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税务系统成腐败高发领域 感情投资型权钱交易升温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6-08 06:38:15

  不仅行贿人懂得“先前投资,日后享福”的道理,同样受贿人也利用职务便利“投资”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富商,将其作为“潜力股”,并非立足于“办事成功,立刻拿钱”的结果。贿赂犯罪的形式由原来的“短平快”权钱交易方式逐渐变成了隐蔽的“感情投资型”方式。

  □反腐记录

  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原主任刁某因受贿1164万元而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的消息一经媒体发布,立即引发社会关注。

  “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和目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发案频率提高、涉案金额增大有关,这种趋势需要引起重视。”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

  据了解,近4年来,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办了国税、地税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10人,案件都发生于税款征收和稽查一线。

  税务系统成腐败高发领域之一

  “税务系统已经成为行贿、受贿的高发领域。”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披露了该院承办的两起典型税务系统腐败案件。

  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某税务所是税收管理基层单位,具有对下属管户开发项目竣工清算的审查权限、相关涉税申请的初级审批权和建议权限。高某是该所负责公司涉税业务的税收专管员。

  北京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某所在的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该企业税征管理工作。

  2002年12月,上述建设公司向北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交了公司大厦项目核销坏账的申请。在对申请进行受理后,高某发现建设公司申报的坏账损失高达2.2亿元,并且由于所有坏账均发生在境外而难以核查,于是向所长杨某作了汇报。

  2004年年初,经汇报,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处决定:对于公司的坏账申请向境外某国核实其真实性。坏账损失暂不批准,等待结果再答复企业。

  2004年3月,建设公司财务总监费某找到杨某,商定给予该所相关人员一笔钱,以在坏账损失审批问题上得到支持,杨某让其找高某具体联系。最终,杨某和高某两人商定要求该公司给予二人50万元人民币。费某要求高某提供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和发票,以便公司账目处理。费某扣除税金5万元人民币以后,将45万元人民币交给了高某。高某将45万元中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费某,12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的账户,28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杨某。

  收受贿赂款的当月,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高某伙同杨某审查批准了建设公司延长竣工清算期限的申请,并上报到上级,使该申请得以批准,从而使建设公司坏账损失符合规定的时限和程序。

  2006年9月,北京市国税局从境外某国政府得到回复,称该公司向税务机关报请列支的坏账损失在该国并未发生。在此期间,高某伙同杨某擅自将该内容告知费某,并商量建议上级领导就公司新补充资料再次与该国政府联系,以达到帮助公司证明坏账损失确实存在的目的。

  最终,经西城区检察院公诉,杨某、高某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作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副局长的朱某,其腐败手段更加隐蔽。

  2000年,朱某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控制人王某之托,为其公司违规免除了应缴纳的滞纳金229万余元。2004年3月,朱某以其妹妹借款为名,向王某设立的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2004年12月,朱某与王某商议,由朱某妹妹设立的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税务代理咨询合同,虚构100万元咨询费冲抵了朱某妹妹借款,从而达到收受100万元贿赂款的目的。最终朱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短平快”变为“感情投资”

  “税务系统的领导岗位以及税款征收、稽查一线是职务犯罪高发区,容易出现窝案、串案。”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指出。

  税务系统人员为何屡屡成为企业“追捧”的对象?对于其中原因,检察官总结说:

  第一,部分纳税企业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把一线税务工作人员作为进行权力寻租的主要对象;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往往成为纳税企业向税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的“帮凶”,助长了这种风气。涉税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造成了整个税务行业圈子小,很多事务所都是由曾经的税务人员辞职后开办,他们与税务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纳税企业也看中了这种联系,通过这些事务所与税务人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为企业今后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结“铺路”;

  第三,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审批流程为:“承办组—主管副所长—所长”,承办组由两个税收专管员组成,一个为主一个为辅,但实践中由于业务繁重,往往是两个专管员对不同的涉税业务各有分工,以提升工作效率。在审批中本应形成的制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所长、副所长进行审批以听取承办人汇报为主,主要为形式审查和政策把关。这种缺少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模式给专管员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性。如果专管员和所长相互勾结起来,企业的涉税申请往往能顺利得到批准,而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很容易形成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

  此外,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坦言,新形态的涉税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具有利用商业潜规则作案的特点。

  “如让纳税人重做账簿,销毁罪证,使人难以发觉;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不留犯罪痕迹;征税工作中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西城检察院检察官进一步解释说,由于具体犯罪细节除犯罪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权钱交易的犯罪形态越来越隐蔽。

  “如上面提到的朱某受贿案就属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不仅仅行贿人懂得‘先前投资,日后享福’的道理,同样受贿人也利用职务便利‘投资’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富商,将其作为‘潜力股’,并非立足于‘办事成功,立刻拿钱’的结果。贿赂犯罪的形式由原来的‘短平快’权钱交易方式逐渐变成了隐蔽的‘感情投资型’方式。”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

  ■沉思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完备之处,给涉税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法律对税务机关执法权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由于税务机关本身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有些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对一些理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移送,而代之以行政处罚,或者故意将涉案金额缩小,使其不能达到司法机关的有关立案标准,从而使偷、逃税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自己也可以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

  另外,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在某些专业领域,例如税务领域发生的行受贿犯罪,由于行业专业性较强,给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据介绍,由于税务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庞杂,对于某些涉税问题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之处,给税收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另外,税务系统出现的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业务经验丰富,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而这些“专业性”带给了检察机关诸多烦恼:

  第一,涉税案件的专业性导致对涉税案件的实体审查欠缺,如何界定犯罪主体是否通过权钱交易等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存在困难。第二,如何寻找合格、中立的专家证人对涉税问题进行评定也是一项难题。第三,税务稽查报告等业务文书的专业性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查办涉税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寻找到业务过硬的专业人士对嫌疑人经办的业务进行重新评估,成为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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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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