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的经验和技巧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06-13 06:08:24
很高兴跟大家认识,也很高兴能有机会跟大家在这里交流一些办案的经验和技巧,就是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刚才汤主任介绍说什么很著名,这个也谈不上。因为汤老是我们的老前辈,要说重量级可以称为重量级,因为我体重比较大。就是跟大家一起交流,很高兴。有一点出入,我看这个报告上写的题目是庭审质证。当时我和助理写两篇文章,可能发过来两篇,就把这篇放在这里了。实际上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关于对被告人的发问,在法庭上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我今天跟大家讲的题目是论庭审当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为什么对这个人发问?发问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技巧?这是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为什么对被告人要发问?这个跟我们中国庭审模式,跟审判方式是有关系的。如果你在英美国家它不存在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因为被告人有沉默权,他可以一句话不说,由他的律师跟公诉人辨,他在那里坐山观虎斗的,一般我们看外国电影、香港电影,被告人穿的是西装革履,而且他也不像我们的被告人要经过关押,往往已经关了一两年了,被告人已经身心俱疲,但是外国的被告人是可以保释的,除非及个别的暴力犯罪,一般的都可以保释,所以平时都在社会上,由律师跟公诉人对抗。所以说他可以由沉默权,他可以一句话不说。这个跟我们是不一样的。在那种制度下,不存在对被告人的发问。
我们中国的庭审模式,就存在一个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而且对被告人的发问,或者叫讯问,检察官的讯问,还是我们庭审的一个焦点问题,一个中心问题。被告人是我们庭审的一个中心。这跟我们重口供,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有关系的。我们的被告人,都是孤零零的坐在法庭的正中央,比如说这是审判席,这边是公诉方,这边是辩护方,我们被告人和辩护人不坐在一起,外国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是坐在一起的,这样他们有话可以商量,而我们不是,我们被告人孤零零的坐在正前方,有时候还用一个小笼子锁起来。这种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方式,或者说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坐在那里非常孤单,非常无助,有什么话跟律师交流,又无法交流。有的时候如果律师在开庭之前,没有来得及会见,那么等于在开庭之前,等于说跟被告人无法交流,在法庭上被告人有时候觉得很无助,该怎么回答都觉得茫然失措。这跟我们这种庭审方式是有关系的。正常的庭审方式,是正三角形,控辨审,法官在上面,然后两边是控辩双方。而中国,我们的法庭布局是倒三角,被告在中心,公诉方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可以讯问被告人,然后法官还可以再讯问被告身,所以被告人成了法庭审判的主角,大家都向他问话,这说明我们重口供,而且有罪推定。
所以在中国这种模式下,才存在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当然我们这个模式有待于改进。但是目前短时间还改变不了,我们说被告人赋予他沉默权,嫌疑人赋予他沉默权,这个短期内实现不了,尤其是公安部门,或者是检察官反对的意见很大。为什么?他说如果被告人有沉默权,那么很大一部分案子就破不了,为什么?因为我们的科技水平低啊等等,我们现在破案主要靠口供,拿着口供以后再去找其他的证据线索,所以说我们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盛行,这个跟这种证据制度,跟庭审方式都是有关系的。尽管目前短时间对被告人的发问还改变不了,我们的庭审模式一时半会也改变不了,那么我们在目前的情况下,怎么样在既有的制度环境内,尽最大努力来帮助被告人充分辩护,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争取他的权益最大化。所以我就讲讲怎么样对证人发问这个环节。
