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刍议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预防及对策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27 05:39:21

为了确保监管场所正确执行刑罚,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促进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正确实施。本文就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如何预防和避免,略陈浅见。

  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县级监管场所对罪犯“减、保”的处理环节上,只有对“减刑、保外就医”的罪犯材料进行呈报。自“严打”整治斗争以来,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为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对在监管场所确实一贯改造较好的罪犯“减刑”的通知,对“减刑”的材料必须有监管大队呈报。于是,有的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监管大队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刑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刑、保外就医”材料,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

  2、监管大队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每隔一段时间讯问其所需物品进行登记,通知家人送来,经检查允许后,方可入内,但有时个别监管干警检查不认真,带进其他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监管干警明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代押)且罪恶严重,吃别人的宴请或收受了别人的贿赂,竟敢网开一面,违法带进食品,明知其食品数量代表一定的意义,还是铤而走险,企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给案件的侦破制造障碍。

  3、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对于出所、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认为被释放人员就是与案件不重要、或是基本没事了,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出所、释放人员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就信中内容相当露骨,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是想,特别是经济、重大案犯,一旦串供,给案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不知不觉充当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给社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不知不觉走向犯罪。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羁押后,很想与家人相见,以便了解自己的情况如何,会受到什么处罚,日思夜虑,这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映。“监规”严格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可是,“监规”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相见,这是非常正确的,谁违背、谁与法律抗衡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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