别人交没交他不知道。苟某某在微信里给他分享了“旺旺梦想三张”(诈金花)APP经销商二维码,识别下载后,他就是苟某某一级经销商,他微信昵称一个叫“汤先生”,在赌博的圈子里面昵称叫“汤先生”就他一个,旺旺ID现在是1914292,注册手机号15619827226,创建时间2018年11月,他可以继续发展经销商和玩家。玩家要想利用“旺旺梦想三张”APP在赌博群中参赌必须事先给平台充值买钻,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平台给他返利7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这些返利比例都是苟某某给他规定的。他给他的下级经销商返利是他规定的,一般就是不超过60%。他从2018年11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没有发展下线经销商,发展玩家90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他返利共计83306.10元。苟某某建的斗牛群、金花群、代理群他都进了,每个群都有两三百人,微信群因为涉嫌赌博经常被封,苟某某推荐他们下载使用闲聊来收付赢输的钱,群主也是苟某某,管理员是蓉儿和莎莎。他只是普通群成员而已,群成员可以在闲聊群分享APP内战绩图,在闲聊群中兑现赌资。

2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7供述,2018年8月一天,他微信好友说有个诈金花网络平台挺不错,要不要一起耍,他答应后李戈给他发了二维码,后得知这是苟某某玩家二维码,他通过手机扫描识别下载了一款“旺旺梦想三张”APP(又叫诈金花)。将他拉进一个微信群,群主苟某某,群成员都是参赌人员和经销商(又叫代理),他逐步熟悉赌博方法后,进入旺旺梦想三张赌博。苟某某加他微信让他做代理,再发展一些玩家,旺旺赌博平台根据玩家业绩给他60%至80%不等返利。他同意后就扫了苟某某给他的代理二维码,识别后进入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在公众号上显示他是经销商,从个人信息中看出他有发展下级玩家和经销商的二维码。苟某某是汉中最大经销商,赌博平台会长。他们之前的群都属于苟管理,群里有一部分是代理,苟在群里定规矩。他除自己参与“旺旺梦想三张”赌博以外,也发展下级经销商和赌博玩家。平台在公众号里算出各代理业绩比例和提成金额,代理随时微信提现。经销商和玩家区别是经销商可以发展下级经销商和赌博玩家,也可以参与赌博,玩家只能参与赌博,没有其他权限。他在赌博平台中的作用是协助群主维护群里交易赌资秩序,如果有输家在群里赖账,属于他下线,他就协助苟某某要钱,他主要作用是发展玩家和维护群内交易赌资秩序,保证赌博公平公正。他从2018年8月进入微信群后加入闲聊群、聊呗群,多次利用旺旺梦想三张参与赌博,返利业绩与他发展玩家数量不符的原因是他下线发展的玩家比较多,业绩也比较高,他的提成也高,他是苟某某下线经销商,他的旺旺昵称:吴木,用户ID:116344,创建时间2018年8月3日,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平台会给他返利7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他从2018年8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发展下线经销商3人,玩家4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他返利共计45561.60元。

2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供述,2018年夏天,他在麻将馆看见有人耍“旺旺梦想三张”诈金花,他也想耍,牌友推荐他加孟某某7微信。孟某某7给他发了“旺旺梦想三张”玩家二维码,没有让他交押金。孟某某7拉他进苟某某的诈金花群,群里有一二百人,蓉儿和莎莎是管理员,苟某某加了他好友。耍了段时间,他看见苟某某在群里招代理,说玩家想当代理,可以找自己上线。2018年12月4日,他找孟某某7给他开代理,孟开始说代理只提10%,他同意后将经销商二维码发给他,他扫了注册后发现可以进“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后台,默认登录方式就是微信,显示他是经销商,上线是孟某某7,可以查看旺旺玩家信息,也可以邀请玩家、下级经销商,玩家只能参与赌博,没有其他权限,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可以根据玩家充值记录,旺旺后台按层级给关联经销商返利。苟某某是汉中最大经销商,也是赌博平台会长,他们之前的群都属于苟某某管理,群里面有一部分是代理,苟在群里定的规矩,赌博平台只能赌博,群里面红包结算,进群必须给他交押金,防止有人赖账,具体金额他定,押金由苟保管,如果有输家在群里赖账,群主苟某某可以找赖账的经销商要钱,如果还是不给,群主苟某某从入群押金中扣除转给赢家;赖账的代理自己垫付,由赖账的经销商去找输家要钱,整个赌博秩序由群主和各经销商维护。蓉儿叫刘某2,是苟某某微信、闲聊赌博群管理员,是苟某某“旺旺”系列棋牌APP亲友圈中管理员;莎莎是苟某某微信、闲聊赌博群管理员。2018年11月4日18时41分,他往妻子微信“旧夏天”发送了“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发展经销商的二维码,用妻子的手机操作,识别二维码,进入后台默认微信登录旺旺,然后他妻子就显示出来“旧夏天”是经销商,上线是他。他妻子不玩网络赌博,也没有发展玩家。他在旺旺赌博平台中属于经销商(代理商),是孟某某7的下线经销商,他的微信昵称:realize;微信昵称:sober;闲聊号,用他微信昵称:realize;他的旺旺昵称:realize,旺旺昵称:sober;创建时间2018年12月4日,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平台会给他返利6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他从2018年12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发展下线经销商3人,玩家70多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返利共计51562.4元。

