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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被制作姓名百科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12-07 12:41:20

网友:百度名人百科未经我的许可制作了我的姓名百科,我想修改还改不了,这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苏义飞律师: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百度百科上面基本上是名人和明星,属于权利人自愿公开、甚至主动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目前不宜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百度人名百科是信息发布,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017年)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执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讲到“对于权利人自愿公开、甚至主动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后出售、提供的行为,目前不宜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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