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全文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6-08 06:40:31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其中明确了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下面由法务120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二)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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