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完善减刑等检察监督机制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27 05:39:35

  核心内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问题。越来越多人呼吁通过加强检察监督机制去规范这一制度的适用。以下就由法务120为你详细介绍。

  为了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刑法设立了减刑、假释等执行制度。但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适用中容易出现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问题。这一问题,已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完善监督机制已刻不容缓。

  一、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法治建设的需要


  刑罚执行环节滋生腐败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危害。有效惩治犯罪,既要保障公正审判,又要严格执行刑罚,没有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打击犯罪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就会严重受损,从而影响法治信仰的树立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虽须层层报批把关,但程序相对封闭运行,社会外部监督缺乏。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弥补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的不足。

  (二)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随着一些典型个案的披露,“大墙内”的司法腐败现象逐渐显露,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屡屡成为罪犯减轻或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原因既有法律层面、制度层面、规则层面的,也有法律实施环节特别是刑罚执行层面的,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

  (三)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

  刑罚执行是否公平,考核计分是否平等、均衡,是在押人员、服刑罪犯及其亲属关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和监管场所的安全。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是否严格、依法、公正、规范办理,对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加强依法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主要进行事后监督。然而,由于信息渠道有限,不能详细了解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全部表现,检察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现有规定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手段方式有限,程序模糊。刑罚执行监督不到位,造成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效果得不到实现,导致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也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