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6-08 06:40:21

  当前,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成为包括侦查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并重的价值取向。我国刑诉法严格规范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完善了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等各方面诉讼权利,构建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程序等一系列新制度,这不仅打破了传统侦查过程的封闭性,加大了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和确保言词证据稳定性的难度,而且容易引发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进而影响对证据资格的评价、制约证据体系的证明力。

  但是,挑战往往伴随机遇。一方面,刑诉法在规制侦查权运行的同时,亦通过增设技术侦查等手段拓展和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体系;另一方面,在提升反腐败法治化进程中,反腐机制不断健全,特别是职务犯罪发案规律因经济社会进入网络信息时代而呈现新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以信息为主导的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取代以口供为主导的职务犯罪静态侦查模式,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

  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基本内涵

  模式,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确定思维方式。在此,可以从思维方式、概念体系等层面探析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基本内涵。

  思维方式。以信息为主导的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思维方式,突出表现为推进侦查时空的“动态性”、收集案件证据的“动态性”、侦查方式方法的“动态性”等。

  在推进侦查的时空上,致力于物理空间(自然空间)和网络空间(虚拟空间)并进,强化对网络空间的关注。人类正在经历信息革命,信息技术从电子元件——集成电路——计算机——互联网——云计算到物联网,发展迅速。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生活使得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互联网+”行动必将促使这一空间越来越活跃。职务犯罪在此背景下呈现的最具标志性特点,就是其行为必然在网络空间留下海量数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让权力在网上晒出清单、阳光运行,运用数字技术编织制约权力的笼子,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关注网络空间就是顺应这一变化,以动态网络空间为路径、以电子信息为引擎,借助物联网、云计算,强化网络侦查,通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大数据分析引领和推进侦查,提升对职务犯罪案件查证取证的水平和质效。

  在收集案件证据上,致力于原生证据和再生证据并取,强化对再生证据的重视。刑事案件的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实施的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行为所留下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往往实施于刑事侦查过程之中,推进侦查的过程往往也是产生再生证据的动态过程。重视再生证据就是深刻认识和充分发挥再生证据的特别价值。职务犯罪嫌疑人既有反侦查的本能,又有实施反侦查的各种条件,关注其反侦查活动,既能获取引领侦查深入的信息,又能拓展认定案件的证据面,丰富证据链条,完善证据结构,优化证据体系,还能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各环节的细节上严密案件认定的逻辑体系。

  在侦查方式方法上,致力于侦查措施和侦查谋略的综合实施,强化对技术侦查、侦查谋略的运用。相对于普通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更具机动性。基于腐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就使用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监控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以及允许法庭采信运用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刑诉法也明确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可以使用技侦手段,我们应当依法强化对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侦查谋略的有效运用,对于调动侦查对象、激活侦查措施、释放取证功能作用重大。强化侦查谋略的运用就是将谋略贯穿于各类侦查措施实施的全过程。发现和收集证据是实施侦查措施的基本价值所在,侦查方式方法的动态性,就是尽可能地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加大技术侦查手段和侦查谋略运用,借助犯罪嫌疑人及其关联人的动态行踪,使得侦查工作在动态运行中获取更多的证据。

