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4-12-22 12:39:20
毒品乃万恶之源。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日趋严重,不仅诱发大量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更严重的是影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本文着眼于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从对毒品概念的理解出发,
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毒品的界定
(一)毒品的含义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该法条定义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的概念及范围存在模糊认识。笔者认为,对毒品概念的理解,应把握毒品具有成瘾性、毒害性、违法性三个特征。
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为“药物依赖性”或“药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身体或心理依赖,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状态,有的还产生耐药性。毒品能给子吸毒者产生精神清爽感、欣快感及疲劳感的解除等中枢神经兴奋性效果,这是依赖性形成的最重要因素。同时,吸毒者吸毒后数小时出现全身乏力、精神压抑、疲倦感等吸毒后效果,这种后效果是吸毒者再次吸毒的消极性动机和形成依赖性的重要因素。随着主动与被动使用毒品的欲望增强,吸毒者的吸毒频率增加,最初少量可以产生的兴奋效果,随着吸毒次数的增加,必须不断地增加吸毒量才能达到,由此陷入持续使用毒品的恶性循环之中,就形成了对毒品的依赖性。成瘾性是导致毒品滥用的主要原因。
毒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征。毒害性与成瘾性相联系,成瘾性导致吸毒者滥用毒品,之后出现体内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体力衰弱,智力减退,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受到明显的损害,甚至出现精神错乱、中毒死亡。毒品的心理毒性源于药物的心理依赖性,它是指毒品进入肌体后作用于大脑的精神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并使吸毒者出现渴求使用药品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该药物。这种心理依赖性的危害很难消除,而且会令它的使用者难以自制,以致失去理智而违法犯罪。
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者都具有双重性:医用、药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当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用于非医疗、科研等非法用途时,即属毒品。毒品的违法性还表现在,它是法律规范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对能成为毒品的药品的范围、种类作了明确规定,超出法规规定的范围,即使具有成瘾性、毒害性,也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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