大家都是搞法律的,我们的庭审一般来讲,分五个阶段,首先宣布开庭,宣布开庭的时候,法官要核对一下被告人的身份,然后给你交代一下权利,你有上诉权,你有辩护权等等。然后就开始法庭调查,还有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最后是评议和宣判。法庭调查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虽然很枯燥,外行人看着不热闹,外行人都想看辩论,看律师的风采,看检察官的口才啊,但是对于内行人来讲,法庭调查很重要的,它是一个基础问题他要解决事实有没有?存在不存在,证据足不足?够不够?有没有达到正规标准?控方是否具备举证责任?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完了,那么法官一般简要问一下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什么意见,你认罪不认罪?你认可不认可啊?允许被告人简要的回答几点,及时被告人说我有异议,他也会让你简要地说,你的异议在哪里?他不会让你展开说的。这个阶段完了以后,也是由公诉人先讯问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认罪,那就好办了,就让你讲一下事实经过,怎么杀的人,时间、地点、手段、工具、后果,有没有自首等等。如果不认罪,讯问的难度就大一些。不管认罪不认罪,公诉人首先要问被告人,从头到尾问,公诉人而且问的很详细,很全面。在这个情况下,公诉人先问好以后,再由第二个人问被告人。那么在这种模式下,律师怎么发问,为什么要发问?首先我认为第一点,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一个独立阶段,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有它的功能和地位。为什么?可以说在法庭上,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律师是没有机会说话的,有的起诉书很长,有一些黑社会案件,五六十个被告,光念书五起诉书要念一上午,有时候你一上午就白坐了。那么真正轮到你说话了,就是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这是你第一次亮相。我们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通过律师几句简单的问话,那么大家就知道律师的水平了如何了,能力如何了,不是熟悉庭审程序,对案情的把握等等。这是律师的第一次亮相,所以大家要重视这一点。所以我们认为,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是法庭调查当中的一个程序,它有他独特的功能。
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是由律师主导一个程序,公诉方肯定是围绕他的指控,围绕他的起诉发问的,他问的问题都是围绕你构成犯罪,然后你犯罪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他围绕这个来的,他对你也问,但是他问的东西是围绕着指控,既然把你起诉到法庭,他就认为你构成犯罪的,否则的话就必要到法庭了。首先从定性来讲,他认为你构成了犯罪,所以公诉人代表国家把被告人送上法庭。所以他问的时候,是有侧重点的,是有倾向性的。他问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把犯罪事实和情节,展示在法庭面前,展示在旁听观众面前。那么我们律师肯定不是这个思路,律师问的目的,是说对你有利的,无罪,或者是罪轻的一些情节展现在法官和旁听观众面前,这个是由律师来主导的一个程序。公诉人怎么问,你管不了他,但是作为律师来讲,你怎么问,那是由自己掌握的。我实现可以设计一下问什么问题,不问什么问题。这是律师主导的程序,当然对被告人相对来说是有利的程序。
第三点,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也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那么我通过设计一些问题,我来问你,对把你有利一些辩解理由啊,一些经过讲出来,尤其是在无罪辩护当中,为什么要做无罪辩护?被告人为什么不认罪?我有我的理由,我有我的冤屈,所以我要讲出来。所以说,发问是给被告人一个机会,让他向法庭全面展示案件事实,并不像起诉书写的那样,被告人罪大恶极,或者是构成了犯罪,不是那样的,我有我的辩解理由,我有的申诉理由,这也是给被告人一个机会。
在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之前,由于是公诉人先宣读了起诉书,而且又是公诉人先向被告人发问的,所以给大家留下的印象,这个被告人肯定构成了犯罪,杀人的时间、地点、手段都很清楚,受贿的时间经过、票据金额也都很清楚了。所以给大家留下的印象就是有罪的可能大一些,犯重的可能更大一些,但是现在轮到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了,那么就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全面展示案件事实,无罪的做无罪的辩护,有罪做罪轻辩护,这个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机会。
