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件

故意伤害罪刑带民案件委托苏义飞律师处理-瑶海法院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6-13 06:41:5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如有疑问,请致电1585518709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14年 3月18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9天,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9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日。

3、残疾赔偿金92456元=23114元/年×20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85元/年×(18-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150458.68元。

证 据 目 录

证据一、王x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原告人基本身份事项,2、原告人为非农业人口,3、原告人的基本家庭成员情况。

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王x的伤情、治疗以及后续仍需治疗情况,2、王x因伤导致误工、护理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三、医药费收据、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王x因伤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损失。

证据四、情况简介、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王x的职业,以及误工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五、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1、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2、王x因伤支出的护理费用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若干;

证明:王x因伤导致的部分交通费损失。

提交人:

2014-3-18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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