30.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2供述,2018年10月28日,他让陶某11介绍网上诈金花游戏规则,当时陶某11只是玩家,就把其上线孟某某7二维码发给他,他下载注册“旺旺梦想三张”,陶某11把他拉进苟某某微信赌博群,苟某某是群主,管理员是蓉儿和莎莎。2019年2月8日他从玩家升级为经销商,在旺旺赌博平台属于经销商(代理商),最开始耍的时候上线是孟某某7,后来陶某11成为经销商,他就成了陶某11下级经销商。旺旺ID创建时间2018年10月28日。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60%,他的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10%,下下级经销商发展的玩家充值后给他返利5%,他从2019年2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没有发展下线经销商,玩家71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返利盈利总共14149.2元。

3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苟某某供述,“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是星辰互娱(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他的用户昵称是·苟先玍_1,经销商等级是渠道号,这个赌博平台包括“旺旺梦想三张”APP和“旺旺梦想拼十”APP,盈利情况点开公众号后台能看见。这两个APP进入ID是一样的,点击房间可以看见房主、管理员及成员情况是否在线,群里的这些人主要是他、刘某2、邢某某3拉进来的,还有其他的都是下面的代理拉进来的。2018年5月17日,他成为“旺旺科技运营平台”总代理,这个平台就是赌博平台,“旺旺梦想三张”APP就是诈金花,“旺旺梦想拼十”APP就是斗牛,这两个APP是赌博工具。从他手机上“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进入后台就能查到他下线相关信息,其中一级经销商39人,再发展下线经销商,下线经销商再发展下线经销商,目前他这一支渠道号发展的层级总经销商数是127人,平台根据后台数据按赌博玩家业绩情况,层级按不同比例给他们这127个经销商返利,平台注册玩家进入“旺旺梦想三张”和“旺旺梦想拼十”赌博时,必须经过他同意,进入他的专用房间,防止外渠道号人员进行赌博,无法结算赌资,进入专用房间必须在赌博平台充值钻石,钻石充值有6种数额,分别是6元人民币充值60钻石、30元人民币充值300钻石赠20钻石、60元人民币充值600钻石赠50钻石、90元人民币充值900钻石赠80钻石、150元人民币充值1500钻石赠150钻石、300元人民币充值3000钻石赠400钻石。玩家都在梦想三张,玩家钻石充值好进入房间需要花15钻石,相当于1.5元人民币,赌博需要2-8人才能进行,队员进入平台赌博,中途房间如果没有满,群里人员就随意进,一局是16把牌,输赢有分数记录,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输赢分数记录,输家在群里转账给大赢家,大赢家在群里再给各赢家分钱,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就会给他们自动核算出经销商返利金额,他们自行去微信公众号提现。2017年12月,他接触旺旺赌博平台,开始用微信建群,后微信群被腾讯公司封了,他们又转了微信群,使用时间不长又被封了。2018年5月份他听说闲聊很好用,搞网络赌博很实用,就下载了闲聊APP,并通知所有经销商让他渠道号的玩家都下载闲聊APP,拉进一个群,群名称是5个牛头,群主是他,管理员是刘某2和邢某某3,群里有235个人。他和刘某2平级,刘某2是她推荐的渠道号,邢某某3是刘某2的下线经销商,他与刘某2、邢某某3都是通过网络赌博认识的,选择她们两个当管理员是因为认识的时间长了,刘、邢的职责是协助他管理群,群内没有轮流当管理员的情况,他设置的管理员一直是刘某2和邢某某3。在这个群用于赌博转账一直经营到2019年11月又出现异常,只能聊天不能提现,他又在外面找了个聊吧APP,所有人员又进了这个群里,这个群成员248人,目前群正常运行,玩家主要交易赌资都是靠这个群,这几个群功能和微信群一样,都具有支付功能、聊天功能、通讯功能。闲聊群在网络赌博方面有独特优势,闲聊不封群,目前就是现金无法提现,可以说给赌博人员提供了一个稳定场所,有利于群主管理赌博群,群红包领取清单功能,该功能可形成10分钟以上未领取的清单,群主可在清单上直接点击领取红包,便于群主收取台费,群聊天记录定期清理功能,该功能可帮助群主定期自动清理消息提升系统运行速度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群截图功能可帮助群主预防和发现举报人,帮助逃避打击,群成员保护功能,该功能禁止群成员相互加好友,防止其他群主进群把群成员拉走,保护群主利益,有助于群主开设赌博群。闲聊上充值、提现和微信方法一样,手续费比微信高,大约0.5%,而且闲聊的钱除了提现没有任何用处,不能支付日常生活消费使用。他在闲聊、聊呗、微信上建群就是为了让玩家在棋牌app上赌博之后便于现金结算。建群后会邀请玩家,然后发布群规,他拉的人收取200-300元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因人而异,为了保证参赌的人能够拿到自己赢的钱。