为什么要发问呢?它有什么作用?有以下几个功能:一个是有利于查清无罪和罪轻的案件事实。所有的案件到法院以后,你作为辩护人出庭,你无非就是两种辩护,一个是无罪辩护,一个罪轻辩护。所以说发问给你提供一个机会,有利于法庭查明无罪和罪轻的事实,无罪就是这个事根本构不成犯罪,这个事根本不是我干的,根本没有这个事。再一点,比如说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我是收钱了,但是我并没有构成受贿罪,原因就是我没有为他谋取利益,我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我们是友情馈赠,这就是它的第一个功能。有利于查清无罪和罪轻的一些案件事实。
因为在开庭以前,被告人在上法庭之前,往往经历了漫长的侦查、起诉阶段,他以前所接触的这些办案人员,对他大部分都是抱有敌意的,见面以后都是训斥他,更严重的,更极端的,搞刑讯逼供的,骗供诱供的都有,这种情况在实际当中屡见不鲜,他没有机会说话,他有的时候要辩解,辩解了人家也不给你递,或者说留着到法院上去说。往往在侦查阶段,在公安局阶段,被告人提出辩解,你到检察院去说吧,检察院给你机会。到检察院起诉阶段,检察院不给你机会,说你到法庭上去吧,所以实际上他没有机会来阐述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你即使说了,人家也没有给你记录。所以说在开庭之前,他接触的都是指控他的人,都是追究他责任的人,所以说他不可能把有利的东西展示出来,或者被记录下来,那么只有到了法庭上了,控辨审三方都在场,然后有旁听观众,然后有媒体监督,有实况纪录,只有在这个情况下,你才有机会展示。所以第一个功能有利于查清和无罪和罪轻的案件事实。
第二点,有利于律师的举证、质证和辩护。我们在法庭调查当中,首先是公诉人讯问,然后辩护人讯问,辩护人讯问完以后,法官还可以讯问。讯问完以后,就是举证质证了,公诉方先举证,公诉方举完证,然后辨方再举证,然后质证。公诉方出示一份证据,首先接受被告人的质疑和辩护人的质疑,相反也是一样的,如果辩护人提供一份证据,同样要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也同时要征求公诉人的意见,所以说第二个功能就是发问对举证、质证,对辩护有铺垫作用,它打下基础。假如你要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那么你经过这个发问,有一些你做了必要的铺垫,你向他提出一些问题,他也做了一些无罪的辩解,做了一些回答,这样给法官和旁听观众一个印象,给旁听观众也有一个印象,他要做无罪辩护,可能辩护人手里对有一些有利于的证据,不然的话,你到法庭突然出这么一个证据,事先也没有任何渲染,那么就觉得很突然,大家都觉得不好接受,不可理解。所以说发问对以后的程序是一个必要的铺垫。
因为在案件当中,肯定有很多证据,每一个案件都有很多证据,这些证据无非分成两种,一个是跟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的,一个是不一致的。就是跟供述和辩解,或者基本差不多,这样就能印证指控方的指控。要么就是跟供述和辩解不一样,那么这样的话,控诉方的指控就不能成立。要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跟口供是吻合的,要么就是不吻合的。作为辩护人,你要做无罪辩护或者是做罪轻辩护,你在法庭上要问被告人一些问题,问你以后的无罪辩护也罢,罪轻辩护也罢,打下一个基础。比如说证明被告人自首,你就问他,你在什么情况下报的案,是主动来的,还是被公安局强制抓来的?投案以后,你是主动交代的?还是被迫的?还是被别人打过了?这都为以后打下一个基础。有利于律师的举证、质证和以后的辩护。
另外在法庭调查当中,有的时候辩护人自己还会出示一些证据,那么在我出示证据之前,我先问一下被告人,让被告人也做一下铺垫,这样等当辩护人出示证据的时候,大家觉得顺理成章,衔接的很自然。当然在实际当中,辩护人这一方证据很少,尤其是调查取证很困难,很危险,很多律师被抓,被判刑,都是因为调查取证。尤其是在强奸案件中,什么受害人当中,证人原来给公诉做过证,现在辩护人一找他,他就翻供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很危险了。作为辩护人来讲,我们的证据往往很少,但是并不等于没有。另外我们的证据有时候可以从控诉方得到,从一些案件材料当中挑出来对我们一些有利的证据。我们自己取证能力很有限。但是我们可以从控诉方的案件材料挑出一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来利用,这个为以后案件的辩护做准备。这是第二个功能。
这是第一个问题,我要讲的就是律师的发问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有它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我们不可小瞧它。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律师的发问,也是展示律师水平的一个平台。这是律师第一次发言,那么你这个律师水平如何,通过你这几个问题,包括法官,包括家属,甚至包括公诉人也都心里有了大概的衡量了。如果说你问的问题,罗里罗嗦,都是问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没有问到,那么你这个律师水平不行,不该问的问题问了很多,结果被法官屡次制止,这就没有什么意思了。所以说发问很重要。