  概念体系。在以信息为主导的动态侦查模式中,对于信息、线索和初查、讯问、证据结构等一系列基础性概念,围绕侦查的“动态性”被赋予其新的内涵。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信息”,既指传播的一切内容,又指事物联系的媒介,从来源上,可分为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和侦查主体策划传输的信息;从功能上,可分为仅仅用于引领侦查方向的信息和还可以转换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的信息等。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不仅是指通常意义下的举报、控告、报案、自首、有关单位移送和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而且应当泛指所有一切公共权力非正常运行的信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就是围绕与嫌疑人有关的公共权力是否存在非正常运行,围绕决定立案以后如何展开侦查的思路,收集、分析、判断有关信息。应关注嫌疑人的身份、财产及报告的重大事项、权力运行、亲友关系圈等信息资料,更应重视与嫌疑人有关的手机通话、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网络交易、居住和工作及其他有关场所的监控视频等动态性信息的及时收集处理。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讯问”,不仅是侦查人员为揭露犯罪事实而与犯罪嫌疑人展开的问答式谈话,而且应当包括自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刻起,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信息交流与碰撞,包括口头语言、肢体语言的交流以及由场所、氛围等各类环境信息传输所形成的智慧较量和心灵冲击。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证据结构”,相对于静态侦查模式下的僵化性,不仅是指由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据链条,而且还应包括有关信息技术、科学鉴定对客观证据的支撑以及事物和事理的内在逻辑,运用科学的技术鉴定、严谨的逻辑推演,使得证据体系链条之间由静态侦查模式下的静态配合转向动态侦查模式下的动态配合,用不断动态变化的信息证明需要待证的事实,防止言词证据的变化或者解决因言词证据的动态变化对证据体系带来的冲击,也就是说,由案件证据、科学技术和逻辑知识构成难以推翻的证据结构。

  综上,以信息为主导的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就是一种从职务犯罪案件规律及其侦查规律出发,在不断地收集、传输、处理各种信息过程中推进侦查的方法论,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经得起庭审检验的证据。

  构建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路径

  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型,应当从理念、技能、机制三方面着手。

  树立动态侦查理念。如同经济发展转型模式一样,以信息为主导的动态侦查模式取代以口供为主导的静态侦查模式,必须始于理念的创新。在顶层决策层面,要将注意力转向致力于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对技术侦查、侦查谋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依法有效运用的研究,建立动态侦查的建设、运用、管理标准规范,将信息技术自觉运用于侦查工作,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职务犯罪所呈现的新特点。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下决心摆脱对口供及其他言词证据的依赖,把侦查的重心转移到对证据面的有效拓展和及时依法收集上来。

  提升动态侦查技能。应当致力于三个层面的深度融合:其一,职务犯罪侦查与互联网、物联网的深度融合,加强侦查工作的移动化、可视化和数据化。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发现、捕捉引领和推进侦查的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实现信息获取网络化、工作方式科技化。其二,客观证据与科学技术鉴定的深度融合,加强侦查工作的专业化、科技化。对从物理空间(自然空间)提取的物证书证及其他痕迹和从互联网、物联网及其他渠道提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研判、分析,运用科学技术指引侦查工作,解析侦查疑问,审查判断证据,锁定案件事实。其三,侦查措施与侦查谋略,刑事政策与程序机制,案件证据和事物逻辑的深度融合,加强侦查工作的职能化、智慧化、法治化。实施各类侦查措施,就是在关联、比对和碰撞分析方面融入侦查谋略,实现侦查措施效果的最大化;注意发挥刑事政策和程序适用对推进侦查的影响力;对案件证据特别是其中的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注意加强逻辑知识的运用。

  健全动态侦查机制。一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工商、海关、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管理监督部门,银行、证券、保险、房产等部门,以及电信、交通、旅游、宾馆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平台都关联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与这些平台资源的对接、共建、共享机制,全面打造信息采集查询系统,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为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创造基础。二是以信息为支撑的决策指挥机制。构建数字化动态管理平台,完善检察侦查指挥系统平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检察专网,建立移动办案体系,打造立体侦查模式,提高在决策指挥层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精准侦查能力。要把检察技术中心作为推动侦查模式转型的智库来建设,为职务犯罪侦查决策指挥提供高效的智力支持。三是专门人才的培养激励机制。在实现以信息化为主导的动态侦查模式转型中,既要积极引进和重视培养信息技术人才、专门领域的鉴定人才,完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结构,又要全面加强对现有侦查人员在信息技术、侦查谋略和逻辑知识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强化动态侦查理念,优化其知识结构,以适应侦查模式的转型。要聚焦侦查战斗力标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增强侦查人员深入探索和努力实现侦查模式转型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重大理论研究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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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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