在群里他们提供指定棋牌app,群内资金结算,他让刘某2当管理员,群里的人只能和群里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群内规则最早是刘某2发布的,她不知道从哪搜索编辑给他看,一起商量好后就让她发布了,有时他也在公告栏发布群规。群规一直有,微信红包多了会封群。后来闲聊、聊呗不怕红包多,方便赌博不封群,群里面就很少发布群规,玩家们都是老玩家推荐,知道群规,赌资结算方式都是在群里面发红包和二维码收款两种方式。进群的人都是为了方便参赌、联系牌友、结算赌资。进群必须向他和管理员申请,他同意后才能进去。群里人的只能和群里的赌博,因为他们规定的有指定的棋牌app,需要下载后,要么他们发送房间号供进入,要么进房间或亲友圈的牌友,需要他和管理员准许,以保证他们群里的人参赌,从而保证他们能够获利。他有两个微信号,一个微信昵称·苟先玍_1;另一个微信号昵称·苟先玍_3;之前还有些微信昵称·苟先玍_2、·苟先玍_4、·苟先玍_6、·苟先玍_7、·苟先玍_9,这些都是他用于组建微信群的,后来被微信官方封号就没有登录了。他的闲聊昵称·苟先玍_;他的聊呗昵称·苟先玍_;微信上可以看到他的交易信息及赌博信息。创建时间2018年5月17日,他发展的玩家充值后平台给他直接业绩返利80%,他发展的代理和代理再发展的玩家体系内业绩返利5%,他推荐的人再发展玩家渠道号推荐奖励2%(这个目前就刘某2一人)。他发展的下线都会由平台按照他设定的65%-75%统一进行返利,他主要在58微同城将玩家发展成代理的方式发展下线经销商,发展的人越多,他的收益就越多,他从2018年5月代理赌博平台至今,发展一级经销商39人,经销商127人,他本人名下发展的赌博玩家467人,他们这127个经销商发展的总玩家数2479人,这127个经销商和2479个赌博玩家都是属于他管理,旺旺科技运营平台给他返利共计169980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苟某某、汤某某4、杨**、孟某某7、杨某12与原审被告人刘某2、邢某某3、余某6、彭某某8、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苟某某13、朱某某14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他人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对上诉人苟某某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苟某某为牟利,利用网络建立微信、闲聊群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接受投注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渔利,在本案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苟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部分退赃、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及家庭情况特殊,一审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苟某某开设赌场属于情节严重,在一审庭审中苟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并加大了从轻处罚的幅度,量刑时已考虑其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汤某某4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自首情节,且系从犯,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一审判处罚金偏高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汤某某4在开设赌场中非法牟利8万余元,前述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均已经认定并对其减轻处罚,其无应当适用缓刑的情节,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汤某某4提出办案单位没收手机系上诉人妻子才购买的手机并非作案时手机,请求返还的意见,经查,一审阶段出示公安机关扣押的该部手机,苟文成当庭并无异议,该手机内有本案开设赌场的相关证据证明使用该手机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二审期间经联系其辩护人及家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系案发后购买,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中10000元金额是为了娱乐,用自己持有金额产生的赌资,应当从非法所得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一审判决依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账单及鉴定意见认定杨**渔利数额,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辩护意见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且其认罪认罚,一审已结合其犯罪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杨**及辩护人提出其属于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及家庭情况的意见,经查,杨**系孟某某7下线,但其