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减刑案的司法解释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27 05:38:54
审理实务中对减刑案件的确定要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下面由法务120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二)视为“立功表现”的情形: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三)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