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死刑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27 05:35:29

   核心内容:死刑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一个执行的,有哪些特殊的情况出现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的呢?主要的原因是由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务120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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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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