第二个问题,怎么发问?如何发问?第一点在开庭之前,你需要做哪些工作?要做充分的准备,开庭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开庭在中国往往很短,比如说黑社会案件,五六十个被告,甚至90多个被告,开了十几天就开完了,如果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在国外这么多被告人的情况下,往往要开好几年才能结束,就是因为每一个证人要出庭作证的,每一个证人都要接受控辨双方的调查讯问,讯问质证,所以速度非常慢。而我们中国证人基本不出庭,就宣读笔录,还叫宣读证言节录,只是摘要的宣读几段,所以我们庭审非常快,即使五六十个被告人,开庭也就十几天。像今天7月份辽宁(宋程飞 音)的黑社会案件,被告人,79个被告人,开庭开了16天。还有(任志伟 音)的案件,45个被告人,开了15天,咱们觉得这个已经很长了,但是也相当了。前几天在北京开的艺林集团的案件,28个被告人,开庭开了5天。真正大量的工作还是在庭前做。我们经常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其实真正在法庭上发问时间很短,允许你问的问题,或者你所能问的问题也很少,那么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怎么样做准备?首先你要认真阅卷。我们现在还叫卷宗移送,虽然不是全部移送,但是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是照片,而不是全部移送,但是根据新的《律师法》,那么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到了审判阶段可以看到全部的所有案件材料,这个全部案件材料和所有案件材料有什么区别?如果有区别,我们先不关它,在这种情况下,阅卷按照要求,应该阅的比较全了,基本上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基本上都能看到。既然这样,我们自己没有取证能力,取证很难,取证有危险,那么我们只能认真阅卷了。当然有的案件卷子很多,一般杀人抢劫比较简单,一两本案卷。有的经济犯罪,诈骗等等有几十本,上百本案件。是不是这么案卷都阅呢?有一些案卷没有多少意义,都是一些帐册,银行的走帐记录。比如说艺林那个案件,光合同加起来就有1000多册了,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卷子都要看。真正重要的是证人证言,被告人公诉啊,这些东西重要。一些走帐的东西,都是客观的东西。像那些合同都一样的,只不过帐上的姓名不一样,这些东西不一定作为重要的。所以要认真阅卷。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自己很少有证据材料,没有这个能力,那么要多看,研究透了控方的证据材料,这个首先要做好。另外你阅卷,也有利于律师准确判断被告人公诉和辩解的真实性,侦查阶段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被告人是认罪的,在中国这种侦查模式下,被告人没有沉默权,没有律师在场,没有监控录像,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是认罪的,不认罪的很少见。为什么?就是这种侦查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造成的。有的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了,有的到法庭阶段翻供了,到底哪个是真的?假的?侦查阶段说收了40万,审判阶段说没有收,到了法庭也说没有收,到底有没有收?不知道。到底有没有杀人?不知道。这个情况下你怎么办?你可以看案件材料,其他证人怎么说,其他证据怎么说,这时候有助于判断供述人辩解的真伪,如果你光凭他自己说,难以判断真假,可以看看其他的证据怎么说的。所以你认真阅卷有利于判断他供述的真伪。
再一个你认真阅卷,也有助于发问重点的突出,尤其对于一些重要的证据,关键的证据,你要仔细推敲,这样你发问的时候,能够逻辑清晰,重点突出,不至于说该问的没有问到,跟案件至关重要的没有问到,净问一些罗利罗嗦的,对案情没有影响的东西,这都有赖于你的认真阅卷。
第二点,庭审前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因为侦查阶段,你会见难,即使让你会见了,也有侦查人员在场,被监听,被旁听,你不敢什么说什么。审判阶段受的限制少一些,到了法庭,你跟被告人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了,当然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要求。像我们以前在辽宁办的二社会案件,还有我们在黑龙江办的案件,都不是单独会见的,每次会见专案组人都要在场,而且做记录,而且要你签字确认,当然这是个别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在审判阶段就可以单独会见了,单独谈话了。所以要跟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你首先跟他解释发问是个什么程序,什么时候用,要跟他解释清楚这是怎么回事。