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其前述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采纳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上诉人孟某某7及辩护人提出孟某某7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上诉人家庭情况特殊,目前不适宜长期羁押的意见,经查,一审已经认定并减轻处罚,采纳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上诉人杨某12及辩护人提出,杨某12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及家庭情况的意见,经查,前述情节一审已经认定,但上诉人杨某12较之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处于第四层级,系作用较小的从犯,一审量刑略重,可对其量刑予以调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被告人邢某某3系怀孕的妇女,原审被告人余某6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原审被告人彭某某8在一审审理期间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该三名原审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邢某某3应当适用缓刑,对余某6、彭某某8可以适用缓刑。上诉人杨某12的量刑偏重,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对苟某某、刘某2、汤某某4、杨**、孟某某7、李某某9、王某某10、陶某11、苟某某13、朱某某14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邢某某3、余某6、彭某某8、杨某12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一、被告人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邢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汤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余某6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孟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1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陶某1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12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苟某某1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1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二、对苟某某非法所得169,980.00元,刘某2非法所得169,274.20元,邢某某3非法所得101,512.60元,汤某某4非法所得83,306.10元,杨**非法所得51,562.4元,余某6非法所得48,229.60元,孟某某7非法所得45,561.60元,彭某某8非法所得42,075.16元,李某某9所得34,677.00元,王某某10非法所得18,269.70元,陶某11非法所得15,095.40元,杨某12非法所得14,149.20元,苟某某13非法所得12,712.02元,朱某某14非法所得9,348.1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十九部,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及对邢某某3、余某6、彭某某8、杨某12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邢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余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某1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上诉人杨某1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邢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汉中市汉台区。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原审被告人余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汉中市汉台区。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原审被告人彭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汉中市南郑区。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小朱

审判员  陈 婷

审判员  田 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钊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