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11 05:58:02
我国刑法对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行为人,予以应当减刑的决定。而减刑后的刑期总数的计算原则上要分三种情形区别认定:一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是判处无期徒刑的;三是判处死缓的,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关于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情形。 一、应当减刑的犯罪行为人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后实际刑期的限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相关知识介绍: 1、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无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