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哪些是毒品犯罪累犯的构成要件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4-12-22 12:32:22

  核心导读:我们知道犯罪里面是有累犯的成分,那么在毒品犯罪中的,累犯是具有哪些构成要件呢?需要满足的条件当然是毒品犯罪,还需要具有时间里面的一个限定问题。这些构成要件将会怎样体现呢?下文法务120小编将会为您一一解析。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

  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仅指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两个罪。后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条至第355条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它们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果前后两个罪中,前罪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是其他的毒品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罪不是毒品犯罪,则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但如果构成刑法总则中一般累犯的,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种刑罚。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使实施了数个毒品犯罪,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既包括被判处实刑,也包括被判处缓刑。这是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意味着犯罪分子没有被判过刑。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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