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27 05:53:38

  核心内容:贪污罪的主体是怎样认定的呢?又何谓国家工作人员呢?这些主体之中,需要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与及要件成分呢?下面由法务120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

  ①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

  ②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虽然法律对此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几类贪污罪主体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