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毒品的含量与犯罪量刑 - 刑法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4-12-22 12:22:23

  核心导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进行鉴定。1997年后,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特别是近年来,毒品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使法院量刑时不能不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

  这些新情况主要表现在:

  一是大量掺假。

  一般而言,走私入境的纯度普遍很高,即使掺进非毒品成分或其他毒品,其纯度仍然较高。但近年毒贩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在掺假上大做文章,大量掺假导致含量过低的现象越来越多。一般来讲,毒品交易价格越低,含量也越低。有的案件从证据上反映出毒品价格很低,经鉴定毒品含量就很低,甚至个别案件的毒品含量仅为千分之几。纯度高的毒品的危害与纯度低的显然不同,前者存在进一步掺假从而扩大传播面的几率,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这种情况下,如不做毒品含量鉴定,对纯度高的和纯度低的同样处刑,看似发挥了刑罚严惩的作用,但忽略了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实际上恰恰有失公正。

  二是类毒品成分相当混乱。

  近年来,类毒品案件上升幅度很大,占案件总数的10%-15%。从查获的的成分分析,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标准型,主要是含有纯度较高的MDMA、MDA等若干种苯丙胺类毒品、苯丙胺类衍生物以及其他化学物质相混合制成的片剂;另一种是混杂型,其成分相当复杂,有、甲基苯丙胺、大麻、、咖啡因、解热止痛药等。在此情况下,以其中一种成分来认定毒品总数并不合理,有必要进行含量鉴定。

  三是出现了较多新类型毒品。

  如(K粉)、美沙酮、安眠酮、、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卡苦”、“六角”等。对这些新型毒品,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和明确的折算公式。刑事审判中遇到这些毒品,不做含量鉴定就不能正确判断涉案毒品的类型与危害性,就难以准确合理量刑。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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