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的现状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4-12-22 12:14:16
【摘要】我们现在存在一种毒品犯罪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而消灭的观念,其实这是一个不真实的结论,仅仅是一个神话而已。毒品犯罪的存在是和一定的社会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是我们的努力就可以的消灭的,条件不存在的时候,不需要我们的努力也会自动消失。我们对待毒品犯罪的正确态度应当是把他控制在我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个神话,在宣传的角度上存在特有的意义,而在作为指导实践的角度上,我们需要做出调整。
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我们的神话都是诞生在古代的,描述的也是古代的事情,构造神话的人也是古代的人,当然,构造神话者总是晚于神话事件的时间。诞生在今天的神话看起来很少了,但是在后来者看来,我们还是在构造诸多神话的。神话表示的其实是人类认识的一些猜想或者人类感情的一些愿望。当人类的认识水平和人类的感情还没有被很好把握的时候,神话的产生就无法避免。
在当今的学术界,我们在很多地方有意无意地制造着神话。只是,由于身处其中,我们“不知云深处”而已。在我的视野里发现,关于毒品犯罪,大家就都在描述着一个神话,也在信仰着一个神话。这个神话认为,毒品犯罪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而消灭。在这个神话的信仰之下,我们进行着围绕毒品犯罪的诸多法律活动。在有一些方面,发生了误差并在继续发生着。本文希望对这个神话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以图达到认识交流的目的。
一、关于消灭毒品犯罪的言论
我们无奈地生活在这个有毒品犯罪的世界里,为了安宁和幸福,我们努力地消减控制毒品犯罪的危害。在许多人的观念了,认为毒品犯罪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而消灭。
一九八四年联合国通过的《管制麻醉品贩运和麻醉品滥用的宣言》就表达了这个神话的理念。宣言指出,毒品贩卖滥用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需要给予最迫切的注意和最优先的考虑”,毒品犯罪活动妨碍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威胁到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与发展。宣言认为,消灭毒品犯罪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这是在世界范围内表明我们应当努力反对毒品犯罪,并且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消灭毒品犯罪。
一九九八年,联合国特别大会的结束语是“行动起来,一个无毒的世界终将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宣示我们可以通过行动消灭毒品犯罪,实现无毒的世界。
而假如你有兴趣随便打网上搜索一下,你会无发现无数的人们在表明着他们对消灭毒品犯罪的意愿和信心。“减少并最终消灭毒品危害。”“为最终消灭毒品犯罪坚定决心” “伸出你的双手消灭毒品!”“通过政府和民间力量,以及地区性和国际性通力合作,齐心减轻和消灭毒品危害。”“要彻底消灭毒品犯罪”“呼吁各国采取联合行动,力争消灭毒品犯罪”“ 最终彻底消灭毒品。”“以期消灭毒品犯罪”,等等。虽然语言的排序和词语的选择存在不同,但是不一而同底表示了只要我们努力,我们就可以消灭毒品犯罪。
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氛围的笼罩下,我们也有人有意无意地在慢慢反思这样的理念。有人表示:“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强有力的打击下,毒品犯罪蔓延的趋势尽管有所遏制,但禁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彻底消灭毒品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 [1]。
在最新的《禁毒法》里,我们把吸毒者当作了一个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的角色,一定程度上当作病人看待。有律师评析:《禁毒法》中明确这点的意义在于,一个国家接受“吸毒非犯罪化”,意味着该国对人性的尊重与保障,同时,也是对“反毒品战争不可能消灭毒品”所做的理性反省和现实考虑的结果。
但是,浓浓的烟雾还是笼罩在我们绝大多数人的心里,我们把消灭毒品犯罪当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且为之不懈地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我们付出辛劳、眼泪和汗水。而我基本上认为,我们可以消灭毒品犯罪是一个错误的结论,仅仅是一个神话而已。在这个结论的指导下,我们在很多的时候无谓地牺牲着,很多的时候可笑地错误着。
二、为什么不能消灭毒品犯罪?
为什么?为什么我们不能消灭毒品犯罪。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可以给我们一个逻辑的回答,历史与现实的考察也可以给我们部分感性的启示。
(1)犯罪学上的考察
在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上考察这个话题,我们可以得出任何一种犯罪都是无法消灭的结论。而具体到毒品犯罪来说,毒品犯罪又存在一种特殊的规律,标示着它的消灭不是人类主观努力可以完成。
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认为:“无论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还是从人类学的角度看,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话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的现象。 [2]”在其他的许多的地方,他都强调,犯罪是必然的。
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认为,犯罪的原因是人类学的因素亦即犯罪人生理心理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地理因素亦即自然环境条件、社会因素亦即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决定的结果,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人必然犯罪 [3]。一旦这些因素达到“饱和”状态,犯罪便会必然发生。人犯罪的意志是不自由的,“我们不承认自由意志。 [4]”“恰如在一定温度的水中仅能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一样,由于给予了一定的社会环境,伴随给予了个人的自然环境条件,就会发生一定数量的犯罪。 [5]”
著名刑法学家帕克说:“要大规模培植一个不生产犯罪的社会的基础,便要重构社会本身。” [6]
李斯特认为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 [7],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这两个因素达到一定的条件就 产生犯罪。
对于诸多伟大刑法哲学所下的结论,陈兴良先生说:“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决定了他只能被抑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不可能被消灭。因此,刑事政策只是抗制犯罪,将其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的策略,而不应当希冀消灭犯罪。犯罪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犯罪问题仅仅依靠刑罚是难以解决的,只有在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