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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91刑初212号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5-19 05:47:00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甘0191刑初212号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新检刑诉〔202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刘振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甘肃星辰普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普惠公司)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盛公司)签订关于星辰普惠公司独家代理销售亘盛公司位于兰州新区抵账住宅的销售代理合同,并约定星辰普惠公司应将代为收取的购房款汇入亘盛公司指定账户,星辰普惠公司按照房屋报价及市场销售情况收取佣金。2019年5月至6月间,星辰普惠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因银行无法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大量购房者要求退房,但因被告人陈某某将收取的佣金用于其他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为购房者退还佣金,也未叫停售楼。同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法履约交房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甘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违反合同约定将收取甘某1、甘某2的31.2万元购房款用于填补亏空。经甘某1多次催要,被告人陈某某向甘某1退还5.2万元。后陈某某利用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逃匿,导致甘某1、甘某2剩余26万元房款至今未退还。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甘某1、甘某2的陈述、证人乔某、火都莲、孙某、贾某、雷某等人的证言、购房合同、协议书、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刑罚应轻于自然人犯罪,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良好,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因单位犯罪需为单位谋取利益,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星辰普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唯一股东,一定程度上与法人人格混同,且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自己解困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甘某1、甘某2损失2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火东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文霞

书 记 员 刘双双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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