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李琦律师成功辩护诈骗罪同种漏罪获从轻处罚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6-03-19 03:22:52

苏义飞、李琦律师成功辩护诈骗罪同种漏罪获从轻处罚
2026年1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Z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因涉及服刑期间发现“被动漏罪”及同种罪行的数罪并罚问题,备受关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律师担任Z某的辩护人,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人Z某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其服刑期间,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发现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曾在合肥市包河区实施多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高达366万余元,涉嫌“漏罪”。2024年12月,Z某被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监狱解回合肥再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间,Z某通过编造抵押车辆垫资、解冻银行账户等虚假事由,并采取伪造车辆手续、冒充车主等手段,骗取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66万余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赌博、还债及日常消费。
辩护要点: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动漏罪”情节
庭审中,苏义飞、李琦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情节: Z某被解回合肥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 Z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动漏罪: 本案所涉犯罪事实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前就已实施、但在前罪判决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Z某在服刑期间被解回后主动配合调查,其“被动漏罪”的性质在量刑时应予以考量,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数罪并罚规则适用: 辩护人指出,本案属于《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情形。在数罪并罚时,应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合理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法院判决:采纳量刑建议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二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Z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Z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66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
律师解读:同种漏罪并罚中的“从轻”空间
本案辩护律师苏义飞、李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案件,尤其是同种罪行的漏罪,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准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充分挖掘从宽情节。本案中,被告人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能如实供述全部未被掌握的罪行,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法院在最终并罚时,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量刑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判决不仅是对Z某个人犯罪行为的惩处,也彰显了我国刑法对有漏罪者“有漏必查、有罪必究”的严肃态度,同时展示了司法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认罪悔罪者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人性化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