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王建杰收受贿赂伪造法律文书私放罪犯案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27 05:39:25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59岁,陕西省周至县人,原系周至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助理审判员。1993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某,男,53岁,陕西省周至县人,农民。1993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58岁,陕西省周至县人,原系周至县四屯乡信用社干部。1993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1991 年10月5日,罪犯樊虎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3月22日,被告人樊某以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量刑偏重为理由,代其子樊虎向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由被告人王某承办。经合议庭研究,该院于同年5月1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并向樊某送达了维持原判的通知。嗣后,樊某为了达到给其子减刑的目的,又托其干亲被告人孙某从中牵线说情,并言明愿意出钱疏通关系。孙某受樊某之托,于 1993年8月下旬某日,和樊某一起携带烟酒等礼品到王某家,樊某拿出人民币2000元,由孙某塞进王某的衣袋。以后樊某又送给王某 7000块砖(价值人民币400元)。9月8日,王某私自伪造了“周法刑申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一份,对罪犯樊虎向减刑三年又六个月。该裁定书在周至县长城微机打印服务部打印后,王某乘机偷盖了周至县人民法院的公章。当日,樊某又通过孙某送给王某人民币1000元,出租车费500元。9月9日,被告人王某只身前往陕西省第一劳改支队六大队,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樊虎向宣布了伪造的减刑裁定书。在返回途中,王某意识到,基层法院无权对判处有期徒刑的劳改罪犯作减刑裁定。唯恐事情败露,王又伪造了一份“刑事再审判决书”,将原审判处樊虎向有期徒刑六年,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9月12日,王某再次到省第一劳改支队进行宣判,因劳改单位及时发现问题,使王私放罪犯樊虎向的目的未能得逞。案发后,追回王某所获的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050 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为贪图私利接受他人贿赂4050元,利用其职务之便,伪造减刑裁定书和“刑事再审判决书”,妄图私放罪犯,由于劳改单位及时发现而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私放罪犯罪(未遂)和受贿罪。被告人樊某为达到给其子减刑的目的,通过被告人孙某牵线搭桥,先后向王某行贿现金及财物价值4050元,樊某、孙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王某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4年3月31日判决如下:

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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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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