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犯罪

孕妇、未成年人如何适用死刑?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11 05:11:22

 我国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但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因此我国法律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谨慎。自古代西周至近代民国,中国就一直有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的规定,中国现代刑法亦如此。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适用死刑。   目前中国与死刑有关的特殊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和老年人。除此之外,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也属于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其身份对定罪量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但中国刑法没有将这些特殊主体纳入免死的对象范围。因此我国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严格:   1、对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予以严格限制;   2、设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3、确立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   为更好地对适用死刑有一个全面地了解,现就在适用死刑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这一说明。   一、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流产的和自然流产的情况,为此特作一说明。   1、在关押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及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准备做人工流产后的都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审判机关不得判处死刑或死缓。   2、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不适用死刑,但如果因另外其他的罪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在被抓时是甲罪,则无论被告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不能以甲罪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如果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已作了人工流产后又发现了乙罪,并且乙罪可以判死刑的,则应当判处死刑,不受上述限制。   二、犯罪时未成年的不适用死刑   这里指犯罪的时候未成年的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在审判的时候不管行为人是否已成年都不适用死刑,也包括死缓。

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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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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