第二点,你要就平时庭审当中问他的问题,我想怎么问你进行沟通,就是排练。就像春晚每年要彩排,奥运会的开幕式要进行才片,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排练,就是到法庭上我怎么问你,然后你怎么回答,你要做到心中有数。要不到法庭上突然问你一个问题,被告人自己蒙了,不知道怎么回答了,或者回答出来以后,对你这个案子不利了,那么就失利了。所以为了避免这一点,事先要进行沟通。
以前我办过一个案件,是在天津的,指控他受贿,在开庭之前,我和律师就去看守所会见他,然后那个律师说咱们现在演练一下,我问你这个问题你怎么回答,你我问你那个问题你怎么回答。
再有一点律师应该把发问的思路和重点跟被告人沟通,我为什么这么问?为什么从这个切入点来问?这个要沟通。然后重点主要问什么,当然这主要针对无罪辩护的案件,罪轻的就简单多了。再有一个,律师应该全面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有什么异议。如果被告人自己认识了,这个杀人的事确实是我杀的,时间、地点都没有错,那么你也没有必要下工夫了,你做罪轻辩护就完了,判个死缓就完了,如果说他这个事不是我干的,或者受贿这个事我根本就没有收,或者是收了,但是我没有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你要下工夫了。
第三个要做的准备,要制定一个书面提纲,草拟一个书面提纲,我们经常说再好记忆力也不如一个烂笔头,还是要事先做好准备。我有切身体会,如果事先拟好发问提纲,开庭的时候我心里有了准备,我就不慌了,公诉人问到了,我就不问了,公诉人如果没有问的,我就可以问。如果你自己什么都没有,这时候心里有点没底了,只能是随机应变了。尤其对于案情复杂的,那么你心里更没底了,所以我建议大家事先做一个发问提纲,你想想这个案件涉及到哪些问题,然后公诉人会问到哪些问题。或者说公诉人从这个角度来问的,我从哪个角度来问?这个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你这个发问提纲,你发问的整体思路应该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我为什么这么问?这个跟我以后的辩护观点、辩护思路是一致的。这个发问的思路与我辩护的重点也是一致的。这个在开庭之前,在庭下做准备工作,做功课。
那么开庭以后,怎么发问?发问的时候注意什么?我想提出这么几个观点跟大家一起借鉴,一起学习。或者叫发问的技巧。第一个就是你发问的方式和语气,要与辩护者相适应。就是说律师你要注意,你是辩护人,你是他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当然你不能把他当做一家人,当做亲戚这也不对,但是毕竟我讲过了,在漫长诉讼阶段当中,他前面接触的都是法官、检查机关,他们对被告人都是有敌意的,对被告人的辩解不重视,甚至是冷嘲热讽。所以说公诉人发问的时候,语气是严厉的,严肃的,有的时候甚至是训斥。但是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时候,你要跟你的职责定位相一致,你是他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所以说你发问的语气要缓和,要有亲和力。要亲切,你不能再训斥他了,他一路走过来,都是被人家训斥过来的,作为律师来讲,你不能再训他了,所以要缓和,要亲切。让被告人感觉到还有人愿意帮着他辩护,还有人愿意听取他的回答陈述。
另外你直接叫被告人名字就行了,不一定加上被告人张三这几个字,当然也要避免这种情况,叫张局长、李总这个也不严肃了。尤其是经济犯罪,都是有职务的,要么是总经理,处长啊什么的,这个时候不要叫职务了,直呼其名就完了,你发问的方式和语气,要跟你的辩护职能相适应。当然也不能称兄道弟,你一定要亲切,要缓和。当然有的公诉人水平也很高,我以前在上海办过一个案件,这个公诉人是全国十佳公诉人,他问被告人的时候态度也很缓和,循循善诱,娓娓道来,被告人的情绪很激动,动不动就不回答问题了,我身体难受,我要回去休息,所以说公诉人就得哄着他说话,要不然庭审就没有办法进行了,所以公诉人态度非常亲切,比辩护人还亲切。
第二点,你要针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就是根据被告人的水平,采取让他能理解的方式发问,就是要通俗易懂,如果他本身就是文盲,你问问题不要问一些很高深的问题,法律专门术语的,你要用通俗的方式来发问,他理解不了这么高深的问题,当然有一些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水平也很高,当然他也不见得对法律懂,所以要通俗易懂。
第三点,要紧紧围绕发问的目的进行发问,你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为什么不问别的问题?你什么目的?要围绕目的来,你是要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你要做无罪辩护,就不要问罪轻的问题,你要做罪轻辩护,就不要问关于无罪的东西了。免得他说无罪,结果最后来自首就难以认定了。所以说你看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根据这个来认定。大家知道在中国无罪是非常难的,我们的无罪率在千分之几,每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就知道了,说去年判了几十万个案件,无罪案件占几万,或者是占几千件。所以我们的无罪率是非常低的,在美国的最高法院的审查中,无罪大约在三分之一左右。所以要根据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来设计问题。
