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死刑的废除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27 05:33:27
摘要: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生命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称极刑。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世,才引出一场死刑存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法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而且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我们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具体如下:
1死刑与现代文明相违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当今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几千年来,很大程度上是在民众报应心理的满足和统治阶级利用它来遏制犯罪、稳固统治是在二者的谋合之下得以延续的”。现代文明的要义在于每个人的生命都很重要,社会不能为惩罚犯罪人而再损害一个生命,否则国家就扮演了公共杀人者的角色。死刑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在现在中国这个走向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里,废除死刑是无可非议的。2死刑与法理相悖
刑罚的功能,是国家在创制和运用刑罚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作用。国家创制和运用刑罚是为了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创制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罚的功能是惩罚、剥夺或限制犯罪能力;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者。预防犯罪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种。
在特殊预防中,作为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并以此来制止其再犯罪的死刑,并不是理想的效果。我们认为,对于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制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如果让罪犯成为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长期丧失自由的感觉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才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又最有意义的手段,而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使得罪犯没有悔过自新的机会,这与刑罚以预防教育为目的相悖。
在一般预防中,虽然对罪犯处以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讲起到了一种强烈的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但是,这种强烈威慑作用更多的是给人一种印象: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只有经常发生的印象形成习惯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作为在其他社会成员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长期刑罚难道不比短暂的死刑更被人经常想到吗?这种影响是更好的预防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