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五次委托苏义飞、李琦律师辩护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6-03-19 03:19:18

猥亵儿童五次委托苏义飞、李琦律师辩护 从五年以上降至三年十个月
2026年3月,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被告人Y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Y某因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S某,经某某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律师的精准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在面临法定刑期可能更高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情回顾:网恋引发的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时年24岁的程序员Y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S某相识,并于同年4月发展为同性恋情关系。Y某在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25年“五一”及“十一”期间,两次前往某某与被害人见面。
在某某市某某商业广场某某酒店房间、某某广场卫生间隔断内,Y某对被害人实施亲吻等猥亵行为。此外,两人还曾通过QQ视频进行裸聊自慰,以及被害人发送自慰视频供Y某观看各一次。在被害人家长发现并多次勒令双方断绝交往后,Y某仍不思悔改,于国庆假期再次实施猥亵行为。
争议焦点:多次猥亵如何量刑
案发后,Y某于202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认为其属于“多次猥亵”,依法应加重处罚,提出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方面临的法律压力显而易见。然而,苏义飞、李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通过细致阅卷,确立了多维度的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自首、谅解与认罪认罚
庭审中,辩护人苏义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核心辩护意见:
情节相对轻微的界定:辩护人指出,虽然指控涉及多次行为,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恋爱关系,部分猥亵行为由被害人主动发起,与暴力胁迫型猥亵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自首情节的认定:案发后,Y某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在指定地点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据此力主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在律师的协调下,Y某及其家属积极筹措款项,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赔偿,并成功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有效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
认罪认罚的适用:被告人始终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判处
某某区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苏义飞、李琦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Y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鉴于其具有视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2026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Y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专业解读:为何能从“五年以上”降至三年十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多次”属于加重情节,量刑起点在五年以上。本案最终判处三年十个月,低于公诉机关建议的起点刑,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实效。
“本案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自首认定和赔偿谅解的时机。” 苏义飞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针对此类敏感案件,既要尊重事实和法律,又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李琦律师也强调,通过细致的工作将抽象的法条转化为具体的从轻情节,是专业辩护的核心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