正由于我们无罪难,所以说很多案件辩护的时候感到很为难。有的被告人关了两年了,这时候你还能做无罪辩护吗?我们觉得有时候确实不好办,关了两年多,当时的办案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都已经立功受奖了,该升官的升官,这时候就让被告服从法院判决了。前几天在艺林的案件中,前面做无罪辩护,后面又说如果法院判有罪,希望判罪轻处罚。还有的被告人请了两个律师,一个律师做有罪保护,另外一个做无罪辩护,这是无奈之举。所以我们说发问的时候要围绕你的目标来设计问题。
当然有的时候,你问他的一些问题,让他亲口说出来,比如说受到了刑讯逼供,受到了诱供、逼供等等,受到很多不公待遇,目的也是让旁听群众听听,甚至让领导听听,但是他不在法庭上,他在旁边的监控室里,让他听听,并不是说律师不知道这个问题,你很清楚了,只不过通过他的口说出来。
再有一点,注意发问的方式,尽量避免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人员的制止。第一不要用诱导的方式来发问,诱导式发问,你在问问题的时候,把答案包含在其中了。律师问话只能是直接问,一问一答。比如说收钱没有收?他说没有收。不能说你收了钱了以后,把钱送哪儿去了?这个属于复杂问题了,或者你杀人以后去哪儿了?这属于复杂问题,因为你答案包含在里面了,首先我肯定你收钱了,肯定你杀人了。所以说有很多律师,他可能不太懂在开庭的时候就提出类似的问题,结果受到公诉人的抗议,受到法官的制止。比如说有的律师问被告人,当时张三给你送钱的时候,你不想受贿是吗?这也属于复杂问题,或者说你当时跟女的发生关系的时候,她是自愿的是吗?这也属于复杂问题。应该一问一答,一个问题一个问题问。他当时给你送钱没有?送了。你当时想不想收?想。如果诱导式,公诉人表示抗议,法官也会制止你。
第二个问题,不要重复发问。有的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了,被告人回答的也很清晰,也符合你的要求,符合你的想法,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就没有必要再问了,所以你不要重复,罗里罗嗦,或者是细枝末节的问题问了很多,该问的问题反而没有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也不要发问,这就需要对问题有一个设计。
下面一点,发问的技巧也包含你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刚才我说了根据这两种情况,你在设计问题的时候要考虑,真正到了法庭上,你在讯问的时候,发问的时候,也要围绕这个,你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有很多案件一般是不认罪的,比如说诈骗案件,在我经历过的案件中,很少有人承认说我主观上就是想辨的,我一开始就想骗。再有黑社会案件,往往被告人也不认罪的,其他的罪名认,比如说聚众斗殴啊,私藏枪支,偷税等等,这个我都认,但是你要说我是黑社会,你说枪毙我,我也不认。我也办过很多黑社会的案件,像辽宁的任志伟啊,黑龙江的大地主、小地主啊。他们都不认为自己是黑社会,所以说在这点上,都是无罪辩护的,但是对于其他的罪,他可能会认,你问的时候,要围绕无罪和罪轻两种情况。无罪的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够不够?是全部都不够?还是说一个不够,或者两个不够?因为我们知道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你没有主观故意也不行,你光客观的也不行。你要做无罪辩护,就围绕着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来问,比如说黑社会四个特点,什么组织性,什么垄断性,什么暴力性,你挨个来问他,他一般说我们没有什么组织,也没有骨干,也没有什么帮规,也没有形成什么垄断,也没有什么暴力,你做无罪就围绕着犯罪构成要件来问,只要你能证明一个要件不够,那么他的犯罪就不能成立。比如说黑社会,四个要件只有有一个不够,那么就不能定他黑社会性质组织。
再一个诈骗案,就围绕着主观故意,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客观事实往往是存在的,但是关键是主观故意方面的,你是不是想骗,是不是想非法占有?就围绕这个来问。再比如说受贿,有很多人在侦查阶段承认我确实收钱了,行贿案件也说我给他送钱了,两者对的上,而且时间、地点、钱的去向都说的很吻合,这种情况下,你再说没有收钱,就不现实了。收钱的事已经被固定下来了,如果在这个情况下你还做无罪辩护,那么你要围绕受贿的构建要件来辩护,行贿送钱是送了,但是我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你在做无罪辩护,要围绕这些方面来。那么行贿呢,我是行贿了,但是我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你做无罪辩护要围绕这些方面来。那么你要做罪轻辩护,你问的时候,要围绕从轻、减轻这方面,比如说话立功啊,自首啊,这是法庭的从轻,还有一些酌定的,比如说你平时表现怎么样,有没有给慈善机构捐过款?有没有给孤寡老人送过米和面啊?你把这个人砍倒以后有没有进行抢救啊?或者有没有对伤者进行赔偿啊?这是属于酌定情节,主要是围绕这些东西来定的。
再比如说强奸罪,那么强奸罪往往承认过发生过关系,确实发生关系了,但是他说我不构成罪犯,那么这个往往要看是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了。如果没有发生什么关系,这个被送到法院的可能性也不大。要多设计几个角度,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给他问透了。
下面一个技巧,或者是注意的问题,要根据庭审的情况,及时调整你的发问思路和重点,要随机应变,你事先设计了一个发问提纲,但是我们说事物都是千变万化的,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先问,他问的问题,可能把你想问的都问了,他又问了你几个想不到的问题,那么这个情况下你就不能一成不变,守株待兔了,你要随机应变,随时调整,调整你的思路和重点。有时候围绕着一个问题要多次发问,公诉人反复问几次,辩护人也反复问几次,所以要随时调整。
还有的时候,公诉人往往问被告人,你今天不认罪了,你翻供了,但是你侦查阶段为什么承认?被告人说我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那么作为辩护人来讲,有的时候要把这个问题放大,让旁听群众听到,让在场领导听到,所以辩护人就使劲问这个问题,这是我刚学到的。这是我跟田大律师学的,前几天我们在贵州一个地区开庭,是兄弟俩受贿。在法庭上,被告人就说,我在侦查阶段,是做了一些不利于我的事情,但是说实在的,48小时电灯泡烤着我,不让我睡觉,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做的供述。那么田老师就使劲问他,我没有听清,你再说一遍到底是多少小时?被告人说48小时,用什么烤的你?电灯泡。然后田律师说你敢确定吗?被告人说敢确定。你敢负法律责任吗?我敢负法律责任,就围绕这个问题穷追猛打,就是为了把这个问题放大,让大家认识到有这个问题,作为我来讲,我平时很少问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人给你证明。当时辩护人也不在场,人家侦控机关也不承认。你问了不但没有什么好处,反而让大家恨你,对你的从轻判处不利,这个就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候就需要把刑讯逼供提出来,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就反复的说,重复的说,这个应该也算一个技巧。
所以说要根据庭审的情况,及时调整你问话的思路和重点。因为有时候公诉人看律师发问以后,他会再接着问问题,这种情况你要及时调整思路,要准备应战,要反击他的讯问。还有的时候,被告人,我刚才说了在侦查阶段,往往都是认罪的,但是到了法庭上就推翻了。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律师就问了,你今天说的跟以前说的不一样?你以哪个说的为准?被告人往往说我以今天说的为准。当然有时候也做罪轻辩护,但是被告人在陈述当中,在回答当中有不认罪的意思,回答不是很老实,这种情况你要提醒他,你现在对你所犯的罪犯什么认识?那么被告人就意识到,我得认罪啊,不认罪就没有希望了,他可能会说我很后悔啊,很痛心疾首啊。
再一个问题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暴力犯罪往往是学历很低,水平很低,所以你问话要通俗易懂。那么有一些人理解能力比较强和表达能力比较强,在这个情况下,你要用不同的问话方式。比如说对于那些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你问的问题,他本身不理解,你律师发问的时候,应该把发问的问题分成一个一个具体的问题,要明白。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你律师可以把你想问的话总结一下,你是不是这个意思?但是这种情况往往被法官所制止,但是他不善于表达,你只能这么做了,法官制止再说,不制止就这么做。那么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同时提出几个问题,一组问题,然后让他自己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你同时提几个问题,他也能理解。那么对于很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问问题,他自己来表达,这样对被告人的叙述更具体,更生动,更有说服力,更容易获得法官的认可,获得旁听群众的认可。当然在律师发问之前,公诉人先发问,如果公诉人发问不当,有诱供啊,有训斥啊,有这种轻微的时候,你作为辩护人,你也可以及时提出抗议,表示反对。这就是我讲的发问,它是一个独立程序,有它的独特功能,那么怎么发问有一些准备工作,有一些技巧。我今天就给大家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